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首例假冒服務商標入刑案宣判
為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第十七條將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作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服務商標入刑”。而原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僅僅是“商品商標”,并不包括“服務商標”,但從2021年3月1日起,對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亦作為假冒注冊商標罪予以打擊。
近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已注冊的服務商標一案,法院以李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作出宣判。
經審理,被告人李某與案外人周某等未經 “全季酒店”注冊商標(服務類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從2021年5月開始,在與注冊商標“全季酒店”核準類別相同的行業“酒店”的門頭、枕頭、床單、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全季酒店”。截止案發,非法經營數額達6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向注冊商標權利人支付了8萬元賠償款。
判決認為,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涉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6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李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積極賠償取得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諒解,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該案是假冒“服務商標”入刑后,我省第一例假冒“服務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案件。該案的宣判,體現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也向社會宣示,假冒他人“服務商標”不再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犯罪,并被依法判處刑罰及并處罰金。
為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力度,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第十七條將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作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服務商標入刑”。而原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僅僅是“商品商標”,并不包括“服務商標”,但從2021年3月1日起,對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亦作為假冒注冊商標罪予以打擊。
近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已注冊的服務商標一案,法院以李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作出宣判。
經審理,被告人李某與案外人周某等未經 “全季酒店”注冊商標(服務類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從2021年5月開始,在與注冊商標“全季酒店”核準類別相同的行業“酒店”的門頭、枕頭、床單、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全季酒店”。截止案發,非法經營數額達60余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向注冊商標權利人支付了8萬元賠償款。
判決認為,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涉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6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李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積極賠償取得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諒解,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該案是假冒“服務商標”入刑后,我省第一例假冒“服務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案件。該案的宣判,體現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也向社會宣示,假冒他人“服務商標”不再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犯罪,并被依法判處刑罰及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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