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良法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草案建立規范統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是2019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對原工商總局于2015年12月頒布實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形成的。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的重要抓手和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部門間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此次修訂是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升級。
信用監管作為貫穿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的基礎性工作,應當統一整合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建立規范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實現列入標準、程序、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法制化、標準化和規范化。而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見于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客觀存在法律層級、標準、程序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此外,隨著監管理念更新和職能轉變,《辦法》顯現出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標準不盡科學等不相適應的問題。對《辦法》進行修訂,將有利于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是建立規范統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客觀需要,是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修訂草案》中審慎調整列入情形、科學規范列入標準、完善送達和聽證程序等一系列舉措,將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修訂草案》在對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條線,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列入情形進行統一規范的基礎上,提煉整合相同或者類似情形,剔除不符合列入原則的情形,最終按照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3種情形,明確了14類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具體情形。
《修訂草案》增設了列入前送達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告知擬列入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自收到擬列入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申請舉行聽證,這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抗辯權等合法權利。
此外,《修訂草案》充分體現了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一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在審查登記注冊、備案和行政許可、資質、資格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等6項懲戒措施,并明確要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嵌入各業務系統,建立健全查詢反饋機制,推進多部門信息共享共用,實施聯合懲戒。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給予了當事人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規定了信用修復的標準、程序、監督。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屆滿1年后即可申請信用修復。但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進行整改糾錯后方可申請移出,以確保信用修復的有效性。
起草過程中,《修訂草案》多輪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將進一步保證其嚴謹性和科學性。
良法方能善治,期待這部法規的出臺落地,能夠進一步強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促使失信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實現“利劍高懸、強化懲戒”,切實提升市場監管效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健有序發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草案建立規范統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是2019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對原工商總局于2015年12月頒布實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形成的。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的重要抓手和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部門間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此次修訂是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升級。
信用監管作為貫穿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的基礎性工作,應當統一整合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情形,建立規范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實現列入標準、程序、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法制化、標準化和規范化。而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見于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客觀存在法律層級、標準、程序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此外,隨著監管理念更新和職能轉變,《辦法》顯現出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標準不盡科學等不相適應的問題。對《辦法》進行修訂,將有利于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是建立規范統一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客觀需要,是完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修訂草案》中審慎調整列入情形、科學規范列入標準、完善送達和聽證程序等一系列舉措,將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修訂草案》在對市場監管總局各業務條線,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列入情形進行統一規范的基礎上,提煉整合相同或者類似情形,剔除不符合列入原則的情形,最終按照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3種情形,明確了14類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具體情形。
《修訂草案》增設了列入前送達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告知擬列入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自收到擬列入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以申請舉行聽證,這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抗辯權等合法權利。
此外,《修訂草案》充分體現了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一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在審查登記注冊、備案和行政許可、資質、資格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等6項懲戒措施,并明確要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嵌入各業務系統,建立健全查詢反饋機制,推進多部門信息共享共用,實施聯合懲戒。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給予了當事人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規定了信用修復的標準、程序、監督。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屆滿1年后即可申請信用修復。但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進行整改糾錯后方可申請移出,以確保信用修復的有效性。
起草過程中,《修訂草案》多輪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將進一步保證其嚴謹性和科學性。
良法方能善治,期待這部法規的出臺落地,能夠進一步強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促使失信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實現“利劍高懸、強化懲戒”,切實提升市場監管效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健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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