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發布第五批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典型案例2家單位上“黑榜”
為嚴厲打擊各類食品違法行為,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切實規范農村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山東省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有關部門,扎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在全市組織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并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沂南縣萬順平價超市與平邑縣高波大聯合超市上“黑榜”。
一、沂南縣萬順平價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今年9月27日,沂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沂南縣萬順平價超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南側貨架上發現擺放有4袋綠色包裝的“鐵觀音”茶葉。經查,該“鐵觀音”茶葉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未見標注生產日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當事人銷售標簽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及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證據材料,11月9日,沂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對當事人作出沒收4袋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鐵觀音”茶葉,罰沒款5020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綜合判斷食品品質的重要依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食品,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平邑縣高波大聯合超市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平邑縣高波大聯合超市經營的芹菜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經查,今年6月15日當事人購進以上不合格芹菜用于銷售,因未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平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證據材料,2021年8月24日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9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農藥殘留是農藥使用后一個時期內沒有分解的殘留于生物體、收獲物、土壤、水體、大氣中的微量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降解物和雜質的總稱。長期食用農藥殘留超標的農副產品,雖然不會導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引起人的慢性中毒,導致疾病的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安全,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為嚴厲打擊各類食品違法行為,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切實規范農村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山東省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有關部門,扎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在全市組織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并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沂南縣萬順平價超市與平邑縣高波大聯合超市上“黑榜”。
一、沂南縣萬順平價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今年9月27日,沂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沂南縣萬順平價超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南側貨架上發現擺放有4袋綠色包裝的“鐵觀音”茶葉。經查,該“鐵觀音”茶葉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未見標注生產日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當事人銷售標簽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及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證據材料,11月9日,沂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對當事人作出沒收4袋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鐵觀音”茶葉,罰沒款5020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綜合判斷食品品質的重要依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食品,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平邑縣高波大聯合超市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平邑縣高波大聯合超市經營的芹菜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經查,今年6月15日當事人購進以上不合格芹菜用于銷售,因未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平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證據材料,2021年8月24日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9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農藥殘留是農藥使用后一個時期內沒有分解的殘留于生物體、收獲物、土壤、水體、大氣中的微量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降解物和雜質的總稱。長期食用農藥殘留超標的農副產品,雖然不會導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引起人的慢性中毒,導致疾病的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安全,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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