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發布“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以來,安徽省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肥料等偽劣產品,大力整治虛假醫療廣告現象,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1、吳某銷售、使用禁止從國外疫區進口且超過保質期牛副產品案
2021年8月1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渦陽縣城東中農批大市場冷庫有一輛重型冷鏈車正在卸貨,箱體外標識為英國進口的規格牛整肚兩批,一批標示保質期至2021年1月3日,另一批箱體標示保質期至2020年12月27日,兩批總計403件8噸,均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該批牛副產品是當事人渦陽縣某牛副產品加工部吳某的。當事人銷售、使用禁止從英國疫區進口且超過保質期牛副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涉案貨值數額較大,已涉嫌犯罪,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渦陽縣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2、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其父親在手機APP上進行網上投資幾萬元,經記者暗訪調查后,該新聞在市級媒體播放。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譙城公安分局、譙城區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專項調查組對涉嫌公司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多方調查,鎖定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涉案當事人。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通過組織培訓、介紹商品以及發展人員成為公司業務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以業務員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從而牟取非法利益。至案發時,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發展業務員90人,收取保證金105萬元。
當事人組織人員培訓、介紹推銷商品并發展業務員,其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經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食品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爆漿曲奇和黑麥代餐面包,生產車間花生手指餅的包裝生產日期標注2021年1月25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1月25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車間有黑麥代餐面包、爆漿曲奇、花生手指餅、奶酪芝士等產品。
經查,當事人由于原生產廠址發生變更,在生產地址變更后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在新的生產地址生產黑麥代餐面包等食品,存在未經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食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了該公司的產品和包裝工具,并予罰款30.2823萬元。
案例4、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銷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單對當事人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廠印制了2500套包裝盒,并委托亳州市某釀酒實業總公司生產“百年逈駕”4件裝白酒1320件、6件裝白酒620件,該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與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迎駕”牌百年迎駕貢白酒近似,當事人生產“百年逈駕”白酒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至案發時,該批“百年逈駕”4件裝白酒已售出150件,6件裝白酒已售出170件,除了在生產中損毀的40套包裝,剩余的標注“百年逈駕”字樣的包裝及剩余的“百年逈駕”白酒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獲,貨值金額共計45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包裝、白酒、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袁某某鋼材銷售部銷售不合格冷鍍方管案
2021年3月22日,利辛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袁某某鋼材銷售部經營的冷鍍方管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3月份從山東濟寧購進中祥金屬冷鍍方管220根,至案發時,該批方管已售完,貨值金額4820元,獲利38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冷鍍方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罰款0.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某農機配件銷售部銷售侵權蓄電池案
2021年9月14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接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立即對蒙城縣望月路某農機配件銷售部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營業場所和倉庫內存放有外包裝標注“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駱駝牌蓄電池103只和外包裝標注“浙江江森自控電池有限公司”生產的瓦爾塔蓄電池54只。
經查,以上兩種蓄電池分別經商標注冊人鑒定均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萬余元。
當事人銷售侵權蓄電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電池157只、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中煤新集某發電有限公司超限值排放多收環保電價案
2021年5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中煤新集某發電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存在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收取對應時段電量環保電價款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的1#、2#燃煤發電機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間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當事人因機組起停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當事人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環保電價款3.55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某中藥批發商行銷售“桑葉苦丁茶”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16號,亳州高新區中藥材市場局接投訴舉報,對當事人亳州市某中藥批發商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桑葉苦丁茶”商品宣傳描述與商品真實性能、銷售狀況、統計資料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虛假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案
2021年4月19日,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聯合亳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進行質量抽檢,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產品經檢驗為不合格。
據當事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確認該批次“預拌混凝土”共計生產33m3,貨值金額為16500元,違法所得為330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30元、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某農資銷售服務中心經營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4月1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譙城區某農資銷售服務中心經營的過磷酸鈣監督抽查,后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購進標示為貴州省福泉市東鑫化肥廠生產的過磷酸鈣8噸。至檢驗報告送達時,當事人已全部售完,獲利960元,其貨值金額為88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60元、罰款2.6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以來,安徽省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肥料等偽劣產品,大力整治虛假醫療廣告現象,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1、吳某銷售、使用禁止從國外疫區進口且超過保質期牛副產品案
2021年8月1日,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渦陽縣城東中農批大市場冷庫有一輛重型冷鏈車正在卸貨,箱體外標識為英國進口的規格牛整肚兩批,一批標示保質期至2021年1月3日,另一批箱體標示保質期至2020年12月27日,兩批總計403件8噸,均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該批牛副產品是當事人渦陽縣某牛副產品加工部吳某的。當事人銷售、使用禁止從英國疫區進口且超過保質期牛副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因涉案貨值數額較大,已涉嫌犯罪,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渦陽縣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2、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其父親在手機APP上進行網上投資幾萬元,經記者暗訪調查后,該新聞在市級媒體播放。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譙城公安分局、譙城區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專項調查組對涉嫌公司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多方調查,鎖定安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涉案當事人。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通過組織培訓、介紹商品以及發展人員成為公司業務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以業務員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從而牟取非法利益。至案發時,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發展業務員90人,收取保證金105萬元。
當事人組織人員培訓、介紹推銷商品并發展業務員,其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經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食品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爆漿曲奇和黑麥代餐面包,生產車間花生手指餅的包裝生產日期標注2021年1月25日,當事人現場未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1月25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車間有黑麥代餐面包、爆漿曲奇、花生手指餅、奶酪芝士等產品。
經查,當事人由于原生產廠址發生變更,在生產地址變更后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在新的生產地址生產黑麥代餐面包等食品,存在未經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食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了該公司的產品和包裝工具,并予罰款30.2823萬元。
案例4、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銷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單對當事人安徽某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廠印制了2500套包裝盒,并委托亳州市某釀酒實業總公司生產“百年逈駕”4件裝白酒1320件、6件裝白酒620件,該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與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迎駕”牌百年迎駕貢白酒近似,當事人生產“百年逈駕”白酒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至案發時,該批“百年逈駕”4件裝白酒已售出150件,6件裝白酒已售出170件,除了在生產中損毀的40套包裝,剩余的標注“百年逈駕”字樣的包裝及剩余的“百年逈駕”白酒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獲,貨值金額共計45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包裝、白酒、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袁某某鋼材銷售部銷售不合格冷鍍方管案
2021年3月22日,利辛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袁某某鋼材銷售部經營的冷鍍方管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3月份從山東濟寧購進中祥金屬冷鍍方管220根,至案發時,該批方管已售完,貨值金額4820元,獲利38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冷鍍方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罰款0.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某農機配件銷售部銷售侵權蓄電池案
2021年9月14日,蒙城縣市場監管局接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立即對蒙城縣望月路某農機配件銷售部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營業場所和倉庫內存放有外包裝標注“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駱駝牌蓄電池103只和外包裝標注“浙江江森自控電池有限公司”生產的瓦爾塔蓄電池54只。
經查,以上兩種蓄電池分別經商標注冊人鑒定均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萬余元。
當事人銷售侵權蓄電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蒙城縣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電池157只、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中煤新集某發電有限公司超限值排放多收環保電價案
2021年5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中煤新集某發電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存在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收取對應時段電量環保電價款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的1#、2#燃煤發電機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間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當事人因機組起停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當事人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環保電價款3.55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某中藥批發商行銷售“桑葉苦丁茶”虛假宣傳案
2021年3月16號,亳州高新區中藥材市場局接投訴舉報,對當事人亳州市某中藥批發商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桑葉苦丁茶”商品宣傳描述與商品真實性能、銷售狀況、統計資料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虛假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案
2021年4月19日,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聯合亳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進行質量抽檢,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產品經檢驗為不合格。
據當事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確認該批次“預拌混凝土”共計生產33m3,貨值金額為16500元,違法所得為330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30元、罰款3.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某農資銷售服務中心經營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4月14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譙城區某農資銷售服務中心經營的過磷酸鈣監督抽查,后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購進標示為貴州省福泉市東鑫化肥廠生產的過磷酸鈣8噸。至檢驗報告送達時,當事人已全部售完,獲利960元,其貨值金額為88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60元、罰款2.64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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