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發布打擊制售農村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10月29日,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向社會發布打擊制售農村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長春市綠園區勝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1年8月10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綠園區勝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其用于無證生產食品的設備及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10160元,合計罰沒111864.4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14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綠園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綠園區勝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于某正在進行餅干生產。經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當事人累計生產餅干、綠豆糕各612千克,并全部銷售。貨值金額合計11016元,違法所得1704.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吉林市婧正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銷售不合格速凍甜糯玉米粒案
2021年5月31日,吉林市市場監管局對吉林市婧正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銷售不合格速凍甜糯玉米粒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70000元,合計罰沒70064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3日,吉林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移送的案件線索,吉林市婧正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的速凍甜糯玉米粒抽檢結果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涉案速凍甜糯玉米粒400箱,成本價22元/箱,銷售價24元/箱,貨值金額9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涉嫌構成了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食品行為,吉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吉林省百樂釀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醬油案
2021年4月26日,白山市市場監管局對吉林省百樂釀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醬油作出沒收違法食品,沒收違法所得4320元,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432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13日,白山市市場監管局渾江分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吉林省百樂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百樂牌醬油、百樂牌鮮味醬油菌落總數超標,為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百樂牌醬油、百樂牌鮮味醬油,兩種包裝的醬油是在同一容器內發酵、滅菌、灌裝,為執行同一標準,兩種包裝規格的同一種產品。此批次百樂牌醬油、百樂牌鮮味醬油共生產銷售2600袋,貨值金額共43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白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東豐縣梅河鄉源精制米廠生產場所遷址未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違法生產大米案
2021年5月28日,東豐縣市場監管局對東豐縣梅河鄉源精制米廠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大米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0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5月16日,東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大米。涉案產品無庫存,涉案產品共500公斤且全部售出。每公斤成本價4.4元,每公斤銷售價4.6元,貨值金額23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東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白城市洮北區勁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1年5月17日,白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白城市洮北區勁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制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018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20日,白城市市場監管局洮北分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平臺線索,反映白城市洮北區勁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購進2箱“金運隆、烤鴨胸”(生產日期:2020/11/26保質期:冷藏或0-4℃7天,冷凍條件下30天)。至案發時,當事人使用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制售“羅漢肚”2批次,貨值金額8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白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春市海珍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行為案
2021年3月16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海珍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1370元,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137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29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南關分局執法人員在“冷鏈”食品專項排查時發現,長春市海珍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將預包裝食品重新分裝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在2020年11月,從大連分別購進“墨魚丸”“章魚丸”各3箱,為方便銷售,將“墨魚丸”“章魚丸”分裝成小袋進行銷售,并重新標注生產日期,銷售金額共計13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已構成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李某某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案
2021年5月21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寬城區蘭家鎮東道村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私自生產辣鴨頭、辣鴨脖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罰沒款合計5077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3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寬城區蘭家鎮東道村馬哨口屯的一處房屋時,現場發現李某某正在生產辣鴨頭、辣鴨脖產品,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當即對違法生產的食品及工具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所用的鴨頭、鴨脖及調料包從當地水產市場和調料市場購買,生產加工后進行銷售,貨值金額18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春市綠園區李先生牛肉面大王天嘉水晶城店(加盟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違法經營案
2021年3月24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綠園區李先生牛肉面大王天嘉水晶城店(加盟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違法經營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0388.7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11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綠園分局執法人員在對長春市綠園區李先生牛肉面大王天嘉水晶城店(加盟店)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后廚緩化加熱爐中存在過期預包裝香菇雞塊,執法人員立即對涉案食品進行扣押,并對當事人冷庫內相關食品庫存予以查封。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1日共購進兩批預包裝香菇雞塊,檢查發現,當事人售出的28份香菇雞塊飯套餐中,有23份是用過期的香菇雞塊加工制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平優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案
2021年4月6日,四平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平優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95元,罰款60000元,合計罰沒60795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9月,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在抽檢中發現,吉林市龍潭區某超市經營的香辣金針菇、香辣杏鮑菇“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0月7日,對同一超市經營的香辣杏鮑菇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產品標稱由四平優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2020年11月3日,當事人就以上三批次樣品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2020年12月1日,復檢機構對三批次復檢對象作出均不合格的結論。經查,以上三批次產品貨值金額共計79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四)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四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違法行為案
2021年5月25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合計罰沒20112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1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綠園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2份抽檢報告,顯示長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豬頭肉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場檢查發現企業現場加工衛生條件差,生產車間堆有產品外包材及其它無關物品。生產臺帳記錄顯示:2021年2月2日生產豬頭肉28斤,成本價25.00元/斤,銷售價32.00元/斤,銷售臺帳記錄銷售該批次產品27.29斤,貨值金額873.2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四)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0月29日,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向社會發布打擊制售農村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長春市綠園區勝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案
2021年8月10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綠園區勝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其用于無證生產食品的設備及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10160元,合計罰沒111864.4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14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綠園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綠園區勝祥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于某正在進行餅干生產。經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當事人累計生產餅干、綠豆糕各612千克,并全部銷售。貨值金額合計11016元,違法所得1704.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吉林市婧正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銷售不合格速凍甜糯玉米粒案
2021年5月31日,吉林市市場監管局對吉林市婧正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銷售不合格速凍甜糯玉米粒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70000元,合計罰沒70064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3日,吉林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移送的案件線索,吉林市婧正玉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的速凍甜糯玉米粒抽檢結果為“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涉案速凍甜糯玉米粒400箱,成本價22元/箱,銷售價24元/箱,貨值金額96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涉嫌構成了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食品行為,吉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吉林省百樂釀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醬油案
2021年4月26日,白山市市場監管局對吉林省百樂釀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醬油作出沒收違法食品,沒收違法所得4320元,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432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4月13日,白山市市場監管局渾江分局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吉林省百樂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百樂牌醬油、百樂牌鮮味醬油菌落總數超標,為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百樂牌醬油、百樂牌鮮味醬油,兩種包裝的醬油是在同一容器內發酵、滅菌、灌裝,為執行同一標準,兩種包裝規格的同一種產品。此批次百樂牌醬油、百樂牌鮮味醬油共生產銷售2600袋,貨值金額共43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白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東豐縣梅河鄉源精制米廠生產場所遷址未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違法生產大米案
2021年5月28日,東豐縣市場監管局對東豐縣梅河鄉源精制米廠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大米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0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5月16日,東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大米。涉案產品無庫存,涉案產品共500公斤且全部售出。每公斤成本價4.4元,每公斤銷售價4.6元,貨值金額23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東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白城市洮北區勁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1年5月17日,白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白城市洮北區勁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制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018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20日,白城市市場監管局洮北分局接到12315投訴舉報平臺線索,反映白城市洮北區勁味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購進2箱“金運隆、烤鴨胸”(生產日期:2020/11/26保質期:冷藏或0-4℃7天,冷凍條件下30天)。至案發時,當事人使用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制售“羅漢肚”2批次,貨值金額8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白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春市海珍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行為案
2021年3月16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海珍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1370元,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137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月29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南關分局執法人員在“冷鏈”食品專項排查時發現,長春市海珍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將預包裝食品重新分裝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在2020年11月,從大連分別購進“墨魚丸”“章魚丸”各3箱,為方便銷售,將“墨魚丸”“章魚丸”分裝成小袋進行銷售,并重新標注生產日期,銷售金額共計137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已構成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李某某未取得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違法行為案
2021年5月21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寬城區蘭家鎮東道村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私自生產辣鴨頭、辣鴨脖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罰沒款合計5077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23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寬城區蘭家鎮東道村馬哨口屯的一處房屋時,現場發現李某某正在生產辣鴨頭、辣鴨脖產品,未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當即對違法生產的食品及工具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所用的鴨頭、鴨脖及調料包從當地水產市場和調料市場購買,生產加工后進行銷售,貨值金額18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和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春市綠園區李先生牛肉面大王天嘉水晶城店(加盟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違法經營案
2021年3月24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綠園區李先生牛肉面大王天嘉水晶城店(加盟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違法經營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50388.7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11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綠園分局執法人員在對長春市綠園區李先生牛肉面大王天嘉水晶城店(加盟店)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后廚緩化加熱爐中存在過期預包裝香菇雞塊,執法人員立即對涉案食品進行扣押,并對當事人冷庫內相關食品庫存予以查封。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1日共購進兩批預包裝香菇雞塊,檢查發現,當事人售出的28份香菇雞塊飯套餐中,有23份是用過期的香菇雞塊加工制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平優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案
2021年4月6日,四平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平優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95元,罰款60000元,合計罰沒60795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9月,吉林省市場監管廳在抽檢中發現,吉林市龍潭區某超市經營的香辣金針菇、香辣杏鮑菇“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0月7日,對同一超市經營的香辣杏鮑菇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產品標稱由四平優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2020年11月3日,當事人就以上三批次樣品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2020年12月1日,復檢機構對三批次復檢對象作出均不合格的結論。經查,以上三批次產品貨值金額共計79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四)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四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長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違法行為案
2021年5月25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對長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合計罰沒20112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3月1日,長春市市場監管局綠園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2份抽檢報告,顯示長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豬頭肉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現場檢查發現企業現場加工衛生條件差,生產車間堆有產品外包材及其它無關物品。生產臺帳記錄顯示:2021年2月2日生產豬頭肉28斤,成本價25.00元/斤,銷售價32.00元/斤,銷售臺帳記錄銷售該批次產品27.29斤,貨值金額873.2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四)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長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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