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拖鞋被宣稱具有“美腿塑形,矯正腿型”功效!上海方連實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被處罰
近日,上海方連實業有限公司因發布虛假廣告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0.6萬元。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金處〔2022〕282021010032 號)顯示,上海方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方連實業”)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23日在天貓平臺網店上架銷售標題為“瘦腿神器盆底肌訓練器漏尿縮陰收緊美腿器瘦大腿內側夾腿減肥鍛煉”的產品,除了在標題中宣傳“漏尿縮陰”等功能,上海方連實業還制作了反映產品賣點的廣告圖片,圖片上印有“盆底肌修復”、“改善產后盆底肌松弛”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連實業在天貓平臺網店上架銷售標題為“腰椎舒緩器普拉提器材脊柱矯正器側彎拉伸訓練器瑜伽輔助工具用品”的產品,除了在標題中宣傳“脊柱矯正器側彎拉伸訓練器”等功能,上海方連實業還制作了反映產品賣點的廣告圖片和文字,其中有“腰椎矯正”、“康復矯正”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連實業在某電商平臺網店上架銷售標題為“搖搖鞋瘦腿鞋美腿拉筋懶人運動瘦小腿美體矯正腿型海螺鞋”的產品,除了在標題中宣傳“矯正腿型”等功能,還制作了反映產品賣點的廣告圖片,圖片上印有“美腿塑形,矯正腿型,提臀收腹”、“纖細小腿走出來,每天5-15分鐘”等功能和效果。
據悉,經查實,上述產品為普通健身器材和拖鞋,不具備上述功能和效果。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廣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方連實業罰款0.6萬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上海方連實業并非首次發布違法廣告。天眼查數據顯示,上海方連實業因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于2021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0.12萬元;該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000元;該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000元,原因涉及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近日,上海方連實業有限公司因發布虛假廣告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0.6萬元。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金處〔2022〕282021010032 號)顯示,上海方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方連實業”)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23日在天貓平臺網店上架銷售標題為“瘦腿神器盆底肌訓練器漏尿縮陰收緊美腿器瘦大腿內側夾腿減肥鍛煉”的產品,除了在標題中宣傳“漏尿縮陰”等功能,上海方連實業還制作了反映產品賣點的廣告圖片,圖片上印有“盆底肌修復”、“改善產后盆底肌松弛”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連實業在天貓平臺網店上架銷售標題為“腰椎舒緩器普拉提器材脊柱矯正器側彎拉伸訓練器瑜伽輔助工具用品”的產品,除了在標題中宣傳“脊柱矯正器側彎拉伸訓練器”等功能,上海方連實業還制作了反映產品賣點的廣告圖片和文字,其中有“腰椎矯正”、“康復矯正”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連實業在某電商平臺網店上架銷售標題為“搖搖鞋瘦腿鞋美腿拉筋懶人運動瘦小腿美體矯正腿型海螺鞋”的產品,除了在標題中宣傳“矯正腿型”等功能,還制作了反映產品賣點的廣告圖片,圖片上印有“美腿塑形,矯正腿型,提臀收腹”、“纖細小腿走出來,每天5-15分鐘”等功能和效果。
據悉,經查實,上述產品為普通健身器材和拖鞋,不具備上述功能和效果。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廣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方連實業罰款0.6萬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上海方連實業并非首次發布違法廣告。天眼查數據顯示,上海方連實業因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于2021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0.12萬元;該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000元;該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000元,原因涉及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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