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曝光民生領域十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江西省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鐵拳”出擊,查辦了一批生產經營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亂收費、侵犯商標權、虛假醫療廣告等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導管案
2021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某管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導管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96元、罰款4977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抽查工作中發現新余市某項目施工現場的纖維編繞拉擠電纜導管涉嫌質量不合格,于是依法委托國家化學建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抽樣樣品進行檢測。經檢測,該電纜導管氧指數項目不符合DL/T802.2-2017《電力電纜用導管技術條件第2部分:玻璃纖維增強塑料電纜導管》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銷售該批次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BWFRP纖維編繞拉擠電纜導管948米,產品貨值金額33180元,違法所得1896元。
當事人以不合格BWFRP纖維編繞拉擠電纜導管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同時向當事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案件情況。
2.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超市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元整、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抽樣人員在某超市負責人的陪同下,對該店經營的泥鰍(12月05日購進)進行監督性抽檢,采集樣品0.77千克。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對該樣品檢驗,12月18日簽發的檢驗報告(No:2020SP1967)顯示,所抽樣品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測報告。經查,2020年12月份,當事人購進泥鰍5公斤,進價17.40元/公斤,銷售價19.60元/公斤,已全部銷售完。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3.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未依法充裝氣瓶案
2021年6月1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市某氣體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新余市某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問題:1、充裝區的2個已充滿氣瓶(編號為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檢;2、充裝氣瓶前后未依法做好檢查和充裝記錄。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1、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2只氧氣瓶;2、將上述2只氧氣瓶立即送檢,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充裝;3、充裝須作出記錄。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當事人未依法充裝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4.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3月9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平臺上的店鋪(某文娛專營店)涉嫌銷售假冒的迪士尼品牌兒童服裝。經核實,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2日,2020年11月開始在京東電子商務平臺注冊店鋪(某文娛專營店)經營嬰幼兒用品,該店鋪在銷售的嬰幼兒用品貨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委托浙江等地服裝生產商加工兒童服裝,并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擅自附上從淘寶網上購買的標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標的吊牌、輔料及合格證,銷售侵犯Disne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兒童服裝。當事人銷售的Disney/迪士尼童裝產生違法經營額為43108.19元。2020年12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及投訴舉報人寄來的Disney/迪士尼兒童服裝6件,背面空白及貼有迪士尼合格證的Disney吊牌10張、吊繩20根實施行政強制扣押。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授權許可,擅自使用Disney商標、銷售侵犯Disney注冊商標兒童服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5.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案
2021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某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某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公眾號網頁上顯示“大頭魚的功效與作用1、保護心腦血管:鳙魚屬高蛋白、低脂肪、低膽固醇魚類,對心血管系統有保護作用。2、暖胃美容:鳙魚具有調胃作用,經常食用還能起到潤澤皮膚的美容作用。3、益智抗衰老:胖頭魚富含磷脂及改善記憶力的腦垂體后葉素,特別是腦髓含量很高,去頭眩、益智商、助記憶、延緩衰老,還可潤澤皮膚”的廣告宣傳內容。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發布的此項廣告宣傳內容,未能提供任何合法依據和證明材料,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供了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7日微信公眾號開發費用的發票(共計907.75元),未能提供2020年4月28日至今的費用票據、協議及合同,故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6.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柴油案
2021年4月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某化工有限公司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柴油20.53噸及違法所得1299.2元、罰款100762.2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電話,稱位于新余市渝水區下村工業平臺霞江路的新余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車用柴油,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有二個儲油罐,一個抽油泵,一輛油罐車,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等證照。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場內設備設施查封,對油罐內剩余油品實施了扣押措施,并在當事人陪同下對扣押油品進行抽樣檢驗。江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SY-2021-034)顯示,該送檢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中閃點(閉口),硫含量,十六烷指數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的規定。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是停車場加油點老板,自2021年1月27日開始經營車用柴油,經營期間一直以不合格車用柴油冒充合格車用柴油經營至案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的行為。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7.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案
2021年9月3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長青北路某美容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沒收涉案化妝品13批、罰款177072.6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長青北路某美容館經營的化妝品進行監督檢查,在當事人倉庫貨架上發現經營的長效多肽凈美人系列、V旋渦-年輕化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13批,執法人員現場對以上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當場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經核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貨值金額合計29512.1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無法查實是否銷售了過期的化妝品,故本案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8.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2021年4月1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證生產飲用水380桶及違法所得72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到渝水區里木塘某礦泉水店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店存放72桶某包裝飲用水,標注“凈含量:17L/桶,標注:新余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出品,地址:新余市姚圩鎮七里山,生產日期2021年1月26日,保質期3個月”。經詢問該店店主,該批次桶裝水是由新余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送水司機2021年2月1日送到該店的,購進價每桶2.5元,還未銷售,該店索取了相關資質證明和檢驗報告并提供了送水卡。執法人員對該批次72桶某包裝飲用水進行了扣押。第二日,執法人員到新余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進行現場檢查,在生產車間發現上述同包裝飲用水308桶。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執法人員對該批次308桶某包裝飲用水進行現場查封。經查明,該公司2020年9月8日已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未重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情況下,2021年1月26日生產了某包裝飲用水共380桶(其中72桶銷售到渝水區里木塘某礦泉水店、308桶存放在該公司生產車間),無產銷記錄。生產成本價1.5元/桶,銷售價2.5元/桶,貨值金額人民幣95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2元。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9.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違反電力價格規定案
2021年7月19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違反電力價格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新余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轉供電主體以高于政府電費定價向某商務大樓商鋪收取電費。經核查,當事人按1.0195元/度的電費單價向入駐的某商務大樓商鋪收取電費,向國家電網繳費單價為0.6161元/度。當事人作為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國家電費定價規定,擅自在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如服務費、維修保養費等,而且在電費中自立收費項目和自定標準收費,其電費收取標準明顯高出政府電費定價;前期物業合同內服務內容包含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內容,并約定了相關物業服務費用,而當事人重復在電費中加收相關維修、保養費用;當事人實際向業主收取電費3542952.822元,向國家電網繳納電費3455472.43元,因無法計算出所有業主的公攤費用,其當事人實際違法所得也無法計算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10.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1年4月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某藥堂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藥品44批次及違法所得44.67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到渝水區某藥堂進行核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藥房衛生間吊頂上方的閣樓發現存放的46批次藥品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對該46批次藥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當場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事人在3日限期內未提供上述46批次藥品的購進票據及供貨企業資質。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8月開始從新余市各大連鎖藥店、某醫院購買特價藥及會員價藥品通過其藥店進行銷售,在涉案的46批次藥品中,因瑪卡為食品,紅參須為藥材,退回當事人,不列入本案。本案實際涉案藥品為44批次,經核算,本案貨值金額為20742.6元。違法所得為:44.6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新余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廣大市民如發現民生領域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或者12345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快從嚴處理。
今年以來,江西省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鐵拳”出擊,查辦了一批生產經營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亂收費、侵犯商標權、虛假醫療廣告等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導管案
2021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北某管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導管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96元、罰款4977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抽查工作中發現新余市某項目施工現場的纖維編繞拉擠電纜導管涉嫌質量不合格,于是依法委托國家化學建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抽樣樣品進行檢測。經檢測,該電纜導管氧指數項目不符合DL/T802.2-2017《電力電纜用導管技術條件第2部分:玻璃纖維增強塑料電纜導管》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銷售該批次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BWFRP纖維編繞拉擠電纜導管948米,產品貨值金額33180元,違法所得1896元。
當事人以不合格BWFRP纖維編繞拉擠電纜導管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同時向當事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案件情況。
2.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超市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元整、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抽樣人員在某超市負責人的陪同下,對該店經營的泥鰍(12月05日購進)進行監督性抽檢,采集樣品0.77千克。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對該樣品檢驗,12月18日簽發的檢驗報告(No:2020SP1967)顯示,所抽樣品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測報告。經查,2020年12月份,當事人購進泥鰍5公斤,進價17.40元/公斤,銷售價19.60元/公斤,已全部銷售完。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3.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未依法充裝氣瓶案
2021年6月1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市某氣體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新余市某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問題:1、充裝區的2個已充滿氣瓶(編號為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檢;2、充裝氣瓶前后未依法做好檢查和充裝記錄。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1、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2只氧氣瓶;2、將上述2只氧氣瓶立即送檢,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充裝;3、充裝須作出記錄。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當事人未依法充裝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4.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3月9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平臺上的店鋪(某文娛專營店)涉嫌銷售假冒的迪士尼品牌兒童服裝。經核實,江西某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2日,2020年11月開始在京東電子商務平臺注冊店鋪(某文娛專營店)經營嬰幼兒用品,該店鋪在銷售的嬰幼兒用品貨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委托浙江等地服裝生產商加工兒童服裝,并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擅自附上從淘寶網上購買的標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標的吊牌、輔料及合格證,銷售侵犯Disne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兒童服裝。當事人銷售的Disney/迪士尼童裝產生違法經營額為43108.19元。2020年12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及投訴舉報人寄來的Disney/迪士尼兒童服裝6件,背面空白及貼有迪士尼合格證的Disney吊牌10張、吊繩20根實施行政強制扣押。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授權許可,擅自使用Disney商標、銷售侵犯Disney注冊商標兒童服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5.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案
2021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某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某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公眾號網頁上顯示“大頭魚的功效與作用1、保護心腦血管:鳙魚屬高蛋白、低脂肪、低膽固醇魚類,對心血管系統有保護作用。2、暖胃美容:鳙魚具有調胃作用,經常食用還能起到潤澤皮膚的美容作用。3、益智抗衰老:胖頭魚富含磷脂及改善記憶力的腦垂體后葉素,特別是腦髓含量很高,去頭眩、益智商、助記憶、延緩衰老,還可潤澤皮膚”的廣告宣傳內容。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發布的此項廣告宣傳內容,未能提供任何合法依據和證明材料,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供了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7日微信公眾號開發費用的發票(共計907.75元),未能提供2020年4月28日至今的費用票據、協議及合同,故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6.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柴油案
2021年4月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某化工有限公司經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柴油20.53噸及違法所得1299.2元、罰款100762.2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電話,稱位于新余市渝水區下村工業平臺霞江路的新余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車用柴油,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有二個儲油罐,一個抽油泵,一輛油罐車,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等證照。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場內設備設施查封,對油罐內剩余油品實施了扣押措施,并在當事人陪同下對扣押油品進行抽樣檢驗。江西省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SY-2021-034)顯示,該送檢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中閃點(閉口),硫含量,十六烷指數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標準的規定。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是停車場加油點老板,自2021年1月27日開始經營車用柴油,經營期間一直以不合格車用柴油冒充合格車用柴油經營至案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的行為。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7.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案
2021年9月3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長青北路某美容館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沒收涉案化妝品13批、罰款177072.6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長青北路某美容館經營的化妝品進行監督檢查,在當事人倉庫貨架上發現經營的長效多肽凈美人系列、V旋渦-年輕化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13批,執法人員現場對以上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當場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經核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貨值金額合計29512.1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無法查實是否銷售了過期的化妝品,故本案無法計算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8.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2021年4月1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證生產飲用水380桶及違法所得72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到渝水區里木塘某礦泉水店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店存放72桶某包裝飲用水,標注“凈含量:17L/桶,標注:新余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出品,地址:新余市姚圩鎮七里山,生產日期2021年1月26日,保質期3個月”。經詢問該店店主,該批次桶裝水是由新余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送水司機2021年2月1日送到該店的,購進價每桶2.5元,還未銷售,該店索取了相關資質證明和檢驗報告并提供了送水卡。執法人員對該批次72桶某包裝飲用水進行了扣押。第二日,執法人員到新余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進行現場檢查,在生產車間發現上述同包裝飲用水308桶。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執法人員對該批次308桶某包裝飲用水進行現場查封。經查明,該公司2020年9月8日已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未重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情況下,2021年1月26日生產了某包裝飲用水共380桶(其中72桶銷售到渝水區里木塘某礦泉水店、308桶存放在該公司生產車間),無產銷記錄。生產成本價1.5元/桶,銷售價2.5元/桶,貨值金額人民幣95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2元。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9.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違反電力價格規定案
2021年7月19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違反電力價格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新余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轉供電主體以高于政府電費定價向某商務大樓商鋪收取電費。經核查,當事人按1.0195元/度的電費單價向入駐的某商務大樓商鋪收取電費,向國家電網繳費單價為0.6161元/度。當事人作為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國家電費定價規定,擅自在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如服務費、維修保養費等,而且在電費中自立收費項目和自定標準收費,其電費收取標準明顯高出政府電費定價;前期物業合同內服務內容包含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內容,并約定了相關物業服務費用,而當事人重復在電費中加收相關維修、保養費用;當事人實際向業主收取電費3542952.822元,向國家電網繳納電費3455472.43元,因無法計算出所有業主的公攤費用,其當事人實際違法所得也無法計算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10.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1年4月2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渝水區某藥堂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藥品44批次及違法所得44.67元、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到渝水區某藥堂進行核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藥房衛生間吊頂上方的閣樓發現存放的46批次藥品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對該46批次藥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當場向當事人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事人在3日限期內未提供上述46批次藥品的購進票據及供貨企業資質。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8月開始從新余市各大連鎖藥店、某醫院購買特價藥及會員價藥品通過其藥店進行銷售,在涉案的46批次藥品中,因瑪卡為食品,紅參須為藥材,退回當事人,不列入本案。本案實際涉案藥品為44批次,經核算,本案貨值金額為20742.6元。違法所得為:44.6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新余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廣大市民如發現民生領域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或者12345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快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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