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經濟”需代而有法
代購、代駕、代練……只要愿意,現在幾乎所有的事都能找到人代辦。有代的需求,就有滿足這種需求的供給,代辦市場逐漸形成,也催生出所謂“代經濟”。以海外代購為例,2009年中國海外代購市場交易規模為50億元,到2018年,市場規模已超過2600億元。
事實上,“代經濟”并非現在才有。古時候代人寫信、代打官司等,即屬于“代經濟”范疇。當然,古時零星的代服務活動不成規模,無法與現在的“代經濟”同日而語。特別是伴隨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在網絡巨大的溢出和示范效應下,如今代服務不僅涉及領域極廣,而且代服務突破時空限制,供需匹配率大大提高,真正具有了規模效應。
“代經濟”火起來,從根本上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有學者認為,從“代經濟”的表現形式看,它應該屬于共享經濟的一種。共享經濟的核心是將閑置的資源充分利用起來,“代經濟”所共享的并非實體物品,而是閑置的勞動力和時間,將“有閑”變現。中國人民大學長江經濟帶研究院院長羅來軍,從社會分工角度分析“代經濟”出現有其必然性。在他看來,社會分工細化是生產專業化、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途徑。從一定意義上說,“代經濟”是社會分工持續深化和經濟不斷發展的結果。
眼光再宏觀一點、長遠一點,還可以賦予“代經濟”更高的社會價值。有人說“代經濟”是一種“懶人經濟”,其實這種觀點有失偏頗。事實上,如果認識到,人類社會發展就是一個通過尋找各種技術手段解放體力,即逐漸“變懶”的過程,那么“代經濟”的社會價值就凸顯出來了。正如羅來軍所言,“代經濟”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消費者多元化、個性化以及創新性的需求,對刺激市場和消費升級起到助推作用”,所以,對其不能簡單地貼上“懶人經濟”的標簽。進一步講,“代經濟”的發展壯大還有助于加快國內富余勞動力向服務業轉移,穩定和提升就業率。其范圍擴大和發展水平提升,也會對互聯網基礎設施提出新的要求,進而促進中國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
既然是一種必然存在的經濟現象,在認可“代經濟”價值的同時,也應當預見到并理性對待其快速成長初期必然伴生的一些問題。隨著“代經濟”覆蓋面逐漸擴大,一些灰黑代活動也在暗中滋長。比如代寫論文,這一灰色服務形式存在已久,但它在教育領域屬于違規行為。還有一些新興的代服務,涉及地下黑產,則涉嫌違法犯罪,如前不久廣東警方打掉一個“代叫單”團伙,該團伙就是利用“代叫單”形式詐騙網約車平臺和司機。
從“代經濟”涉及到的代服務形式看,它們本質上都屬于委托代理行為。而實施委托代理活動必須強調合法性這個前提。目前,“代經濟”活動主要存在兩類法律風險。一是隱私泄露風險。依托于網絡技術,“代經濟”實現了供需匹配效率提升,但網絡本身所具有的分散性、隱蔽性等特征,也讓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增加。二是違法違規風險。代考試、代打架等灰黑代服務并不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反,一旦委托事項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規定,代服務供需雙方都有可能被追究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顯然,“代經濟”作為一種市場存在,同樣不能違背道德倫理、商業法則,更不能觸及法律紅線。基于上述兩種風險,一方面要求服務提供平臺應通過技術、監管等手段,對代服務委托事項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監督,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消費者也應增強信息安全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時,應通過有效手段及渠道及時主動維權;一方面要求政府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各級監管部門要對“代經濟”時刻保持警覺,不能任由其過度個性化發展,針對“代經濟”中不同服務類型,進行分類監管,對于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代服務加以規范和制約。
任何經濟活動都應圈定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代經濟”作為一種新興經濟形式,也應如此。“代經濟”,只有代而有法,代而有度,才能達成其價值,實現長久發展。
代購、代駕、代練……只要愿意,現在幾乎所有的事都能找到人代辦。有代的需求,就有滿足這種需求的供給,代辦市場逐漸形成,也催生出所謂“代經濟”。以海外代購為例,2009年中國海外代購市場交易規模為50億元,到2018年,市場規模已超過2600億元。
事實上,“代經濟”并非現在才有。古時候代人寫信、代打官司等,即屬于“代經濟”范疇。當然,古時零星的代服務活動不成規模,無法與現在的“代經濟”同日而語。特別是伴隨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在網絡巨大的溢出和示范效應下,如今代服務不僅涉及領域極廣,而且代服務突破時空限制,供需匹配率大大提高,真正具有了規模效應。
“代經濟”火起來,從根本上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有學者認為,從“代經濟”的表現形式看,它應該屬于共享經濟的一種。共享經濟的核心是將閑置的資源充分利用起來,“代經濟”所共享的并非實體物品,而是閑置的勞動力和時間,將“有閑”變現。中國人民大學長江經濟帶研究院院長羅來軍,從社會分工角度分析“代經濟”出現有其必然性。在他看來,社會分工細化是生產專業化、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途徑。從一定意義上說,“代經濟”是社會分工持續深化和經濟不斷發展的結果。
眼光再宏觀一點、長遠一點,還可以賦予“代經濟”更高的社會價值。有人說“代經濟”是一種“懶人經濟”,其實這種觀點有失偏頗。事實上,如果認識到,人類社會發展就是一個通過尋找各種技術手段解放體力,即逐漸“變懶”的過程,那么“代經濟”的社會價值就凸顯出來了。正如羅來軍所言,“代經濟”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消費者多元化、個性化以及創新性的需求,對刺激市場和消費升級起到助推作用”,所以,對其不能簡單地貼上“懶人經濟”的標簽。進一步講,“代經濟”的發展壯大還有助于加快國內富余勞動力向服務業轉移,穩定和提升就業率。其范圍擴大和發展水平提升,也會對互聯網基礎設施提出新的要求,進而促進中國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
既然是一種必然存在的經濟現象,在認可“代經濟”價值的同時,也應當預見到并理性對待其快速成長初期必然伴生的一些問題。隨著“代經濟”覆蓋面逐漸擴大,一些灰黑代活動也在暗中滋長。比如代寫論文,這一灰色服務形式存在已久,但它在教育領域屬于違規行為。還有一些新興的代服務,涉及地下黑產,則涉嫌違法犯罪,如前不久廣東警方打掉一個“代叫單”團伙,該團伙就是利用“代叫單”形式詐騙網約車平臺和司機。
從“代經濟”涉及到的代服務形式看,它們本質上都屬于委托代理行為。而實施委托代理活動必須強調合法性這個前提。目前,“代經濟”活動主要存在兩類法律風險。一是隱私泄露風險。依托于網絡技術,“代經濟”實現了供需匹配效率提升,但網絡本身所具有的分散性、隱蔽性等特征,也讓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增加。二是違法違規風險。代考試、代打架等灰黑代服務并不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反,一旦委托事項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規定,代服務供需雙方都有可能被追究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顯然,“代經濟”作為一種市場存在,同樣不能違背道德倫理、商業法則,更不能觸及法律紅線。基于上述兩種風險,一方面要求服務提供平臺應通過技術、監管等手段,對代服務委托事項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監督,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消費者也應增強信息安全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時,應通過有效手段及渠道及時主動維權;一方面要求政府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各級監管部門要對“代經濟”時刻保持警覺,不能任由其過度個性化發展,針對“代經濟”中不同服務類型,進行分類監管,對于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代服務加以規范和制約。
任何經濟活動都應圈定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代經濟”作為一種新興經濟形式,也應如此。“代經濟”,只有代而有法,代而有度,才能達成其價值,實現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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