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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2年08月05日 09:42????信息來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8/380926.html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執法稽查、競爭執法暨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工作部署,打造市場監管執法為民的“鐵拳”品牌,2022年以來,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等重點領域,加強統籌協調,查辦了一批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讓監管執法“長出利齒”。并將“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飲品公司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原料庫房內的進口皮爾森麥芽和國產麥芽均已超過標簽標示的保質期限,進口焦糖麥芽和小麥麥芽無中文標簽。經查,當事人從事啤酒生產經營,自2020年12月起至案發,使用已超過保質期的麥芽原料生產啤酒。現場檢查發現的24230箱啤酒成品及未灌裝的686.5千升半成品均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該局依法對上述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予以查封,已查明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1995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作為原料的食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的規定,2022年6月1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二、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合肥市某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根據上級機關交辦問題線索,2022年4月6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特種設備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對吉富隆閥門有限公司起重機的制造、安裝、交付、使用情況進行核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的2臺起重機械未經檢驗。經查,2018年9月27日、10月20日,當事人分別與池州安誠閥門有限公司、吉富隆閥門有限公司簽訂《電動單梁起重機加工承攬合同》,由當事人負責制造、安裝,向池州安誠閥門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機1臺,向吉富隆閥門有限公司交付起重機2臺。上述3臺起重機于2018年11月入場安裝,2019年1月安裝完畢并實際交付池州安誠閥門有限公司、吉富隆閥門有限公司使用。因安裝時未經監督檢驗,2021年12月,青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機。

當事人交付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起重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萬元。

三、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及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2年6月16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面向老年人經營紅參浸膏、電位溫熱治療儀等產品,在經營場所內未發現上述商品的標價簽或價目表,未明碼標價。

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紅參浸膏及電位溫熱治療儀醫療器械經營活動,銷售上述商品時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另外,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合格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如實記錄。

當事人銷售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產業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在2022年度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經抽樣檢測,當事人生產的植物斷糖片食品大腸菌群實測值為1.1×10,8.8×10,70,<10,2.4×10,標準指標為n=5,c=2,m=10,M=102,允許限單位為CFU/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糖果》(GB17399-2016)規定,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的黑芝麻丸食品霉菌項目實測值為300 CFU/g,標準指標≤150 CFU/g,不符合產品明示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規定,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植物斷糖片及黑芝麻丸食品,分別生產了120瓶、80盒,貨值金額1117.14元,違法所得51.76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3萬元。

五、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韓某某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1月30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其朋友韓某某在朋友群發布“減肥糖果”食品廣告,聲稱食用后體重100%減輕、無效退款,并推薦舉報人購買。舉報人向韓某某付款購買食用后,出現頭昏、心跳加快、便秘等一系列癥狀。

經查,舉報人購買的某品牌“植物果蔬壓片糖果”,標簽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為**有限公司,經廣東省某市市場監管局協助核查,查證無此企業。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涉案食品開展檢測,上述某品牌“植物果蔬壓片糖果”食品檢出“西布曲明”成分,含量為44.6mg/g。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已于2010年10月30日公告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已上市銷售的藥品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銷毀。當事人經營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涉嫌構成犯罪,2022年1月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目前正在偵辦中。

六、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牛頭山鎮某衛生室使用劣藥案

藥品安全專項檢查中,2022年4月7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在當事人擺放藥品的貨架上有待使用的11盒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和8盒硝苯地平片藥品,其中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硝苯地平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6日,均已超過有效期。上述藥品貨架無“不合格品處理區”或“過期藥品”等標簽標識,并與有效期內藥品混放在一起。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0年6月和10月購進上述藥品,不能提供使用記錄。上述藥品不屬于特殊藥品管理范圍,亦不是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藥品,均為非特殊藥品,但直接向患者展示,與有效期內藥品混放,未標注“過期藥品”等標簽標識,視為使用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及《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貴池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七、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平天湖風景區某經營部拒絕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案

2022年3月11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待售的水產品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在履行告知程序后,當事人拒絕執法人員及抽檢機構工作人員抽取樣品。執法人員現場明確告知如果拒絕、阻撓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仍拒絕食品安全抽樣工作。以上情形,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業3日,并處罰款2000元。

八、石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石臺縣仁里鎮某商貿店銷售冒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案

2022年5月13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有“黃山毛峰”包裝盒9套,“黃山毛峰”茶葉鐵聽62個,“黃山毛峰”茶葉手提袋34個。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黃山毛峰”茶葉包裝是從蕪湖峨橋一茶葉市場購進,無購進票據。購進“黃山毛峰”包裝盒20套,已銷售11套;購進“黃山毛峰”茶葉鐵聽120個,已銷售58個;購進“黃山毛峰”茶葉手提袋70個,已銷售36個。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當事人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的產品包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冒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的違法行為。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石臺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及違法所得76.6元、罰款790元的行政處罰。

九、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楊某經營未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案

根據群眾反映線索,2022年6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楊某經營的店鋪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店正在銷售瓷白美肌靚顏乳液、瓷白美肌靚顏柔膚水、瓷白美肌靚顏潔面乳、瓷白美肌靚顏精華素等化妝品,標簽標示生產商為中國(深圳)柔盈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為XK16-108 3026。其中,瓷白美肌靚顏精華素還標示“特殊衛妝準字:(2012)字1478號”信息。經查詢“化妝品監管”APP,無上述化妝品及標示相關信息。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27日購進上述化妝品及瓷白美肌靚顏五件套(日霜1瓶、晚霜1瓶、珍珠特潤霜1瓶、精華素1瓶、潔面乳1瓶),均未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且未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根據標簽標示的功效,瓷白美肌靚顏精華素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特殊化妝品,應當依法注冊,特殊化妝品以外的普通化妝品,應當依法備案。進一步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無上述化妝品的注冊和備案相關信息,當事人也無法提供關于以上化妝品和生產單位的證明文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構成經營未經注冊、備案的化妝品及購進化妝品未履行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十、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某醫療器械經營部價格欺詐案

2022年7月12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在打擊養老詐騙整治專項執法行動中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通過會銷和PPT展示的方式向老年人介紹其經營的“某多功能溫熱理療床”產品,PPT課件顯示“某20周年紀念版原價22000元優惠價20800元”價格宣傳內容;現場檢查當事人自2017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9日的銷售記錄本,未發現原價22000元的銷售記錄。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某多功能溫熱理療床”為二類醫療器械,銷售對象主要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最近一次交易時間是2022年3月19日,成交價20800元,當事人實際從未以22000元/臺的價格銷售。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了利用虛假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欺詐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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