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安徽省宣城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全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宣城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向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食品案
2021年2月8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汪溪辦事處工作人員舉報,對向某在汪溪辦事處農貿市場內的經營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豬肉沒有有效檢疫證明。執法人員立即將暫未銷售的無檢疫證明的豬肉予以查封。經調查,2021年2月6日,當事人親家在汪溪農村宰殺了一頭豬,由于自己吃不完,就委托當事人家屬把剩余的豬肉放在當事人攤位上進行銷售。案涉豬肉共計44.2斤,貨值金額為1060.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豬肉44.2斤、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涇縣某日雜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5箱(每箱6瓶,合計30瓶)標注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生產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涉案白酒進行鑒別并出具辨認意見,認為當事人所售上述白酒為假冒“劍南春”白酒,侵犯了“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侵權“劍南春”濃香型白酒是從阿里巴巴平臺進貨,沒有票據,也沒有其他可以證明當事人已經銷售或者庫存的侵權產品來源的票據。除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的5箱白酒外,當事人還以365元/瓶的價格向他人銷售了4箱(每箱6瓶)侵權“劍南春”白酒。當事人銷售侵權白酒的違法經營額為1934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53瓶侵權“劍南春”濃香型白酒、罰款人民幣38690元的行政處罰。
三、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家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8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德縣盧村鄉某農家樂的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吧臺內待售的3瓶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22)生產的“雪津啤酒”,生產日期:20200621GA,保質期:9個月。上述食品在檢查時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所售超過保質期的“雪津啤酒”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5元。因當事人未建臺賬,據當事人陳述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沒有銷售,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啤酒、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盧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和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4月8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橙子(購進日期:2021-04-04)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經查明,涉案批次橙子是當事人于2021年4月4日從宣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某店鋪購進的,購進數量為5Kg,購進價格為8元/Kg,銷售價格為12元/Kg,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橙子已經全部對外銷售完畢。上述不合格橙子的貨值金額為50元,違法所得為20元。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橙子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也未保存相關進貨憑證,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橙子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店經營進口冷鏈食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5月17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冷庫中發現有3箱產地為:印度、品名為:凍帶魚B級的冷凍帶魚進購前24小時內未如實向縣市場監管部門報備且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對以上物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經查明,凍帶魚B級(生產日期:2021年2月27日,保質期:24個月,規格(型號):10公斤,產地:印度)是當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從南京小王水產品經營部進購的,一共進購了3箱,剩余3箱被扣押,進購價110元/箱,銷售價120元/箱。以上進口帶魚的貨值金額為360元,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35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無證無照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吳某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豆制品(干子)生產加工,且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證照。經查明,當事人在未辦理并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情況下,從事豆制品(干子)生產銷售。當事人生產的干子外包裝標注的宣城市恒康豆制品廠和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均未經核準登記,為虛假廠名。當事人制作干子成本價均為1.3元/袋,銷售價均為1.5元/袋。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標注有宣城市恒康豆制品廠水陽干子5000袋,生產標注有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宣味水陽干子4500袋,生產尚未標注廠名廠址半成品水陽干子225袋,除被該局現場查封的干子外,其余均已銷售。當事人共無證無照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干子貨值金額為14587.5元。違法所得為1850元。另經抽樣檢驗,宣味水陽干子(標注有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合格。上述不合格宣味水陽干子(標注有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當事人共生產了100袋,已銷售45袋,制作成本價為1.3元/袋,銷售價格為1.5元/袋。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宣味水陽干子貨值金額為150元,違法所得為9元。
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59元、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標簽不符合規定干子250袋、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摩托修理部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1年4月7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全縣電動車行業整治活動專項檢查,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某摩托修理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店鋪墻上懸掛有“金彭三輪車的使用壽命是普通三輪車的2倍以上”的廣告語。經查,當事人為提升金彭電動三輪車的銷量,自行制作了該宣傳廣告布張貼在店內,向消費者宣傳金彭三輪車的性能優于其他品牌的三輪車。當事人在宣傳期間并沒有將金彭與其他品牌電動三輪車的使用壽命進行過對比檢測,也無法提供該廣告宣傳內容真實的數據支撐材料,是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當事人制作該廣告布的費用為30元。依據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查處黃某違規經營進口冷鏈食品案
2021年8月5日,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宣城市區宣貍路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實施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未執行進口冷鏈食品提前報備要求,從南京某食品貿易有限公司購進進口冷鏈食品(冷凍去骨牛脖肉、原產地巴西)104公斤,至案發時,當事人已售出87公斤,售價每公斤50元,違法所得304.5元。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規定,將當事人未執行進口冷鏈食品提前報備的違法線索移送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無照經營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精米廠生產凈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組織對當事人生產的產品進行計量抽樣,商品名稱:世祥大米,標注凈含量:10.5kg,生產日期:2021年3月29日,抽樣基數:180包,抽取樣品:50包。2021年5月10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中心出具《商品量/商品包裝計量檢驗報告》,報告結論為“該檢驗批的凈含量標注合格,凈含量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產品凈含量不合格主要是計量器具老化,靈敏度降低所致。上述抽樣批次的世祥大米共生產了180袋,每袋的銷售價格為41.58元,貨值金額為7484.4元,截止2021年5月10日,上述抽樣批次的大米已經全部銷售完,無庫存。當事人在該局抽樣檢查后,主動調試器具,并且安排專人定期校準,對相關人員進行計量培訓,做好員工培訓記錄。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4968.8元的行政處罰。
十、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菜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18日,寧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當事人自用車輛上有“牛欄山”陳釀白酒477瓶,在店鋪貨架上有“牛欄山”陳釀白酒2瓶,經“牛欄山”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別并出具辨認意見,認定涉案“牛欄山”陳釀白酒為假冒侵權商品。經查明,涉案“牛欄山”陳釀白酒是當事人從淘寶網上購得。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涉案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也未向供貨商索取上述涉案白酒的合法進貨發票或者貨款收據。當事人不能證明所經營的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說明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白酒479瓶、罰款人民幣14055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禽經營部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案
2021年2月3日,在“兩節”期間市場計量器材專項執法檢查中,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用的1臺ACS-30型電子秤使用標準砝碼(砝碼標值:500g+200g)進行現場測量,發現當事人使用的上述型號電子秤計量不準確,執法人員現場實測值為795g。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上述不合格電子秤進行扣押。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所對涉案電子秤進行檢測并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檢定結論為不合格。因當事人未提供通過此臺電子秤計量后出售給消費者的商品數量臺賬,所以當事人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金宇牌電子秤1臺、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以來,安徽省宣城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全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宣城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向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食品案
2021年2月8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汪溪辦事處工作人員舉報,對向某在汪溪辦事處農貿市場內的經營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豬肉沒有有效檢疫證明。執法人員立即將暫未銷售的無檢疫證明的豬肉予以查封。經調查,2021年2月6日,當事人親家在汪溪農村宰殺了一頭豬,由于自己吃不完,就委托當事人家屬把剩余的豬肉放在當事人攤位上進行銷售。案涉豬肉共計44.2斤,貨值金額為1060.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豬肉44.2斤、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涇縣某日雜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5箱(每箱6瓶,合計30瓶)標注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生產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涉案白酒進行鑒別并出具辨認意見,認為當事人所售上述白酒為假冒“劍南春”白酒,侵犯了“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侵權“劍南春”濃香型白酒是從阿里巴巴平臺進貨,沒有票據,也沒有其他可以證明當事人已經銷售或者庫存的侵權產品來源的票據。除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的5箱白酒外,當事人還以365元/瓶的價格向他人銷售了4箱(每箱6瓶)侵權“劍南春”白酒。當事人銷售侵權白酒的違法經營額為1934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53瓶侵權“劍南春”濃香型白酒、罰款人民幣38690元的行政處罰。
三、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家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8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德縣盧村鄉某農家樂的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吧臺內待售的3瓶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22)生產的“雪津啤酒”,生產日期:20200621GA,保質期:9個月。上述食品在檢查時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所售超過保質期的“雪津啤酒”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5元。因當事人未建臺賬,據當事人陳述上述食品超過保質期后沒有銷售,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啤酒、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郎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盧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和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4月8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橙子(購進日期:2021-04-04)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經查明,涉案批次橙子是當事人于2021年4月4日從宣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某店鋪購進的,購進數量為5Kg,購進價格為8元/Kg,銷售價格為12元/Kg,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橙子已經全部對外銷售完畢。上述不合格橙子的貨值金額為50元,違法所得為20元。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橙子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也未保存相關進貨憑證,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橙子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旌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店經營進口冷鏈食品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5月17日,旌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冷庫中發現有3箱產地為:印度、品名為:凍帶魚B級的冷凍帶魚進購前24小時內未如實向縣市場監管部門報備且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對以上物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經查明,凍帶魚B級(生產日期:2021年2月27日,保質期:24個月,規格(型號):10公斤,產地:印度)是當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從南京小王水產品經營部進購的,一共進購了3箱,剩余3箱被扣押,進購價110元/箱,銷售價120元/箱。以上進口帶魚的貨值金額為360元,無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旌德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35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宣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無證無照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宣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吳某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從事豆制品(干子)生產加工,且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證照。經查明,當事人在未辦理并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情況下,從事豆制品(干子)生產銷售。當事人生產的干子外包裝標注的宣城市恒康豆制品廠和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均未經核準登記,為虛假廠名。當事人制作干子成本價均為1.3元/袋,銷售價均為1.5元/袋。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標注有宣城市恒康豆制品廠水陽干子5000袋,生產標注有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宣味水陽干子4500袋,生產尚未標注廠名廠址半成品水陽干子225袋,除被該局現場查封的干子外,其余均已銷售。當事人共無證無照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干子貨值金額為14587.5元。違法所得為1850元。另經抽樣檢驗,宣味水陽干子(標注有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合格。上述不合格宣味水陽干子(標注有宣城市宣州區水陽鎮宣味茶干廠)當事人共生產了100袋,已銷售45袋,制作成本價為1.3元/袋,銷售價格為1.5元/袋。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宣味水陽干子貨值金額為150元,違法所得為9元。
宣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59元、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標簽不符合規定干子250袋、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摩托修理部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1年4月7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全縣電動車行業整治活動專項檢查,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某摩托修理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店鋪墻上懸掛有“金彭三輪車的使用壽命是普通三輪車的2倍以上”的廣告語。經查,當事人為提升金彭電動三輪車的銷量,自行制作了該宣傳廣告布張貼在店內,向消費者宣傳金彭三輪車的性能優于其他品牌的三輪車。當事人在宣傳期間并沒有將金彭與其他品牌電動三輪車的使用壽命進行過對比檢測,也無法提供該廣告宣傳內容真實的數據支撐材料,是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當事人制作該廣告布的費用為30元。依據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查處黃某違規經營進口冷鏈食品案
2021年8月5日,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宣城市區宣貍路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實施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未執行進口冷鏈食品提前報備要求,從南京某食品貿易有限公司購進進口冷鏈食品(冷凍去骨牛脖肉、原產地巴西)104公斤,至案發時,當事人已售出87公斤,售價每公斤50元,違法所得304.5元。宣城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規定,將當事人未執行進口冷鏈食品提前報備的違法線索移送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無照經營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精米廠生產凈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廣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組織對當事人生產的產品進行計量抽樣,商品名稱:世祥大米,標注凈含量:10.5kg,生產日期:2021年3月29日,抽樣基數:180包,抽取樣品:50包。2021年5月10日,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中心出具《商品量/商品包裝計量檢驗報告》,報告結論為“該檢驗批的凈含量標注合格,凈含量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產品凈含量不合格主要是計量器具老化,靈敏度降低所致。上述抽樣批次的世祥大米共生產了180袋,每袋的銷售價格為41.58元,貨值金額為7484.4元,截止2021年5月10日,上述抽樣批次的大米已經全部銷售完,無庫存。當事人在該局抽樣檢查后,主動調試器具,并且安排專人定期校準,對相關人員進行計量培訓,做好員工培訓記錄。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4968.8元的行政處罰。
十、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菜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18日,寧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當事人自用車輛上有“牛欄山”陳釀白酒477瓶,在店鋪貨架上有“牛欄山”陳釀白酒2瓶,經“牛欄山”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別并出具辨認意見,認定涉案“牛欄山”陳釀白酒為假冒侵權商品。經查明,涉案“牛欄山”陳釀白酒是當事人從淘寶網上購得。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涉案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也未向供貨商索取上述涉案白酒的合法進貨發票或者貨款收據。當事人不能證明所經營的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說明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白酒479瓶、罰款人民幣14055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禽經營部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案
2021年2月3日,在“兩節”期間市場計量器材專項執法檢查中,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用的1臺ACS-30型電子秤使用標準砝碼(砝碼標值:500g+200g)進行現場測量,發現當事人使用的上述型號電子秤計量不準確,執法人員現場實測值為795g。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使用的上述不合格電子秤進行扣押。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所對涉案電子秤進行檢測并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檢定結論為不合格。因當事人未提供通過此臺電子秤計量后出售給消費者的商品數量臺賬,所以當事人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金宇牌電子秤1臺、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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