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甘肅省專利條例》審議通過
11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甘肅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46條,保持原條例的章節不變,仍分為總則、專利促進、專利保護、專利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條例》立足本省實際,突出甘肅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了專利發明創造的高質量導向。近年來,甘肅省知識產權事業為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促進專利質量提升,《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各類專利申請主體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強化專利申請質量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考慮到全省60%以上的專利申請通過專利代理機構提交,《條例》進一步要求: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同時,從高價值專利激勵的角度,《條例》首次提出將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數量和應用價值,作為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立項、核準、驗收及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指標。因專利技術的對外轉讓關系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要求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專利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立足省情進一步強化了專利保護。專利是知識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已經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需要。《條例》從甘肅省專利工作需要出發,明確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案件,省市場監管局可以組織有關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處理。同時,《條例》對各級市場監管局做出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進行了規定,各級市場監管局調解專利糾紛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強化了調解協議執行力。此外,為了解決專利維權專業性較強、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設立專利維權援助機構,開展專利維權公益援助,并支持行業協會建立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維權援助服務。
三是更加突出專利的實施和運用。長期以來,專利轉化問題一直困擾著政府、技術創新發明人和企業,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確立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條例》因此提出,鼓勵專利權人通過開放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效率。同時,《條例》對甘肅省產學研的具體模式進行了細化,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采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等形式開展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技術的產業化。《條例》從發揮政府職能部門作用的角度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技術轉移機制,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專利技術的轉移和許可使用。
四是突出了專利服務工作的支撐作用。服務是專利工作鏈條上的重要環節,為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撐。《條例》首先在適用范圍及原則方面增加了專利服務的內容,提出了“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便捷服務”的工作原則。《條例》從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兩個角度對專利服務體系建設進行了明確。為強化全省專利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條例》進一步要求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專利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優化專利公共服務運行機制,提升專利公共服務可及性,并支持建立各類專利專題數據庫,推動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同時,針對甘肅省專利代理機構數量偏少、服務產品單一、服務水平偏低的行業現狀,《條例》鼓勵發展專利服務業,支持專利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等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拓展專利投融資、保險、資產評估等增值服務,促進專利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下一步,省局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條例》的宣貫工作,確保該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11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甘肅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46條,保持原條例的章節不變,仍分為總則、專利促進、專利保護、專利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條例》立足本省實際,突出甘肅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了專利發明創造的高質量導向。近年來,甘肅省知識產權事業為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促進專利質量提升,《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各類專利申請主體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強化專利申請質量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考慮到全省60%以上的專利申請通過專利代理機構提交,《條例》進一步要求: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同時,從高價值專利激勵的角度,《條例》首次提出將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數量和應用價值,作為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立項、核準、驗收及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指標。因專利技術的對外轉讓關系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要求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專利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立足省情進一步強化了專利保護。專利是知識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已經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需要。《條例》從甘肅省專利工作需要出發,明確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案件,省市場監管局可以組織有關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處理。同時,《條例》對各級市場監管局做出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進行了規定,各級市場監管局調解專利糾紛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強化了調解協議執行力。此外,為了解決專利維權專業性較強、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設立專利維權援助機構,開展專利維權公益援助,并支持行業協會建立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維權援助服務。
三是更加突出專利的實施和運用。長期以來,專利轉化問題一直困擾著政府、技術創新發明人和企業,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確立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條例》因此提出,鼓勵專利權人通過開放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提高專利轉化運用效率。同時,《條例》對甘肅省產學研的具體模式進行了細化,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采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等形式開展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技術的產業化。《條例》從發揮政府職能部門作用的角度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技術轉移機制,指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專利技術的轉移和許可使用。
四是突出了專利服務工作的支撐作用。服務是專利工作鏈條上的重要環節,為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撐。《條例》首先在適用范圍及原則方面增加了專利服務的內容,提出了“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便捷服務”的工作原則。《條例》從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兩個角度對專利服務體系建設進行了明確。為強化全省專利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條例》進一步要求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專利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優化專利公共服務運行機制,提升專利公共服務可及性,并支持建立各類專利專題數據庫,推動全省專利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同時,針對甘肅省專利代理機構數量偏少、服務產品單一、服務水平偏低的行業現狀,《條例》鼓勵發展專利服務業,支持專利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等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拓展專利投融資、保險、資產評估等增值服務,促進專利服務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下一步,省局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條例》的宣貫工作,確保該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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