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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中院發布2021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2022年05月11日 10:35????信息來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5/376638.html

2022年4月26日,福建省廈門市中院發布了2021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1:專利侵權糾紛

莆田市堅強縫制設備有限公司訴中縫(廈門)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涉案專利名稱為“一種船襪下料冷切裝置”,專利號為ZL201821138304.4,申請日2018年7月18日,授權公告日2019年4月5日,專利權人為莆田市堅強縫制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強公司)。2020年4月17日,公證人員以及福建強坤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某來到福建省晉江市恒利針車城一處建筑物接收了被訴侵權產品1臺。堅強公司認為,中縫(廈門)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縫公司)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擅自實施涉案專利,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經比對,堅強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具有花輪本體與滾輪本體之間的間隙為0.5~0.8mm的技術特征,其余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對應的技術特征相同,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5-7、9的保護范圍;中縫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花輪本體與滾輪本體之間的間隙為0.5~0.8mm、權利要求3中的條形槽的側壁設有豎直方向的導軌的技術特征,同時,因被訴侵權的進料導向裝置未經公證封存,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中的進料導向裝置,故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經審理,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中縫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未侵害堅強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判決駁回堅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堅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涉及數值范圍的技術特征與文字限定的技術特征不同,數值范圍不存在語言文字表意的局限性、模糊性等不確定性,數值范圍的限定是相對清晰和明確的,故涉及數值范圍技術特征的等同特征的范圍應當相對狹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在描述花輪本體與滾輪本體之間的間隙時使用了“0.5~0.8mm”這種界限非常清楚的數值范圍限定。這表明堅強公司在申請專利時,認為花輪本體與滾輪本體之間的間隙只能在該數值范圍內,否則就不能實現其發明目的或與現有技術相區別。因此,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實際上已將不在該數值范圍內的技術方案排除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在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不應隨意突破數值明確的范圍限定,否則將無端擴大專利保護范圍,使原本清晰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變得模糊和不確定。根據現場勘驗結果,被訴侵權產品的花輪本體與滾輪本體之間的間隙相當于待加工口罩與彈性材料層的厚度之和,約為5~6mm,落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數值范圍之外,故不應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數值范圍差異較為明顯的數值納入等同技術特征的范圍內,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花輪本體與滾輪本體之間的間隙為0.5~0.8mm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

典型意義:等同侵權及其限制長期以來是專利侵權判斷的難點。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是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保護范圍的擴張,是對專利權字面侵權的適當補充,等同原則的適用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鼓勵了技術創新。同時,專利制度本身又要確保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足夠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因濫用等同原則致使專利權保護范圍缺乏確定性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本案裁判明確指出,對于專利權利要求中采用數值范圍方式限定的技術特征,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認為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方案特別強調數值范圍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則不能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不在該數值范圍之內的相關技術特征認定為等同特征。本案的審理對于涉及數值限定技術特征是否適用等同侵權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有助于強化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增強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性。

點評: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本案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的理解和限定做了詳細評述,對于此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特別是對于數值范圍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進行了有效界定,為市場創新主體與公眾之間劃分專利權保護范圍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對專利質量尤其是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從侵權判定要件解決專利侵權與不侵權之間的界限,體現了廈門法院的裁判水平和維護經營者合法權利的能力。(羅立國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案例2:合同糾紛

福建大猩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訴六維量子(廈門)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福建大猩猩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猩猩公司)與六維量子(廈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維量子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合同,約定由大猩猩公司委托六維量子公司開發案涉軟件,其中包括“區塊鏈錢包”“創新區塊鏈物流系統”等功能模塊開發。合同還就相應功能需求、對價等進行約定,同時明確“六維量子公司在開發前進行原型設計和UI設計,大猩猩公司應在軟件開發前進行UI設計的確認”。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六維量子公司多次催促,大猩猩公司僅確認過“區塊鏈錢包”的UI設計。在合同約定的開發總周期屆滿后,六維量子公司向大猩猩公司提交了“區塊鏈錢包”,開發了部分“創新區塊鏈物流系統”及其他開發內容。此時,大猩猩公司仍在提出新的錢包原型需求且仍不確認“創新區塊鏈物流系統”UI功能設計。后六維量子公司發微信表示“雙方合作先暫停”,大猩猩公司則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基于上述爭議,2020年4月16日,大猩猩公司起訴主張六維量子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軟件,已構成根本違約,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六維量子公司返還其已付費用及利息。六維量子公司提起反訴,主張其已經完成軟件開發任務,合同不應解除,請求大猩猩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進度款及滯納金。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在對案涉軟件500多項小功能模塊逐一演示比對后,確定了軟件開發進展完成情況。同時結合雙方互有延遲履行違約行為等情況,酌定六維量子公司應獲得的開發費用共為28.8萬元,因大猩猩公司已支付六維量子公司28.8萬元,故六維量子公司無需返還已得價款,大猩猩公司亦無需再支付其他合同款,雙方各自訴求的利息或滯納金也不再另行承擔,案涉合同于判決生效之日解除,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大猩猩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對于善意協作義務的理解應從過程、結果兩方面予以考量。一方面,軟件開發雖有功能需求隨開發進程不斷調整的特點,但正是基于該特點,委托方更應及時確定開發要求,否則軟件開發就無藍圖可依。本案委托方多次遲延確認UI設計,怠于履行合同協作義務,構成違約在先。而開發方之前并無其他違約行為,其在所發送的微信內容中僅表示暫停合作,并未明確拒絕履行合同,僅就該發送微信行為本身并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大猩猩公司并不具有法定解除權,其向六維量子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不發生合同解除的后果。另一方面,確定UI設計是開發源程序的前提,但是不意味著開發方只能線性推進乃至消極等待,這并不符合軟件開發的行業慣例。尤其是,在合同約定軟件整體項目分若干個功能模塊設計、各個模塊具有獨立的UI設計前提下,相對獨立的功能模塊依然是整體功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開發方在產品最終交付前仍有機會進一步調試完善UI設計,故開發方在完成其他功能模塊開發下,根據事先約定的開發需求,著手準備實施未取得確認啟動的任務具有合理性,可以獲得相應的對價。

典型意義:軟件行業對廈門經濟社會的服務和支撐作用不斷凸顯,加快“中國軟件特色名城”新發展是落實廈門“十四五規劃”的重要任務。與此同時,基于軟件開發的高度專業化,期間客戶需求、行業客觀情況變更在所難免,委托方與開發方往往對于軟件開發及生命周期的認識存在分歧,需要雙方遵循善意協作原則,避免釀成糾紛。本案對當事人如何在合同履行中遵循善意協作原則提供了行為邊界,有利于各方預測開發風險、校正履約行為,對促進軟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實踐意義。

點評:電子信息產業已發展成為廈門市第一大支柱產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作為重要支撐,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多個細分領域國內領先,軟件行業的重要性越發凸顯。本案對軟件開發方的開發義務進行了界定,理清軟件開發方與軟件發包方之間的合同義務,從行業常規出發,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把不確定性的開發任務變成確定性,避免糾紛,為維護軟件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司法保護指引,體現廈門法院有能力有決心為產業發展保駕護航。(羅立國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案例3:合同糾紛

黃詩塔訴廈門青葉軟件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

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8日,黃詩塔與廈門青葉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葉公司)簽訂一份《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約定黃詩塔委托青葉公司研究開發一款任務管理APP。根據雙方的溝通,按照所確認的產品原型和功能需求進行軟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為24萬元,分期支付。合同簽訂后,黃詩塔支付了第一期款項96000元,青葉公司則著手開始進行APP軟件開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就軟件開發進度、軟件功能實現、功能增改等產生糾紛,項目最終未能完成。黃詩塔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開發合同,青葉公司退還已支付的開發費用并承擔律師費損失。青葉公司則提起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開發費用、承擔律師費損失。涉案合同對軟件的具體用途未明確約定,庭審中訟爭雙方回答法庭的詢問時也閃爍其詞,僅述稱是一款網店粉絲的管理軟件。經查,雙方約定開發的涉案APP軟件實際上是一個為網店虛構交易數量、好評數量的“刷單”平臺。

裁判結果:思明法院判決認定,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駁回黃詩塔的訴訟請求和青葉公司的反訴請求。宣判后,訟爭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案例評析:本案中,訟爭雙方約定開發的APP軟件實質上是一個刷單平臺,目的是幫助網店虛構交易數量、編造虛假用戶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涉案合同所約定開發的APP軟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網絡購物的市場秩序,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黃詩塔作為委托方,青葉公司作為軟件的開發者,雙方對該軟件的功能均是明知的,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對訟爭雙方的本反訴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各類軟件的開發需求日漸旺盛,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一般而言,如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前提是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約定開發的軟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涉黃、涉賭、涉詐騙等,則雙方簽訂的軟件開發合同屬于無效的合同,當事人甚至還涉嫌刑事犯罪。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廈門市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十四五”發展規劃》提出“2025年,軟件和信息技術產業產值力爭達到2200億元”。在軟件產業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有必要加強對軟件開發企業的普法宣傳,增強軟件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引導軟件開發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推動廈門軟件產業走穩走實走好高質量發展之路。

點評:移動互聯網時代下,人們已經逐漸形成O2O的消費習慣,因此手機APP應用顯得舉足輕重,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但是,市場創新主體在創新過程中更要嚴守法律底線。本案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APP軟件開發合同判決無效,對案件抽絲剝繭,不拘泥于合同本身,而對其技術開發合同的合法性邏輯進行剖析,彰顯了廈門法院的裁判水平,對市場創新主體合法合規行為起到指導作用,維護了廈門軟件產業的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羅立國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案例4:商標權糾紛

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龍有限公司訴福州益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劉景浩、范書增、廈門尚仕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浪琴公司)是全球領先的鐘表制造著名品牌。浪琴公司通過登錄360網頁導航http://hao.360.com搜索京東、天貓并跳轉至京東、天貓平臺,進入福州益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新公司)所運營的“巨亨旗艦店”對益新公司的侵權行為進行取證。浪琴公司主張,益新公司未經其許可長期在京東、天貓、淘寶、拼多多等平臺上銷售和推廣侵害浪琴公司商標權的表帶,劉景浩、范書增作為益新公司的股東,應與益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廈門尚仕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仕公司)為益新公司提供網絡服務構成共同侵權,并以尚仕公司住所地作為本院管轄連接點。浪琴公司請求判令:四被訴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浪琴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銷毀其侵犯浪琴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庫存或待銷售表帶,賠償浪琴公司經濟損失55萬元。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認定,尚仕公司與本案侵權行為不具備任何形式及實質關聯性,實施侵權行為的益新公司、劉景浩、范書增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侵權行為地亦在福建省福州市,故福建省廈門市并非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亦非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被告住所地,廈門中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案應移送福州中院管轄。

案例評析:確定管轄權時,對于被告適格問題應否予以審查,應當以是否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為依歸,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區分情形加以判斷。當部分被告是否適格不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有關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可以待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再行審查。當部分被告成為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則應當在管轄權的確定階段對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進行審查。本案中,浪琴公司僅是通過360導航搜索并跳轉至京東、淘寶平臺,即把360導航http://hao.360.com的網站運營主體列為共同被告,以此主張該網站運營主體益新公司提供網絡服務并構成共同侵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此外,通過尚仕公司提供的證據亦可以看出,浪琴公司所登錄的360導航網站http://hao.360.com的ICP備案信息上顯示網站運營主體亦非尚仕公司,尚仕公司與本案侵權行為不具備任何形式及實質關聯性,故尚仕公司住所地并非本案實質意義上的管轄連接點,福建省廈門市并非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亦非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被告住所地,廈門中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應裁定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

典型意義:管轄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屏障。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應警惕虛設管轄連接點,部分當事人為牟取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偽裝法律事實或虛構法律關系,制造管轄連接點的行為,常見的規避管轄的形式主要有虛構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虛設被告或第三人、轉換案由、變更當事人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等,以達到任意選擇管轄法院、規避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目的。本案即是通過虛設與侵權事實毫無關聯的尚仕公司作為被告,并以尚仕公司住所地作為管轄權連接點規避管轄。這種做法一方面不符合民事訴訟確立管轄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和立法初衷,違背了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更不利于案件的最終裁判和執行,可能助長當事人濫用訴權、損害訴訟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被告針對上述行為往往會選擇提起管轄權異議,使法院疲于處理該類程序性問題,精力被大量地牽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占用,影響其他案件的正常審理。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管轄問題上,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宜作隨意擴大的解釋,應嚴格依照訴訟兩便原則、有限的合同履行地規則、誠實信用原則、平等保護原則,確定案件的訴訟管轄法院,防止管轄連接點的隨意化和分散化。本案對糾正當事人濫用訴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積極意義。

點評:管轄承載著訴訟權利的保障價值,依法確定管轄是審判權得以落實,繼而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一般而言,立案階段對于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審查僅屬于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因而實踐中往往有當事人企圖通過虛列案件當事人或虛構法律關系的方式,制造管轄連接點,謀求訴訟利益。本案中,廈門市中院在立案階段及時、正確地審查了被告尚仕公司的適格性,制止了原告以虛列被告的方式規避管轄的行為,作出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的裁定,對于在立案階段加強審查、制止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楊正宇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案例5:商標權糾紛

青島健愛樂工貿有限公司訴泉州興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青島健愛樂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愛樂公司)是第10198453號“propa”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核準注冊時間為2013年1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衛生墊、衛生巾、消毒紙巾。健愛樂公司發現泉州興遠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遠公司)申報出境的18689包嬰兒濕紙巾外包裝涉嫌侵犯健愛樂公司涉案“propa”商標。經查,興遠公司系經境外公司ERNESTACHEAMPONGENTERPRISE的姐妹公司FAIR&WHITECO.LTD授權而制作“PROPA”牌嬰兒濕巾并將其從中國運送至其在加納的公司,ERNESTACHEAMPONGENTERPRISE于2009年經加納共和國商標登記取得“PROPA”商標注冊登記。健愛樂公司認為興遠公司生產、銷售出口貼附“PROPA”的前述嬰兒濕巾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故要求興遠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被訴侵權產品。

裁判結果:湖里法院判決興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出口侵犯健愛樂公司案涉商標權的產品,銷毀庫存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600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出口產品的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實踐中爭議較大。貼牌生產中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關鍵在于對商標法中“商標的使用”的理解和“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商標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指的是商標使用人的目的在于識別商品來源,包括可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和實際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在生產制造或加工的產品上以標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標,只要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就應當認定該使用狀態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本案中,興遠公司在生產的嬰兒濕巾上貼附“PROPA”標識已具備了識別商品來源的效果,案涉貼附行為應視為商標的使用。商標法所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指的是如果相關公眾接觸到被訴侵權商品,有發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關公眾一定實際接觸到被訴侵權商品,也并不要求混淆的事實確定發生。案涉侵權產品上貼附的“PROPA”標識與健愛樂公司的“propa”商標雖然有區分大小寫字母,但字母外觀近似、讀音同一,且使用于同類商品,具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風險。同時,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對于沒有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即使其在外國獲得注冊,在中國也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之相應,中國境內的民事主體所獲得的所謂“商標使用授權”,也不能作為不侵犯商標權的抗辯事由。故興遠公司關于其獲得了加納公司的商標使用授權因此不構成侵權的主張并不能成立。

典型意義:出口產品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直以來爭議不斷,最高法院先后在“PRETUL”“東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認定出口產品貼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最高法院對“HONDAKIT”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的再審改判,相當于否定了之前在“PRETUL”案中的裁判思路,表明對于出口加工貼牌中產生的商標侵權問題的認識和糾紛解決,司法機關一直在不斷變化和調整。本案系最高法院再審“HONDAKIT”商標侵權糾紛案后,廈門法院作出的一起出口產品貼牌加工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對于出口產品貼牌加工侵權行為的認定,采取了比較嚴格的司法政策,與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保持一致,契合當前我國從低端的加工制造、出口轉向高質量發展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征,案件的審理對于出口加工型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具有很強的導向性作用。

點評:“商標使用”是商標法的核心概念。多年來,圍繞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是否侵犯商標權這一法律問題,歧見紛紜。究其本質在于對“如何界定商標使用行為”與“貼附商標的行為是否為商標使用”的理解不同。本案中,審理法院緊抓問題核心,明確了只要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就應當認定該使用狀態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認為被訴企業貼附商標的行為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風險,從而判定被訴企業構成侵權。本案裁判與最高法院在“HONDAKIT”案中的裁判思路一致,與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相契合,既有嚴密的法律論證又兼顧市場經濟邏輯,視野開闊、縱深感強,充分展現了司法裁判對經濟社會的導向作用。(楊正宇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案例6:商標權糾紛

張家界無味飯店有限責任公司訴廈門市無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案

基本案情:張家界無味飯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張家界無味飯店)經授權享有第19240047號“”(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為第43類)以及第14879329號、25939158、25952839號“”(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分別為第43、21、16類)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商標初步審定公告,載明申請人為廈門市無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無味餐飲)的第29121841號“”商標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為第43類。公證書顯示,廈門無味餐飲在其線下經營場所的店面門頭、廣告宣傳資料、點菜單以及線上平臺店面鏈接等多處使用“”標識。張家界無味飯店主張廈門無味餐飲在經營中多處使用“”標識,突出使用“無味”二字,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侵害了張家界無味飯店“無味”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廈門無味餐飲企業名稱中含有“無味”二字,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請求判令:1.廈門無味餐飲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無味”標識;2.廈門無味餐飲更改企業名稱,停止使用“無味”字號;3.廈門無味餐飲賠償張家界無味飯店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判決:駁回張家界無味飯店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張家界無味飯店上訴。福建高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1.來源混淆認定原則,本案中包含了近似商標的認定及企業名稱混淆的認定;2.知識產權中非物質信息公共資源的法律保護界限。

關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對于近似商標含義的表述和第十條關于近似商標認定原則的規定,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可綜合考量下列因素:第一,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指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普通消費者或一般經營者。第二,既要對商標進行整體對比,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對比。鑒于相關公眾實際上不可能對商標標識進行分割識別及記憶,通常會進行整體觀察對比,故商標產生的總體印象具有較為重要的作用,商標不應分割成具體部分進行單獨比較。商標標識是否近似的判斷通常可比對標識中文字的字形、字體、讀音、含義、使用方式,圖形的構圖、風格、顏色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顏色組合、立體形狀等多方位進行綜合判斷。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亦是判別近似商標的構成要件。要達到混淆可能,整體效果的近似比單個要素的近似相對而言更為重要。即使個別要素相似,但若整體效果差異性較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情況下亦能較為容易分辨出兩者的不同。第三,對商標侵權的認定除對標識本身的客觀比對,還應結合商標之市場價值屬性及影響范圍予以判斷,綜合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決定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顯著性強、知名度高的商標,被混淆、攀附的可能性就大,其所享受的保護范圍可適當放寬。反之,知名度低、顯著性弱的商標,因其被混淆、攀附的可能性較小,對該類商標的保護范圍就不宜過寬,否則可能不當限制其他經營者的競爭活動。本案中,一審判決從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出發,綜合考量商標的整體及主要部分的對比、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認為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均使用了既有詞匯“無味”,兩者在圖形形狀、顏色組合、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以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情況下能較為容易分辨出兩者的不同,兩者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說理充分,分析正確。

關于企業名稱是否構成混淆的認定。本案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量了爭議的企業名稱是否涉及對公共資源的利用、后使用者使用企業名稱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爭議雙方所處的行政區劃及所屬行業細化范圍是否相同、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等情況,作出了相關字號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關于知識產權中對既有詞匯等公共資源進行利用的保護邊界的法律問題。本案中,張家界無味飯店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與廈門無味餐飲使用被訴侵權的“”標識,及廈門無味餐飲企業名稱中的“無味”字樣,均使用了“無味”二字,但“無味”本身系漢語中的既有詞匯,并非張家界無味飯店所獨創臆造的詞匯,與張家界無味飯店并無固有或特定的關聯,顯著性明顯較弱。張家界無味飯店雖取得了包含“無味”二字的系列商標專用權,但不能因此限定其他社會主體對“無味”這一既有詞匯進行包括商標標識、企業字號、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合理商業化利用。

典型意義:本案準確把握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適用,在詮釋來源混淆認定原則的同時,對利用既有詞匯等公共資源進行商標使用的情況采取了較弱保護的裁判思路,合理地劃分了商標權保護中包括既有詞匯等非物質信息公共資源屬性與私人權益對象屬性的界限。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在保護既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合理確定保護邊界,促進市場良性競爭發展。本案的審理充分運用了知識產權案件利益平衡原則,在合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明確了對既有詞匯等公共資源進行利用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宜施于過度寬泛的保護,避免權利人濫用訴權,或不當限制競爭造成權利失衡,彰顯了司法保護在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和促進市場公平良性競爭的立場。

點評:商標專用權的消極行使需要把握好權利范圍和公眾正當使用之間的界限。本案中,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均使用了既有詞匯“無味”,但這并不意味著后者當然侵犯了前者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法院緊緊圍繞“混淆可能性”這一爭議焦點,一方面從消費者日常認知、標識的客觀比對、市場價值屬性及影響三個層面論證了兩者不構成近似商標;另一方面從使用意圖、區域以及實際使用效果等多個維度全面考察了被訴企業使用字號的正當性,得出了不構成侵權的裁判結果,厘清了正當使用標識與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邊界,論證環環相扣,說理透徹嚴謹,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楊正宇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案例7:不正當競爭糾紛

艾默生電氣公司訴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王移平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愛適易”是世界500強企業艾默生電氣公司(以下簡稱艾默生公司)旗下的知名食物垃圾處理器品牌。2010年至2019年,王移平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吉爾水精靈公司)、廈門海納百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百川公司),先后在多個類別的商品上注冊了合計48個與艾默生公司“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艾默生公司對上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宣告無效等。在生效行政判決已認定安吉爾水精靈公司等構成惡意搶注商標的情況下,王移平、安吉爾水精靈公司仍然繼續實施批量搶注行為。除了案涉商標外,王移平及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還申請注冊數百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廈門興浚知識產權事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浚公司)明知安吉爾水精靈公司、海納百川公司和王移平實施批量搶注行為,仍為其提供代理服務。艾默生公司請求判令上述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判決:安吉爾水精靈公司、海納百川公司、王移平應立即停止申請注冊與艾默生公司“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興浚公司應立即停止為安吉爾水精靈公司、海納百川公司、王移平申請注冊與艾默生公司“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供幫助行為;安吉爾水精靈公司、王移平連帶賠償艾默生公司經濟損失120萬元,興浚公司對其中的40%即48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海納百川公司、王移平連帶賠償艾默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興浚公司對其中的40%即1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安吉爾水精靈公司、海納百川公司、王移平、興浚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上述被訴侵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本案涉及批量商標搶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定。王移平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長期批量申請注冊與“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侵權主觀惡意明顯,導致艾默生公司只能采取商標異議、申請無效宣告乃至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被訴侵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案還涉及針對商標搶注行為提起的侵權之訴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原告的起訴是否超出訴訟時效,商標代理機構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認定。廈門中院認定本案訟爭法律關系為平等主體之間因被訴商標注冊行為發生財產關系而引起的、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訴訟,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廈門中院還認定,批量商標搶注行為從表象上看為不同時間內所實施的獨立行為,甚至由同一主體所控制的不同公司進行注冊。考慮到批量商標搶注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發現侵權時間的滯后性以及批量搶注行為的危害性,不宜簡單地將各個商標注冊行為予以割裂開來、孤立地審查,而應當從整體上進行審查和判斷。針對同一系列商標持續進行商標搶注的,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本案還涉及商標代理機構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認定。一般而言,對于商標代理機構不宜苛以過重的審查注意義務,否則不利于商標代理服務及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但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仍接受委托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就其所實施的代理行為與委托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我國商標制度實行注冊申請制,獲準注冊后即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但是,近年來,商標注冊行為日漸“異化”,衍生出大量惡意搶注、囤積商標的現象,嚴重損害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本案通過對持續批量商標搶注行為科以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實現對嚴重惡意搶注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等違法失信行為的精準打擊,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有序的營商環境,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意識。同時,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制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商標搶注行為,一定程度上能夠克服目前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制度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公共管理資源。

點評: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一直位于世界首位,但是隨之而來的惡意搶注、商標囤積等現象亦日益凸顯。如何強化使用義務、打擊惡意搶注行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標注冊制度,成為理論和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亦將打擊惡意搶注、商標囤積作為工作重點。本案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對于上述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有益探索,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于遏制惡意搶注問題的關切。(朱冬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案例8:不正當競爭糾紛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廈門易啟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視界公司)是“抖音IOS版”軟件著作權人,是抖音短視頻的運營者。自2016年上線以來,抖音日活躍用戶已突破6億,日均視頻搜索次數突破4億。《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約定用戶及第三方使用抖音短視頻時應遵循一定的行為規范和信息內容使用規范,包括不得擅自編輯、整理、編排相關信息在抖音源頁面以外的渠道進行展示,不得對源頁面進行改動,更不得盜取抖音軟件及視頻、圖文等信息內容等。廈門易啟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啟點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其他第三方平臺上研發、宣傳、推廣、運營“一鍵去水印呀”“易推去水印”“易推解析”“左手去水印”微信小程序及“易推去水印”電腦軟件,去除抖音視頻自帶的創作者抖音號、抖音標識及視頻尾部抖音口播水印,通過解析抖音個人主頁鏈接,批量去除抖音視頻自帶的創作者抖音號、抖音標識及視頻尾部抖音口播水印,繞過抖音設置的保護措施,實現對視頻文件的下載。微播視界公司認為易啟點公司侵害了微播視界公司基于抖音運營形成的運營權益,損害微播視界公司良好聲譽,侵犯抖音用戶原創利益,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易啟點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營損失。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判決易啟點公司立即停止研發、宣傳、推廣、運營“一鍵去水印呀”“易推去水印”“易推解析”“左手去水印”微信小程序、“一鍵去水印”網站、“易推去水印”電腦軟件,刪除宣傳文章,并在其網站、微信公眾號的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易啟點公司賠償微播視界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4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微播視界公司是抖音的運營者,自2016年開發并上線運營抖音以來,抖音已成為公眾所熟悉并廣泛運用的短視頻傳播平臺。抖音短視頻自帶創作者的抖音號是短視頻制作者主體身份的展示,抖音號、抖音標識、抖音口播水印已成為微播視界公司有別于其他網絡平臺用于識別運營者的獨特的署名方式。為構建以保護原創視頻為宗旨的運營體系,維護短視頻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根據微播視界公司與用戶達成的《用戶服務協議》的約定,用戶不得擅自編輯、整理、編排相關信息在抖音源頁面以外的渠道進行展示,不得對源頁面進行改動,盜取抖音軟件及視頻、圖文等信息內容。易啟點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小程序、公眾號及網站的顯著位置運營、推廣“一鍵去水印呀”“易推去水印”“左手去水印”“易推解析”小程序,向用戶介紹去除抖音短視頻水印、修改短視頻的MD5值的方法。易啟點公司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和誘導性,既割裂了抖音短視頻與創作者的聯系,又割裂了短視頻與抖音平臺的關系,影響了微播視界公司對抖音平臺的經營,擠占了微播視界公司的市場份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微播視界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易啟點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衡量互聯網平臺運營質量的重要指標是用戶流量和數據,這是評價互聯網平臺人氣的重要標準,亦是互聯性企業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說,在互聯網市場中,企業競爭的實質就是用戶的爭奪,鎖定用戶的深度和廣度決定了競爭地位的優劣。平臺企業為保護視頻上傳者的著作權益及平臺的經營利益,往往會通過添加水印、限制下載短視頻等方式,讓用戶知曉短視頻的來源,將用戶源源不斷地吸引到平臺,強化用戶黏性和留存。本案中,易啟點公司明知抖音平臺的抖音號、抖音標識、抖音口播水印是其獨特的署名方式,一般人無法輕易去除上述特別標記,卻通過開發軟件的方式幫助他人去除上述標記,使得微播視界公司通過附加平臺水印將用戶與互聯網企業聯系起來,起到識別其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吸引用戶流量和提升互聯網企業知名度的目的落空,視頻平臺流量及其競爭優勢被人為減損,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受到沖擊和破壞,損害抖音及抖音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應予以制止。本案的審理,對去除視頻水印軟件的開發運營者敲響了警鐘,有助于遏制日趨嚴重的短視頻侵權行為,為高質量的短視頻創作和傳播、維護短視頻平臺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點評:近年來,互聯網上的競爭態勢日趨激烈、競爭手段日益翻新,給涉及互聯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帶來了極大的挑戰。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在總結以往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引入專條,專門規范互聯網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被告通過軟件、網站向用戶提供去除抖音短視頻水印、修改短視頻的MD5值的方法,屬于誘導用戶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通過綜合考察被控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對競爭秩序的破壞程度等因素,認定被控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短視頻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為具有良性的引導作用。(朱冬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案例9:網絡傳播權糾紛

北京華視聚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廈門市德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北京華視聚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華視公司)提供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的電子數據體現,廈門市德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德長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中存在提供北京華視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故請求判令廈門德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廈門德長公司否認存在被訴侵權行為,對北京華視公司的可信時間戳證據效力提出異議,并提供同樣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的電子數據作為反證。

裁判結果:廈門中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判決:廈門德長公司賠償北京華視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駁回北京華視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廈門德長公司上訴。福建高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的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雙方當事人通過同樣的取證形式,分別提交不同的電子數據證據,欲證明相反的事實。審理過程中,廈門中院準許北京華視公司的申請,通知了專家輔助人出庭就知識產權案件中常見的電子取證方式“可信時間戳”涉及的取證方式、取證原理及作用等技術問題作專業說明。法院綜合在案證據并采信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提交的通過可信時間戳取證的電子數據進行審查,采信北京華視公司的電子數據證據,因廈門德長公司電子數據取證過程不連貫、不真實不予采納。據此認定廈門德長公司構成侵權,在廈門德長公司已實際停止侵權的情況下,判令廈門德長公司賠償北京華視公司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廈門中院在本系列案件中引入專家輔助人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查明技術問題,并參考專家輔助人的意見作出判決。知識產權案件可能面臨的技術類問題涉及方方面面且日新月異,法官客觀上不可能具備全方位的技術審查能力;另一方面,因制度改革,陪審員主要以隨機選任為主,專業陪審員選取較為困難,技術調查官需事先選任,且人數有限,不可能涵蓋全行業技術領域。故法院有必要采用更靈活的方式,拓展多元化技術查明路徑。在知識產權案件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有助于技術問題查明和庭審實質化,在破解技術問題查明難方面,具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廈門中院積極健全專家輔助人、專業陪審員、司法鑒定、技術咨詢、技術調查官“五位一體”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的制度優勢,有效破解技術事實查明難的障礙,該系列案得以公正高效審結。

點評: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發展給著作權確權帶來了極大的方便。與此同時,如何認定和采信新技術下形成的電子證據也是近年來司法實踐所面臨的難點問題。法官需要從法律層面對于該類證據的形成過程進行審視,而弄清技術實現方式則成為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為了輔助法官理解技術問題,本案嘗試引入專家輔助人,圍繞該類電子證據的形成過程作出充分的說明,進而為法官是否采信相關證據提供參考,不失為解決技術問題的有益探索。(朱冬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案例10:網絡傳播權糾紛

廈門知權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恒鑫傳媒(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北京萬維之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維公司)系微信公眾號“有書”的運營主體。該公眾號在2021年4月5日發表了一篇題為《今年最精辟的22句話,讀完豁然開朗!》的文章,作者署名為“有書007同學”。2021年3月1日,萬維公司將上述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廈門知權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權易公司),知權易公司有權基于該權利獲取相應收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權行為(包括授權書簽發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采取維權措施并獲得相關賠償。恒鑫傳媒(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鑫公司)是微信公眾號“閑情悅目”的運營主體,該公眾號在2021年4月25日發布了一篇題為《今年最精辟的幾句話,讀完豁然開朗!》的文章,該文章內容與萬維公司發表的涉案文章部分內容相同。

裁判結果:思明法院認為,本案知權易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文章的具體創作人員,也未證明萬維公司獲得了文章作者的授權或與創作人員關于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因此,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萬維公司對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權,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不明,萬維公司亦無權將該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知權易公司,故裁定駁回知權易公司的起訴。

案例評析:權屬認定是審理著作權案件的核心問題。近年來,法院受理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數量急劇增長,且表現為產業化、常態化的商業維權模式。商業維權中轉授權次數多、中間環節多、授權鏈條長,而且案件類型同質化、訴訟維權流程化、案件數量多標的小,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對著作權來源的核實、對證據的收集、整理通常比較隨意,這極大增加了司法審判中確定著作權權屬的難度。

“視覺中國”的“黑洞”照片事件后,最高法院多次強調在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署名推定”規則的同時,應強化對著作權權屬的審核。2021年,本案當事人知權易公司在思明法院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高達97件,但在上述案件中提供的著作權權屬證據卻存在權利人身份信息核實困難、授權鏈條不完整、權利歸屬記載相互矛盾等諸多問題。具體到本案,涉案文章發表于“有書”微信公眾號時署名為“有書007”,根據署名推定“有書007”才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但知權易公司卻聲稱著作權人是萬維公司,可見其提交的證據中所呈現的著作權權利來源是相互矛盾的,根據現有證據法院無法認定涉案作品的作者,更無法確認萬維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進而可以轉授權給知權易公司。

典型意義:商業維權案件是目前知識產權案件中數量增長最快的類別,如何規范商業維權,如何從源頭上預防化解數量占據“半壁江山”的商業維權案件,是提升司法保護效率、實現糾紛前端化解必須要面對的課題。本案依法以證據不充分為由駁回原告起訴,強化了對著作權權利來源的審核,對商業維權類案的權屬判斷標準確定、證據提交規范等起到指導作用。同時,該案判決后,思明法院受理的以知權易公司為原告的后續案件共43件均以撤訴結案,該案裁判標準的確立對類案糾紛的化解起到了顯著的“風向標”作用,其示范效應促進了同一主體案件的快速化解。

點評:確定權屬是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前提。由于采用自動取得原則,著作權法中存在權利公示不足的問題,而署名推定規則在實踐中的適用亦面臨一些難題。例如,本案中作者署筆名的情形下,就需要原告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其權利主體地位。尤其是在繼受取得權利時,剛需要對許可協議的真實性和許可鏈條的完整性進行審查。本案中體現了法院在審查著作權歸屬方面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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