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重點執法領域 上半年四川農業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7月28日,四川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與上半年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在成都召開。
記者了解到,去年7月,經省委編委批復同意,省農業農村廳增設了綜合執法監督局,統籌行使此前分散在廳內設機構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權。這標志著我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與改革進入了新的階段。過去一年,四川認真落實中、省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聚焦長江“十年禁捕”和農業投入品“兩個關鍵”,狠抓食用農產品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兩個重點”,推進部門聯動與區域協同“一個突破”,認真履職、主動作為,確保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開好局、起好步。截至目前,全省共設立農業執法監督機構195個,核定編制4549名,建立省市縣三級貫通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構建了較為完整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與此同時,積極爭創全國示范,今年成都市本級、大邑縣、閬中市、富順縣、自貢市大安區5個農業農村執法機構被命名為第三批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窗口,儀隴縣、石棉縣農業農村局被命名為第三批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單位。截至目前,全省累計有14家單位被農業農村部命名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窗口或示范單位,起到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深挖線索,加大違法案件查辦力度。突出抓好農業執法案件統計調度、定期會商、督導督辦,發布執法動態9期,公布典型案例24起,對發現問題實行跟蹤督辦,做到問題不查清不放過、違法行為未得到查處不放過,確保執法打擊深入有效。2020年,全省共辦理農業行政執法案件3692件,罰沒金額3021.03萬元;今年前6個月,全省共辦理案件1933件,罰沒金額1477.13萬元,農業執法打擊力度持續增強。
會議現場還發布了上半年全省農業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聚焦長江禁捕、農業投入品、非洲豬瘟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執法領域,有典型性、代表性,可供各地參考借鑒、舉一反三,推動全省農業執法能力水平實現持續提升。
此外記者了解到,今年,全省開展了非法捕撈高發水域專項執法行動、護漁百日聯合執法行動、“中國漁政亮劍2021”等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出動漁政人員5.8萬人次,開展聯合行動2千余次,查辦案件506件、查獲涉案人員571人,有力確保“禁漁令”落地有聲、落地生根。今年上半年共查處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85件。農業投入品領域,以農資企業、門店、電商和攤販等為重點,開展農資打假“春雷行動”“種業監管執法年行動”,出動執法人員1.8萬人次,檢查企業615家,門市1.8萬家,立案查處違規經營案件199件。動物防疫領域,以集中打擊“炒豬”“洗豬”、違規調運、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為重點,于7月中旬啟動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百日阻止戰”專項執法行動,為阻斷疫病傳播,穩定生豬生產和價格,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據了解,下一步,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將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大力學習宣傳貫徹《鄉村振興促進法》《長江保護法》,聚焦主責主業,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強化執法裝備建設、進一步健全協同執法機制、進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處。
【四川省農業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犍為縣某種業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2021年1月,犍為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會同犍為縣農業農村局專業技術人員,在某種業經營部檢查到品種名為Ⅱ優838的水稻雜交種,經技術人員認定,其性狀與Ⅱ優838水稻雜交種不符。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1日購進品種名為Ⅱ優838的水稻雜交種240袋共240kg,進價17元/kg,售價25元/kg,售出200kg種子中除去損耗2kg,其余已全數追回,無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3月22日,犍為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該種子,并作出沒收涉案種子,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攀枝花市某農資有限公司經營假農藥案。2020年11月,米易縣公安局向縣農業農村局移送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資料,某農資有限公司涉嫌經營假冒偽劣農資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轉交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經立案查明,該農資有限公司在某村門市部銷售的嘎嘎叫、驃騎、管一月等12種農藥產品為假農藥,數量共計2864瓶(袋),貨值金額29060元、違法所得4964.4元。米易縣農業農村局最終作出處罰決定:吊銷該門市農藥經營許可證,沒收涉案假農藥和違法所得4964.4元,并處罰款140851.8元。
三、宜賓某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2020年7月,宜賓市農業農村局對宜賓市某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豬肉產品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在抽取的豬肉、豬肝樣品中檢測出磺胺甲惡唑SMZ超出標準值,按GB31650-2019判定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該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的豬肉產品,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其行為違反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宜賓市翠屏區農業農村局對該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彭州市徐某平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案。2021年1月,彭州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與市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依法對彭州市致和街道某廠房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生產機器3臺,成品獸藥56種480箱,半成品及獸藥原料近2噸,獸藥包裝盒(袋)7余噸,賬簿4本、票據8張以及大量無標簽玻璃藥品。現場無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經立案調查,該地址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現場發現的54種獸藥成品經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為假獸藥,現場遺留的成品獸藥貨值金額達35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該案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目前該案已移送彭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五、四川省邛崍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生產飼料案。2020年12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對邛崍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兔用配合飼料進行監督抽檢,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生產的兔用配合飼料中含有抗菌藥乙酰甲喹,涉嫌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生產的10個品種、11個批次共19.63噸兔用配合飼料中非法添加了乙酰甲喹,貨值金額4.91萬元,至案發時已銷售19噸,違法所得4.78萬元。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邛崍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飼料及原料,并處罰款29.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寧南縣判決阿某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案。2020年10月,普格縣阿某通過網絡直播軟件了解到外省某縣有人在出售便宜生豬,于是以64750元購買了35頭育肥豬,準備將該批育肥豬從省外偷運回普格縣出售,在途經寧南縣葫蘆口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時被工作人員截獲。經查,車上載有35頭育肥豬,該車無車輛備案證,運輸的生豬無耳標、無檢疫合格證明、無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后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25份樣品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經法院判決,被告人阿某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阿某賠償寧南縣農業農村局為處置帶有非洲豬瘟病毒的生豬中支出的無害化處置費7660元,且在公眾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七、崇州市王某鋒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2021年1月,崇州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在成名高速崇州至羊馬收費站出口查獲一輛貨車,車上載有生豬115頭,均未佩戴動物免疫標識,貨主王某鋒不能提供這批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4月16日,崇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對王某鋒處罰款18.6萬元。
八、南江縣公開審理許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020年9月,許某在焦家河段使用電魚桿捕魚3尾,其中重口裂腹魚1尾,被南江縣漁政執法人員現場擋獲,收繳逆變器等電捕工具1套。焦家河段屬重口裂腹魚(俗稱細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許某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電魚的方法捕魚,情節嚴重,已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021年7月,巴中市南江縣人民法院在光霧山5A景區就地對許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鑒于許某在兩年前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觸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從嚴判處;同時,結合本次犯罪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故決定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依法當庭宣判,對許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責令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1425元。
九、通川區陳某維在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021年1月,達州市通川區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在對巴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開展日常巡查時,現場擋獲從保護區江陵鎮黃梅溪河段岸邊攜帶漁具、漁獲物上岸回家的陳某維,在查獲現場,嫌疑人對用于捕撈的漁具、船舶、漁獲物進行了現場指認,執法人員對其全程拍照取證。陳某維在禁漁區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和《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全區重點水域禁捕的通告》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水產)》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達州市通川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漁獲物1.34公斤、沒收作案工具;罰款人民幣1.7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江安縣張某、馬某在禁漁區內從事游釣案。2021年3月31日晚,長江航運公安局江安派出所民警在陽春鎮西流沱執法時,擋獲兩名在長江干流進行游釣的當事人,現場查獲釣魚工具和漁獲物。4月1日該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江安派出所移送江安縣農業農村局處理。經查,當事人張某、馬某二人在禁漁區從事游釣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江安縣農業農村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水產)》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張某、馬某罰款人民幣400元的處罰。
7月28日,四川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與上半年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在成都召開。
記者了解到,去年7月,經省委編委批復同意,省農業農村廳增設了綜合執法監督局,統籌行使此前分散在廳內設機構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權。這標志著我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置與改革進入了新的階段。過去一年,四川認真落實中、省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聚焦長江“十年禁捕”和農業投入品“兩個關鍵”,狠抓食用農產品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兩個重點”,推進部門聯動與區域協同“一個突破”,認真履職、主動作為,確保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開好局、起好步。截至目前,全省共設立農業執法監督機構195個,核定編制4549名,建立省市縣三級貫通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構建了較為完整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與此同時,積極爭創全國示范,今年成都市本級、大邑縣、閬中市、富順縣、自貢市大安區5個農業農村執法機構被命名為第三批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窗口,儀隴縣、石棉縣農業農村局被命名為第三批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單位。截至目前,全省累計有14家單位被農業農村部命名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窗口或示范單位,起到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深挖線索,加大違法案件查辦力度。突出抓好農業執法案件統計調度、定期會商、督導督辦,發布執法動態9期,公布典型案例24起,對發現問題實行跟蹤督辦,做到問題不查清不放過、違法行為未得到查處不放過,確保執法打擊深入有效。2020年,全省共辦理農業行政執法案件3692件,罰沒金額3021.03萬元;今年前6個月,全省共辦理案件1933件,罰沒金額1477.13萬元,農業執法打擊力度持續增強。
會議現場還發布了上半年全省農業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聚焦長江禁捕、農業投入品、非洲豬瘟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執法領域,有典型性、代表性,可供各地參考借鑒、舉一反三,推動全省農業執法能力水平實現持續提升。
此外記者了解到,今年,全省開展了非法捕撈高發水域專項執法行動、護漁百日聯合執法行動、“中國漁政亮劍2021”等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出動漁政人員5.8萬人次,開展聯合行動2千余次,查辦案件506件、查獲涉案人員571人,有力確保“禁漁令”落地有聲、落地生根。今年上半年共查處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85件。農業投入品領域,以農資企業、門店、電商和攤販等為重點,開展農資打假“春雷行動”“種業監管執法年行動”,出動執法人員1.8萬人次,檢查企業615家,門市1.8萬家,立案查處違規經營案件199件。動物防疫領域,以集中打擊“炒豬”“洗豬”、違規調運、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為重點,于7月中旬啟動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百日阻止戰”專項執法行動,為阻斷疫病傳播,穩定生豬生產和價格,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據了解,下一步,全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將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大力學習宣傳貫徹《鄉村振興促進法》《長江保護法》,聚焦主責主業,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強化執法裝備建設、進一步健全協同執法機制、進一步抓好大案要案查處。
【四川省農業執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犍為縣某種業經營部經營假種子案。2021年1月,犍為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會同犍為縣農業農村局專業技術人員,在某種業經營部檢查到品種名為Ⅱ優838的水稻雜交種,經技術人員認定,其性狀與Ⅱ優838水稻雜交種不符。經立案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1日購進品種名為Ⅱ優838的水稻雜交種240袋共240kg,進價17元/kg,售價25元/kg,售出200kg種子中除去損耗2kg,其余已全數追回,無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3月22日,犍為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該種子,并作出沒收涉案種子,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攀枝花市某農資有限公司經營假農藥案。2020年11月,米易縣公安局向縣農業農村局移送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資料,某農資有限公司涉嫌經營假冒偽劣農資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轉交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經立案查明,該農資有限公司在某村門市部銷售的嘎嘎叫、驃騎、管一月等12種農藥產品為假農藥,數量共計2864瓶(袋),貨值金額29060元、違法所得4964.4元。米易縣農業農村局最終作出處罰決定:吊銷該門市農藥經營許可證,沒收涉案假農藥和違法所得4964.4元,并處罰款140851.8元。
三、宜賓某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2020年7月,宜賓市農業農村局對宜賓市某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豬肉產品進行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在抽取的豬肉、豬肝樣品中檢測出磺胺甲惡唑SMZ超出標準值,按GB31650-2019判定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該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的豬肉產品,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其行為違反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宜賓市翠屏區農業農村局對該肉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彭州市徐某平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案。2021年1月,彭州市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與市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依法對彭州市致和街道某廠房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生產機器3臺,成品獸藥56種480箱,半成品及獸藥原料近2噸,獸藥包裝盒(袋)7余噸,賬簿4本、票據8張以及大量無標簽玻璃藥品。現場無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經立案調查,該地址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現場發現的54種獸藥成品經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為假獸藥,現場遺留的成品獸藥貨值金額達35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該案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目前該案已移送彭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五、四川省邛崍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生產飼料案。2020年12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對邛崍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兔用配合飼料進行監督抽檢,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生產的兔用配合飼料中含有抗菌藥乙酰甲喹,涉嫌使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經立案查明,當事人生產的10個品種、11個批次共19.63噸兔用配合飼料中非法添加了乙酰甲喹,貨值金額4.91萬元,至案發時已銷售19噸,違法所得4.78萬元。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邛崍市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飼料及原料,并處罰款29.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寧南縣判決阿某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案。2020年10月,普格縣阿某通過網絡直播軟件了解到外省某縣有人在出售便宜生豬,于是以64750元購買了35頭育肥豬,準備將該批育肥豬從省外偷運回普格縣出售,在途經寧南縣葫蘆口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時被工作人員截獲。經查,車上載有35頭育肥豬,該車無車輛備案證,運輸的生豬無耳標、無檢疫合格證明、無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后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25份樣品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經法院判決,被告人阿某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阿某賠償寧南縣農業農村局為處置帶有非洲豬瘟病毒的生豬中支出的無害化處置費7660元,且在公眾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七、崇州市王某鋒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2021年1月,崇州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依法在成名高速崇州至羊馬收費站出口查獲一輛貨車,車上載有生豬115頭,均未佩戴動物免疫標識,貨主王某鋒不能提供這批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4月16日,崇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對王某鋒處罰款18.6萬元。
八、南江縣公開審理許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020年9月,許某在焦家河段使用電魚桿捕魚3尾,其中重口裂腹魚1尾,被南江縣漁政執法人員現場擋獲,收繳逆變器等電捕工具1套。焦家河段屬重口裂腹魚(俗稱細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許某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電魚的方法捕魚,情節嚴重,已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021年7月,巴中市南江縣人民法院在光霧山5A景區就地對許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鑒于許某在兩年前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觸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犯罪的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從嚴判處;同時,結合本次犯罪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故決定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依法當庭宣判,對許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責令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1425元。
九、通川區陳某維在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案。2021年1月,達州市通川區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人員在對巴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開展日常巡查時,現場擋獲從保護區江陵鎮黃梅溪河段岸邊攜帶漁具、漁獲物上岸回家的陳某維,在查獲現場,嫌疑人對用于捕撈的漁具、船舶、漁獲物進行了現場指認,執法人員對其全程拍照取證。陳某維在禁漁區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和《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關于全區重點水域禁捕的通告》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水產)》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達州市通川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漁獲物1.34公斤、沒收作案工具;罰款人民幣1.7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江安縣張某、馬某在禁漁區內從事游釣案。2021年3月31日晚,長江航運公安局江安派出所民警在陽春鎮西流沱執法時,擋獲兩名在長江干流進行游釣的當事人,現場查獲釣魚工具和漁獲物。4月1日該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江安派出所移送江安縣農業農村局處理。經查,當事人張某、馬某二人在禁漁區從事游釣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江安縣農業農村局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結合《四川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水產)》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張某、馬某罰款人民幣4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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