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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元旦春節打假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年02月17日 08:52????信息來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2/372335.html

2022年元旦春節期間打假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上下聯動、重拳出擊,立案查處了一批侵權假冒、虛假宣傳、計量作弊等違法案件,全力維護放心消費、誠實守信、競爭有序的節日市場環境,為人民群眾過一個歡樂、祥和的節日提供了堅強的保障。現將專項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徽某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根據省局交辦的案件線索,池州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執法人員、相關專家對安徽某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樅陽縣錢橋中心學校委托當事人對其教學樓(翻新的教室)室內環境驗收監測采樣和甲醛、氡現場檢測,并于2021年9月1日出具了《檢測報告》。當事人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甲醛檢測方法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使用方法及數據結果存在錯誤。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有關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2022年1月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1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池區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31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貴池區某煙酒店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的倉庫內發現40盒白酒(包裝盒上均標注:口子窖、“口子及圖”商標),經“口子及圖”商標注冊人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白酒是侵犯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在其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有待銷售的5袋地藏黃精果(標簽標注:生產日期:2021年6月24日,保質期:6個月)、4盒黃精酥(標簽標注:生產日期:2021/06/10,保質期:6個月)、8盒香薄脆(標簽標注:生產日期:2021/04/10,保質期:6個月)均已超過保質期。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商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白酒的包裝盒上標有“口子及圖”商標與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口子及圖”商標相同,屬于銷售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當事人不能證明上述商標侵權白酒是合法取得,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池區某小賣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1年12月14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池州市煙草專賣局的《案件移送函》稱:位于池州市貴池區牛頭山鎮某工程項目部2號樓經營戶楊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煙草零售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煙草零售業務,現場發現在其經營場所貨架后面衣柜內存有84mm芙蓉王(硬)等7個品種共111條卷煙,依法對上述111條卷煙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11月份開始,陸續購進了84mm芙蓉王(硬)等8個品種173條卷煙,對外售出84mm芙蓉王(硬)等8個品種62條卷煙。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30660元,違法所得共計802元。據查證,2021年12月2日,當事人楊某已向該局提交了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2021年12月14日,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飲料、方便面等預包裝食品和卷煙零售等業務進行了核查。鑒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條第(十二)項規定,對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構成了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2022年1月21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02元,并處以9198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池州市貴池區某日雜店經營未按規定檢驗檢疫的肉類案

2021年11月4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池州市貴池區某日雜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冰柜里存放的、準備用于鹵菜加工的1袋進口冷凍雞腳涉嫌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該局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食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從貴池區某冷凍食品批發部購進上述進口冷凍雞腳3袋,用于鹵制雞腳。上述進口冷凍雞腳產品包裝正面印有中英文標簽,內有“Lar”“冷凍雞腳”“原產地:巴西,巴拉那,卡斯卡維爾”,“目的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批號/生產日期:16/07/2021T1”等字樣。至案發時止,上述進口冷凍雞腳已用完2袋,并全部售出。當事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720元,違法所得為4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構成了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2021年12月15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雞腳1袋、沒收違法所得40元、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貴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貴池區墩上某毛竹加工廠涉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2年1月4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貴池區墩上某毛竹加工廠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用于貿易結算的1臺電子汽車衡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當事人不能提供該電子汽車衡的相關部門檢定證書或者檢定合格證,未按規定申請檢定仍使用上述電子汽車衡進行經營活動,并在經營活動中私自修改電子汽車衡主板參數。據此,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

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已于2022年1月4日對該毛竹加工廠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六、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王某涉嫌以非石臺產、硒含量不符合標準的大米冒充“石臺硒米”案

2022年1月17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石臺縣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開展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單位生產場所內工人正在將標注為“生產商:定遠縣早稻田米業有限公司,品名:生態蝦田米”分包裝成“石臺農家硒米”。經現場調查并經當事人確認,上述大米屬王某委托石臺縣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分裝。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對上述大米采取現場封存強制措施,并于當日申請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2022年1月16日以2.13元/斤從石臺縣仙寓鎮某糧油加工經營部購進生態蝦田米(生產廠家為定遠縣早稻田米業有限公司,產地為安徽滁州)179包(46斤/包)共計8234斤,委托石臺縣某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分裝成標注為“品名:石臺農家硒米;產址:安徽石臺;硒含量0.041mg/kg;宣傳語:源自北緯30度中國富硒第一村大山村、源自中國原生態醉美山鄉”的5kg/包的小包裝。

案發日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已分裝“石臺農家硒米”成品455包計4550斤;66包計3036斤安徽滁州產“生態蝦田米”堆放在包裝機器旁待包裝,14包計644斤已拆包正在包裝。

上述大米現場抽檢并委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驗,2022年1月24日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TWSP22010742),判定“硒含量項目不符合T/STXX0002-2019《石臺硒米》要求”。經詢價石臺農家硒米出廠價為5元/斤,辦案人員認為:上述大米均已進入生產環節,因此認定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41170元,至案發時止,上述大米還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以非石臺產且硒含量不符合標準的大米分裝成石臺硒米,屬以假充真,以低檔次冒充高檔次,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規定,屬于生產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違法行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七、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10月11日,石臺縣局執法人員對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在其成品庫中發現兩款白酒,其外包裝上標注的“純糧釀造珍藏紀念”、“慈云洞洞藏”內容涉嫌虛假宣傳,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兩款白酒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上述兩款白酒是使用四川綿竹雙劍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基酒和宜賓竹海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生產的散酒勾兌生產出來的。其中,四川綿竹雙劍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基酒的執行標準為GB/T10781.1-2006,為固態法白酒的執行標準,而宜賓竹海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生產的散酒屬于液態法白酒,其主要成份為固態發酵的香醅和食用酒精;另外,當事人在白酒的外包裝上標注“慈云洞洞藏”也屬虛假宣傳。當事人的違法數額達10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月4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處1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合肥某商貿潤滑油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潤滑油案

2021年9月,根據相關線索,石臺縣市場監管局對合肥某商貿潤滑油有限公司銷售到石臺縣某汽車養護中心的嘉實多Castrol系列產品開展檢查。

經現場檢查:當事人銷售到石臺縣某汽車養護中心的嘉實多Castrol系列產品共有13個規格型號,計139瓶。經商標權利人辨認,為假冒產品。

經查,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銷售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貨值為7250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該局將該案件移送石臺縣公安局。

2021年12月,石臺縣市場監管局配合石臺縣公安局赴廣東等地就該案進行深入調查,截至2022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已刑拘犯罪嫌疑人4人,查獲涉案侵權產品貨值1000余萬元。目前,公安機關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九、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池州市九華山風景區某天然氣有限公司涉嫌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9月14日,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壓力管道進行檢查時,發現其使用的兩條壓力管道到期未檢驗,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對上述安全隱患進行整改。2021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壓力管道未定期檢驗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九市監特令[2021]第3號),要求當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種設備。2021年9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2014年11月13日在九華山風景區內開工建設的輸送介質為天然氣壓力管道(GB1)兩條;壓力管道級別均為GB1,設計壓力:0.4MPa,輸送介質:天然氣。

2017年4月28日池州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對上述壓力管道進行監督檢驗,并出具《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公用),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結論為合格;監督檢驗日期:2014年11月13日-2017年04月21日,首次在線檢驗日期為2018年04月20日,首次全面檢驗日期為2020年04月20日。作為使用單位的當事人應于2020年04月20日前對使用的中壓燃氣管道進行首次全面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2022年1月28日,九華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張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6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東至縣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函,東至縣公安局發現張某自2021年10月下旬在其承租的東至縣格林藍天小區14棟2單元103室,聘請工作人員利用網上購買“惠營銷”軟件推銷仿真高檔白酒(茅臺、五糧液),至案發銷售流水共1萬多元。

經調查,張某自2021年10月20日在格林藍天租房從事仿真高檔白酒銷售,直至2021年11月20日公安局對張某進行查處后停止。張某通過“惠營銷”網絡電話銷售系統,在網絡上銷售高仿茅臺和高仿五糧液等國內高端品牌白酒。

2021年12月14日,該局對張某進行了詢問調查,將東至縣公安局移交的1瓶標識“五糧液”白酒和1瓶標識“茅臺”白酒出示給張某確認。上述“五糧液”白酒外包裝標識有“五糧液及圖”商標,盒內白酒瓶身標識有“五糧液圖形”商標,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管理部鑒定,非其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并出具了鑒定證明書;上述“茅臺”白酒外包裝標識有“貴州茅臺及圖”商標,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鑒定,與其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其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并出具了產品辨認(鑒定)表。

經查,當事人知道銷售的“五糧液”和“茅臺”白酒為假冒商標的侵權產品,無法提供合法購進憑證。當事人一共購進了上述同類型假冒商標的白酒13箱,購進價格均是600元/箱,銷售了10箱,3箱留存自己使用。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經營額為120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5日對當事人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當事人處以24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一、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王某等人無照經營案

2021年10月27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東至縣公安局線索移交函,東至縣公安局辦理的王某涉嫌非法采礦案已移送東至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虎、汪某、汪某亮已終止偵查并解除強制措施,請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王某虎等三人的行為進行分析調查研判后確認是否屬于行政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采取了現場檢查、制作詢問筆錄等調查措施。王某虎、汪某、汪某曉亮涉嫌無照經營石渣,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1、王某虎在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9日期間,以37元/噸從汪某處購進王某非法開采的石渣25819.92噸和張溪一村村通工地購進石渣180噸,共計25999.92噸。而后以39元/噸銷售到東至縣某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東至縣某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分批將貨款轉賬至王某虎東至縣農村商業銀行卡賬戶,王某虎再將貨款扣除利潤后轉賬至汪某中國農業銀行卡賬戶,非法經營額為1013996.88元,共計獲利51999.84元。

2、汪某在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9日期間,從事石渣采購、銷售。根據公安機關提供材料,當事人以36元/噸從汪某亮處購進王某非法開采的石渣25819.92噸,而后以37元/噸銷售給王某虎,王某虎分批將貨款轉賬至汪某中國農業銀行卡賬戶,汪某再將貨款扣除1元/噸利潤后轉賬至汪某亮中國工商銀行卡賬戶,非法經營額為955337.04元,獲利共計25819.92元。

3、汪某亮在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9日期間,經人介紹以34元/噸購進非法開采的石渣25819.92噸,而后以36元/噸銷售到汪某處,汪某分批將貨款轉賬至汪某亮中國工商銀行卡賬戶,汪某亮非法經營額為929517.12元,共計獲利25819.92元。

王某虎、汪某、汪某亮上述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石渣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規定,構成了無照經營石渣的違法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2021年12月15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責令上述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如下:

1、給予王某虎沒收違法所得51999.84元,并處罰款5000元。

2、給予汪某沒收違法所得25819.92元,并處罰款5000元。

3、給予汪某亮沒收違法所得25819.92元,并處罰款5000元。

十二、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陽縣某超市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實施混淆行為的商品案

2022年1月4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兩節打假”行動中,依法對青陽縣某超市開展檢查。經查:1.在該店酒水柜臺下方見有4瓶“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濃香型古5”(包裝盒上標有: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經現場察看,該白酒外包裝顏色鮮艷,噴碼不清,涉嫌為仿冒“年份原漿”酒,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扣押。2.在該店內貨架旁的地上見有一“紅牛”包裝盒,盒外標有“HNTZB®紅牛”,在該包裝盒內見有12瓶“HNTZB®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瓶身上標有:中牛集團營銷股份公司授權灌裝,委托生產商:安徽少年時代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經濟開發區籍山大道10號),該產品為涉嫌假冒產品,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扣押。3.在該店調味品貨架上見有5袋“海天韓式部隊火鍋底料”(生產日期:2020年12月6日,保質期:12個月)和1袋“海天川渝風味火鍋底料(清辣型)”(生產日期:2021年1月4日,保質期12個月),上述6袋“火鍋底料”均已過期,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扣押。

經查:1、當事人經營區域內的酒水柜臺下方堆放的4瓶“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濃香型古5”為假冒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冊的年份原漿酒(注冊商標),上述白酒為2017、2018年當事人經營者的朋友贈送,共4瓶,未售出。當事人店內擺放的正品“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濃香型古5”售價是120元/瓶,違法經營額為48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在經營區域內貨架旁的地上堆放的12瓶“HNTZB®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所使用的“紅牛”標識及圖形元素,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紅牛”系列注冊商標高度近似,該產品采用的金色鐵罐包裝其外觀包裝裝潢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的“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產品幾乎一致或高度近似,對一般消費者足以造成誤認為該產品就是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注冊的紅牛商品(或者其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的上述紅牛商品進價為109元/件(24瓶),售價是6元/瓶,已銷售12瓶,違法經營額為144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實施混淆行為商品的違法行為。

3、當事人在經營區域內調味品貨架上堆放的5袋“海天韓式部隊火鍋底料”和1袋“海天川渝風味火鍋底料”為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上述火鍋底料為售貨員贈送,日常進價為3元/袋,售價為5元/袋,未售出。貨值金額為3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目前,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已于2022年1月25日對當事人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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