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布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江西省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攥成“鐵拳”,圍繞水電氣、醫院等領域,依法查處各種違規亂收費行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生產經營侵權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為,大力整治虛假違法廣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將第六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江西省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撫州金巢開發區洪惠商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臨川貢酒案
2021年4月9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撫州金巢開發區洪惠商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臨川貢酒才子豪情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40元,沒收庫存159瓶臨川貢酒才子豪情,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2月,經撫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撫州金巢開發區洪惠商行經營的臨川貢酒才子豪情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2月9日,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對檢驗結論無異議。經查,該商行于2014年11月10日從撫州某公司購進上述臨川貢酒才子豪情30箱,每箱6瓶,共計180瓶,購進價格160元/箱,該商行銷售18瓶,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抽驗3瓶(支付抽驗經費120元),銷售價格40元/瓶,庫存159瓶,貨值金額7200元,違法所得840元。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臨川貢酒才子豪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甜蜜素對成骨細胞的增殖和分化有明顯的抑制作用,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就會因攝入過量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懲此類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健康安全。
江西省吉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醫療服務費案
2021年7月14日,吉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51萬元,罰款44.27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73.78萬元。
2021年3月30日,吉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自立項目收取“生日紀念牌”費用11370元;在收取手術費的同時額外重復收取一次性使用手術單67684.4元、帶蓋尿杯7135.2元、婦檢墊3392.39元、手腕帶25201元、痰杯10050.4元、敷貼170301.3元。以上違法收費共計295134.69元。
根據江西省醫療服務價格匯編規定,手術中所需的常規器械、儀器和低值醫用消耗品(如一次性無菌巾、消毒藥品、沖洗鹽水、一般縫線、敷料、一次性口帽和手術衣褲、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種一次性手術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價時已列入手術成本因素中考慮,均不得另行計價。
當事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標準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吉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近年來持續對各醫療機構的服務收費價格開展專項執法,查辦了多起醫療機構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收費、拆解收費等不執行政府定價亂收費的違法案件,依法責令其停止亂收費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嚴厲打擊了亂收費行為,規范了醫療機構收費,切實保護患者的切身利益。
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江金奕糧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九江金奕糧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責令改正,作出沒收侵權產品(181袋大米),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經過一名推銷員,以現金支付方式,向溫州的一個廠家支付1300元,購買了該廠生產的1300條“千水?九九隆稻花香”大米編織袋(材質為紅色編織袋,編織袋左上角顯示“千水?”商標標志;中間顯示“【千水系列】九九隆稻花香”字樣;底部顯示“凈含量:10kg”、“生產商:江西千水實業有限公司”字樣)。當事人將上述編織袋中的1000條,交給江西千水實業有限公司(“千水”商標注冊人),灌裝生產1000袋“千水”黃花粘大米,灌裝好后由江西千水實業有限公司運送給當事人銷售。剩下的300條大米包裝袋,當事人在未取得“千水”商標注冊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從淮南某糧油有限公司購買的3000kg大米,灌裝到標識“千水?九九隆稻花香”300條編織袋內并對外銷售,檢查時剩余181袋上述大米被該局查封在當事人糧行內。此大米成本價每袋47元,銷售價每袋48元。
針對上述情況,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商標侵權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從而使許多合法商家的利益受損。而且商標侵權產品會誤導正常的消費群體,因為許多仿冒的產品質量低下,沒有信譽保證,使得消費者對于這款商標旗下的產品產生懷疑。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打擊此類違法違規行為,毫不手軟。
江西省萍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萍鄉市燃氣有限公司違規收費案
2021年10月15日,萍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萍鄉市燃氣有限公司違規收費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罰款79.9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橫板村委會泉塘小區(以下稱泉塘小區)管道燃氣安裝工程收費中,將泉塘小區每戶居民認定為自建房性質,按3800元/戶標準收取管道燃氣安裝費的行為,不符合萍鄉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萍鄉市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通知》萍發改價管字〔2019〕391號第二項:“調整屬于政府定價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原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老舊居民住宅區新建管道燃氣,居民申請安裝管道燃氣的,需交納燃氣安裝費,其安裝費收費標準由2900元/戶調整為2200元/戶……”的文件規定。泉塘小區本屬于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老舊居民住宅區,管道燃氣安裝費收費標準應為2200元/戶,每位用戶多收管道燃氣安裝費1600元,共計多收管道燃氣安裝費532800元。
2021年9月10日,該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當事人在2021年9月22日將多收價款532800元退還到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工作管理一局對公賬戶,并委托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工作管理一局將多收價款退還給泉塘小區每戶居民。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所指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城中村”改造事關民生,事關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由于歷史原因,“城中村”既是集中的居民住宅區,又是自建房,發改委收費文件中對“居民住宅區”和“自建房”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應如何適應,該局與發改委、住建等部門多次溝通,并主動向政府匯報,爭取政府支持,最終按照有利于人民群眾利益的原則,使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江西省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正固管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1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正固管業有限公司以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04元,罰款11205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1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正固管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DN20010mm,生產日期2021.05.06的MPP電力管進行了監督抽樣。依法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該樣品進行檢測。樣品經檢測后得出結論:依據DL/802.7-2010《電力電纜用導管技術條件第7部分:非開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電纜套管》標準,對所送樣品進行檢測、拉伸強度、斷裂伸長率等項目不符合判定依據要求。當事人認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和違法事實。當事人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備從輕、減輕和從重處罰的情節,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一般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銷售的不合格MPP電力管產品,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貨值1.5倍的罰款。
MPP電力管用于保護埋在道路地下的電線、電纜的重要材料,廣泛應用通訊及電力地下管網工程,如城市主道路、生活小區、車站、機場等公共設施電力或通訊施工工程中,MPP電力保護套管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到鋪設地下的電線電纜使用壽命,關系民生,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督部門將堅決對此類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維護好產品質量安全。
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卓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江西卓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昌通實廣告有限公司從2021年3月13日起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卓興教育學校”(手機版)上發布“2020年教招筆試押題命中率高達92%、非超綱部分高達95.8%”、“2019年教師招聘考試卓興教育綜共命中87分、主觀題命中率高達95.35%”廣告內容;在卓興教育教研室編寫《2020年教師招聘筆試考前多選題專項》上發布“陶老師-卓興數學組一線名師:說課、試講、市數學組學科帶頭人,歷年一線考官、資深評委,獲得學員的一致好評,每年奮戰在面試一線”“鄧老師-卓興英語組一線名師:南昌市省重點小學英語組學科帶頭人,歷年一線考官、評委”等廣告內容,并支付了廣告費用人民幣250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50000元,上繳國庫。
本案通過嚴厲打擊教育培訓領域違法廣告,警示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做好廣告審查發布,遏制違法廣告;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加以甄別防范、監督舉報。
江西省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月湖區春輝味之源土菜館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7月6日,春輝餐飲微信公眾號中發布含有“黨的一百誕辰”、“七一建黨節”、“春輝餐飲為了慶祝黨的一百誕辰”“黨的一百誕辰、春輝餐飲蠔氣沖天生蠔1.99元∕個任性吃”等系列利用建黨一百周年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的內容,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2021年7月12日,當事人到鷹潭市市場監管局配合調查,對朋友圈廣告營銷情況進行說明。
經該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春輝連鎖餐飲公眾號的隸屬主體為鷹潭市月湖區春輝味之源土菜館,在6月30日推送的一篇文章中標題使用了“黨的一百誕辰【春輝餐飲】蠔氣沖天生蠔1.99元∕個生蠔1.99元∕個1.99元∕個任性吃”并在圖片預覽中有“100”的圖形及生蠔1.99元的字樣。因當時正值建黨100周年的熱潮,當事人從網絡上搜索復制了建黨100周年的文案和圖片后嫁接了銷售生蠔的營銷內容發布在春輝連鎖餐飲公眾號公眾號中。7月2日,該局執法人員到高新區春輝紅燒肉門店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春輝連鎖餐飲公眾號上發布的營銷內容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該公眾號的負責人員立馬對使用了建黨100周年的文案和圖片的公眾號進行了刪除處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的初衷只是營造愛國愛黨的氛圍,在執法人員介入之后立即配合刪除了公眾號上的內容,并且這條公眾號廣告發出去前后不到兩天,公眾號后臺顯示文章的瀏覽量極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廣告系首次發布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及時整改,第一時間刪除了違法廣告內容,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嚴厲打擊借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名義開展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行為,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確保商業營銷宣傳正確導向。
江西省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撫州多美薈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近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撫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迎賓大道萬達廣場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商場二樓百貨區撫州多美薈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國香米外包裝上標注的外觀設計專利已于2016年3月18日屆滿失效,其銷售行為涉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據調查,撫州多美薈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開始以60元的價格購進了壽縣永良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國香米,以66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共購進了490包10KG“泰子王”二代泰國香米,銷售了419包,銷售金額合計27654元。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于2021年2月9日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7654元,處以罰款30000元。
假冒專利行為是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宣傳某產品(或技術),或者實施專利許可、簽訂技術合同等商業活動中,將非專利產品(或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方法)的行為。行為人通過誤導社會公眾對其產品(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等產生與事實不符的更高期待,從而提升自身產品技術的商業競爭力,獲取不正當的經濟社會利益。假冒專利行為使消費者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正常競爭秩序。銷售主體在采購銷售標有專利標識的產品時,應及時要求提供并查看相關專利文件,對假冒專利產品不得進行銷售。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將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義烏市浦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無證兒童玩具產品案
2021年8月19日,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義烏市浦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兒童玩具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其京東店鋪銷售包裝標有“品牌商:杭州有魔有樣科技有限公司”、“生廠商:汕頭市澄海區匯奇佳科教實業有限公司”、“火影忍者鳴人佐助DZZ3902”等字樣的ZCUBE魔方(塑膠玩具)。該局執法人員通過認證行政監管系統及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到“杭州有魔有樣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商)”、“汕頭市澄海區匯奇佳科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商)”均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但并未查到上述魔方的CCC證書信息(標稱:DZZ3902),同時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魔方的CCC證書信息等相關材料。另查明,當事人是從拼多多“小二服飾箱包1”店購進上述魔方,進價24.4元∕個,共購進9個,金額共計219.6元,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售出9個,金額共計340.6元,獲利121元。據當事人陳述,因其經營模式是根據客戶的訂單再去采購產品銷售給客戶,所以其沒有庫存商品。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魔方是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優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公告》中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后方可銷售。當事人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認證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認證產品違法行為。
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將上述魔方予以下架,并對已售出的進行追回(現已追回6個,另外3個因無法聯系客戶未追回)。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減輕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進行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1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兒童玩具必須保障安全。國家對易影響兒童身體健康的玩具實行產品認證制度,保障兒童玩具的產品質量安全,既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無視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違法違規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江西省景德鎮市樂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樂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8月3日,樂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樂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氣站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送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充裝的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充裝單位……,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本著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該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上繳國庫。
氣瓶作為在生產經營和群眾日常生活中使用較多的特種設備,其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此案的辦理,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氣瓶充裝行為,保障氣瓶充裝的安全性,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今年以來,江西省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攥成“鐵拳”,圍繞水電氣、醫院等領域,依法查處各種違規亂收費行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生產經營侵權假冒產品等違法行為,大力整治虛假違法廣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將第六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江西省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撫州金巢開發區洪惠商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臨川貢酒案
2021年4月9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撫州金巢開發區洪惠商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臨川貢酒才子豪情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40元,沒收庫存159瓶臨川貢酒才子豪情,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2月,經撫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撫州金巢開發區洪惠商行經營的臨川貢酒才子豪情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2月9日,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對檢驗結論無異議。經查,該商行于2014年11月10日從撫州某公司購進上述臨川貢酒才子豪情30箱,每箱6瓶,共計180瓶,購進價格160元/箱,該商行銷售18瓶,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抽驗3瓶(支付抽驗經費120元),銷售價格40元/瓶,庫存159瓶,貨值金額7200元,違法所得840元。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臨川貢酒才子豪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甜蜜素對成骨細胞的增殖和分化有明顯的抑制作用,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就會因攝入過量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懲此類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健康安全。
江西省吉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醫療服務費案
2021年7月14日,吉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51萬元,罰款44.27萬元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73.78萬元。
2021年3月30日,吉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吉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自立項目收取“生日紀念牌”費用11370元;在收取手術費的同時額外重復收取一次性使用手術單67684.4元、帶蓋尿杯7135.2元、婦檢墊3392.39元、手腕帶25201元、痰杯10050.4元、敷貼170301.3元。以上違法收費共計295134.69元。
根據江西省醫療服務價格匯編規定,手術中所需的常規器械、儀器和低值醫用消耗品(如一次性無菌巾、消毒藥品、沖洗鹽水、一般縫線、敷料、一次性口帽和手術衣褲、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種一次性手術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價時已列入手術成本因素中考慮,均不得另行計價。
當事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標準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吉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近年來持續對各醫療機構的服務收費價格開展專項執法,查辦了多起醫療機構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收費、拆解收費等不執行政府定價亂收費的違法案件,依法責令其停止亂收費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嚴厲打擊了亂收費行為,規范了醫療機構收費,切實保護患者的切身利益。
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江金奕糧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九江金奕糧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責令改正,作出沒收侵權產品(181袋大米),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經過一名推銷員,以現金支付方式,向溫州的一個廠家支付1300元,購買了該廠生產的1300條“千水?九九隆稻花香”大米編織袋(材質為紅色編織袋,編織袋左上角顯示“千水?”商標標志;中間顯示“【千水系列】九九隆稻花香”字樣;底部顯示“凈含量:10kg”、“生產商:江西千水實業有限公司”字樣)。當事人將上述編織袋中的1000條,交給江西千水實業有限公司(“千水”商標注冊人),灌裝生產1000袋“千水”黃花粘大米,灌裝好后由江西千水實業有限公司運送給當事人銷售。剩下的300條大米包裝袋,當事人在未取得“千水”商標注冊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從淮南某糧油有限公司購買的3000kg大米,灌裝到標識“千水?九九隆稻花香”300條編織袋內并對外銷售,檢查時剩余181袋上述大米被該局查封在當事人糧行內。此大米成本價每袋47元,銷售價每袋48元。
針對上述情況,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商標侵權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從而使許多合法商家的利益受損。而且商標侵權產品會誤導正常的消費群體,因為許多仿冒的產品質量低下,沒有信譽保證,使得消費者對于這款商標旗下的產品產生懷疑。企業商標品牌在培育過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財力,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打擊此類違法違規行為,毫不手軟。
江西省萍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萍鄉市燃氣有限公司違規收費案
2021年10月15日,萍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萍鄉市燃氣有限公司違規收費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罰款79.9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橫板村委會泉塘小區(以下稱泉塘小區)管道燃氣安裝工程收費中,將泉塘小區每戶居民認定為自建房性質,按3800元/戶標準收取管道燃氣安裝費的行為,不符合萍鄉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萍鄉市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通知》萍發改價管字〔2019〕391號第二項:“調整屬于政府定價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原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老舊居民住宅區新建管道燃氣,居民申請安裝管道燃氣的,需交納燃氣安裝費,其安裝費收費標準由2900元/戶調整為2200元/戶……”的文件規定。泉塘小區本屬于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老舊居民住宅區,管道燃氣安裝費收費標準應為2200元/戶,每位用戶多收管道燃氣安裝費1600元,共計多收管道燃氣安裝費532800元。
2021年9月10日,該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當事人在2021年9月22日將多收價款532800元退還到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工作管理一局對公賬戶,并委托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工作管理一局將多收價款退還給泉塘小區每戶居民。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所指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城中村”改造事關民生,事關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由于歷史原因,“城中村”既是集中的居民住宅區,又是自建房,發改委收費文件中對“居民住宅區”和“自建房”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應如何適應,該局與發改委、住建等部門多次溝通,并主動向政府匯報,爭取政府支持,最終按照有利于人民群眾利益的原則,使案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江西省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正固管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1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正固管業有限公司以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04元,罰款11205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6月1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正固管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DN20010mm,生產日期2021.05.06的MPP電力管進行了監督抽樣。依法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該樣品進行檢測。樣品經檢測后得出結論:依據DL/802.7-2010《電力電纜用導管技術條件第7部分:非開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電纜套管》標準,對所送樣品進行檢測、拉伸強度、斷裂伸長率等項目不符合判定依據要求。當事人認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和違法事實。當事人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具備從輕、減輕和從重處罰的情節,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一般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銷售的不合格MPP電力管產品,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貨值1.5倍的罰款。
MPP電力管用于保護埋在道路地下的電線、電纜的重要材料,廣泛應用通訊及電力地下管網工程,如城市主道路、生活小區、車站、機場等公共設施電力或通訊施工工程中,MPP電力保護套管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到鋪設地下的電線電纜使用壽命,關系民生,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督部門將堅決對此類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維護好產品質量安全。
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卓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江西卓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昌通實廣告有限公司從2021年3月13日起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卓興教育學校”(手機版)上發布“2020年教招筆試押題命中率高達92%、非超綱部分高達95.8%”、“2019年教師招聘考試卓興教育綜共命中87分、主觀題命中率高達95.35%”廣告內容;在卓興教育教研室編寫《2020年教師招聘筆試考前多選題專項》上發布“陶老師-卓興數學組一線名師:說課、試講、市數學組學科帶頭人,歷年一線考官、資深評委,獲得學員的一致好評,每年奮戰在面試一線”“鄧老師-卓興英語組一線名師:南昌市省重點小學英語組學科帶頭人,歷年一線考官、評委”等廣告內容,并支付了廣告費用人民幣250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50000元,上繳國庫。
本案通過嚴厲打擊教育培訓領域違法廣告,警示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做好廣告審查發布,遏制違法廣告;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加以甄別防范、監督舉報。
江西省鷹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月湖區春輝味之源土菜館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7月6日,春輝餐飲微信公眾號中發布含有“黨的一百誕辰”、“七一建黨節”、“春輝餐飲為了慶祝黨的一百誕辰”“黨的一百誕辰、春輝餐飲蠔氣沖天生蠔1.99元∕個任性吃”等系列利用建黨一百周年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的內容,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2021年7月12日,當事人到鷹潭市市場監管局配合調查,對朋友圈廣告營銷情況進行說明。
經該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春輝連鎖餐飲公眾號的隸屬主體為鷹潭市月湖區春輝味之源土菜館,在6月30日推送的一篇文章中標題使用了“黨的一百誕辰【春輝餐飲】蠔氣沖天生蠔1.99元∕個生蠔1.99元∕個1.99元∕個任性吃”并在圖片預覽中有“100”的圖形及生蠔1.99元的字樣。因當時正值建黨100周年的熱潮,當事人從網絡上搜索復制了建黨100周年的文案和圖片后嫁接了銷售生蠔的營銷內容發布在春輝連鎖餐飲公眾號公眾號中。7月2日,該局執法人員到高新區春輝紅燒肉門店進行現場檢查告知春輝連鎖餐飲公眾號上發布的營銷內容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該公眾號的負責人員立馬對使用了建黨100周年的文案和圖片的公眾號進行了刪除處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的初衷只是營造愛國愛黨的氛圍,在執法人員介入之后立即配合刪除了公眾號上的內容,并且這條公眾號廣告發出去前后不到兩天,公眾號后臺顯示文章的瀏覽量極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廣告系首次發布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及時整改,第一時間刪除了違法廣告內容,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嚴厲打擊借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名義開展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行為,切實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確保商業營銷宣傳正確導向。
江西省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撫州多美薈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近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撫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迎賓大道萬達廣場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商場二樓百貨區撫州多美薈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國香米外包裝上標注的外觀設計專利已于2016年3月18日屆滿失效,其銷售行為涉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據調查,撫州多美薈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開始以60元的價格購進了壽縣永良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國香米,以66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共購進了490包10KG“泰子王”二代泰國香米,銷售了419包,銷售金額合計27654元。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于2021年2月9日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7654元,處以罰款30000元。
假冒專利行為是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宣傳某產品(或技術),或者實施專利許可、簽訂技術合同等商業活動中,將非專利產品(或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方法)的行為。行為人通過誤導社會公眾對其產品(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等產生與事實不符的更高期待,從而提升自身產品技術的商業競爭力,獲取不正當的經濟社會利益。假冒專利行為使消費者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正常競爭秩序。銷售主體在采購銷售標有專利標識的產品時,應及時要求提供并查看相關專利文件,對假冒專利產品不得進行銷售。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將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義烏市浦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無證兒童玩具產品案
2021年8月19日,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義烏市浦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兒童玩具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其京東店鋪銷售包裝標有“品牌商:杭州有魔有樣科技有限公司”、“生廠商:汕頭市澄海區匯奇佳科教實業有限公司”、“火影忍者鳴人佐助DZZ3902”等字樣的ZCUBE魔方(塑膠玩具)。該局執法人員通過認證行政監管系統及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到“杭州有魔有樣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商)”、“汕頭市澄海區匯奇佳科教實業有限公司(生產商)”均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但并未查到上述魔方的CCC證書信息(標稱:DZZ3902),同時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魔方的CCC證書信息等相關材料。另查明,當事人是從拼多多“小二服飾箱包1”店購進上述魔方,進價24.4元∕個,共購進9個,金額共計219.6元,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售出9個,金額共計340.6元,獲利121元。據當事人陳述,因其經營模式是根據客戶的訂單再去采購產品銷售給客戶,所以其沒有庫存商品。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魔方是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優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公告》中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后方可銷售。當事人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認證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認證產品違法行為。
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將上述魔方予以下架,并對已售出的進行追回(現已追回6個,另外3個因無法聯系客戶未追回)。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減輕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進行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1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兒童玩具必須保障安全。國家對易影響兒童身體健康的玩具實行產品認證制度,保障兒童玩具的產品質量安全,既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無視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違法違規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江西省景德鎮市樂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樂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1年8月3日,樂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樂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氣站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送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充裝的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充裝單位……,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本著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該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上繳國庫。
氣瓶作為在生產經營和群眾日常生活中使用較多的特種設備,其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此案的辦理,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氣瓶充裝行為,保障氣瓶充裝的安全性,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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