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公布一批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近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及自治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廣西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實施方案》任務要求,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和區域,組織全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辦了一批涵蓋侵犯著作權、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典型案件,有力打擊了文化領域的侵權假冒行為,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現將近期查辦的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來賓市興賓區曾唐燈飾店(唐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來賓市興賓區曾唐燈飾店(負責人唐某某)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造型的3D小夜燈,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授權文件以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來賓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55.60元,沒收侵權商品55件,罰款3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河池市金城江區程曦飾品玩具批發部(郭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河池市金城江區程曦飾品玩具批發部(負責人郭某某)售賣含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形象的鑰匙扣掛件,并且無法提供相關授權文件以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河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侵權商品441件,沒收違法所得318.00元,罰款2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貴港市梁某某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案
貴港市梁某某在其主辦的“綠夏資源網”發布了一篇名為“周杰倫歌曲193首+無損格式免費下載包含花海等熱門歌曲”的文章,文章內含有百度網盤鏈接,該鏈接向公眾提供了周杰倫歌曲作品的下載,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貴港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梁某某刪除文章頁面、網盤內容和下載鏈接,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19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南寧市飛達文具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南寧市飛達文具店銷售的“夢境下午茶”系列按動中性筆印制有名稱為“囡茜”的卡通圖案,該圖案屬著作權人享有的版權作品,使用該作品須經著作權人授權同意,當事人無法提供授權證明材料以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南寧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侵權商品336件,罰款3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玉林市黃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玉林市玉州區飛牛拼團(黃某某)銷售含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形象的飾品678件,且無法提供相關授權證明文件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有關規定,玉林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認為當事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依法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
近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及自治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廣西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實施方案》任務要求,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和區域,組織全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辦了一批涵蓋侵犯著作權、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典型案件,有力打擊了文化領域的侵權假冒行為,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現將近期查辦的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來賓市興賓區曾唐燈飾店(唐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來賓市興賓區曾唐燈飾店(負責人唐某某)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造型的3D小夜燈,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授權文件以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來賓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55.60元,沒收侵權商品55件,罰款3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河池市金城江區程曦飾品玩具批發部(郭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河池市金城江區程曦飾品玩具批發部(負責人郭某某)售賣含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形象的鑰匙扣掛件,并且無法提供相關授權文件以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河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侵權商品441件,沒收違法所得318.00元,罰款2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貴港市梁某某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案
貴港市梁某某在其主辦的“綠夏資源網”發布了一篇名為“周杰倫歌曲193首+無損格式免費下載包含花海等熱門歌曲”的文章,文章內含有百度網盤鏈接,該鏈接向公眾提供了周杰倫歌曲作品的下載,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證明,該行為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貴港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梁某某刪除文章頁面、網盤內容和下載鏈接,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19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南寧市飛達文具店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南寧市飛達文具店銷售的“夢境下午茶”系列按動中性筆印制有名稱為“囡茜”的卡通圖案,該圖案屬著作權人享有的版權作品,使用該作品須經著作權人授權同意,當事人無法提供授權證明材料以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南寧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侵權商品336件,罰款3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玉林市黃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案
玉林市玉州區飛牛拼團(黃某某)銷售含有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形象的飾品678件,且無法提供相關授權證明文件及合法來源,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有關規定,玉林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認為當事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依法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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