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尊重名人肖像權
近日,一則有商家在網上銷售以鐘南山為原型的兵人手辦模型的消息,引起社會關注。據悉,這些手辦模型多為“紀念版”,售價都不低,每件數百元至數千元。但是,當被問及是否獲得過合法授權,賣家坦言“沒有”。
對于網售鐘南山形象手辦模型一事,輿論評價不一。有人認為,鐘南山作為醫學專家,社會知名度很高,網購平臺出現他的手辦模型,說明公眾的追星視野擴大了,醫務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魅力值”得到更多社會認同,這應該說是一個積極信號。但更多的人則認為,鐘南山作為為國家和人民作出巨大貢獻的功勛專家,其形象具有符號化意義,容不得污損,商家利用他的名氣和影響力賺錢,是對鐘南山的不敬,也嚴重傷害公眾感情,背離社會公德。
其實,從媒體提供的圖片資料看,網售鐘南山手辦模型基本是按照真實人物制作,細節刻畫也比較認真,反映出制造商對鐘南山還是心存敬意的,因此說這類手辦是對鐘南山的褻瀆,恐怕有些上綱上線了。考慮到市場上還有許多以各種名人為原型的手辦模型在售,而這在全球范圍內也屬于正常的商業現象,單獨拿鐘南山以“個例”說事,也不符合市場邏輯。這件事最大的問題,并不在鐘南山形象能不能成為商品銷售,而在于鐘南山本人同不同意他的形象被商業化利用。也就是說,相比于道德譴責,法律追問更具現實意義。
從法律視角看,鐘南山手辦模型涉及肖像權問題。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為人格權的一部分,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法律都規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肖像權到侵害,公民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比如,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等。網上銷售以鐘南山為原型的手辦模型,顯然并未涵蓋在上述特定情況內。由此可以判定,商家未經鐘南山本人同意授權而擅自制作銷售關聯著他的姓名、肖像等權益的手辦模型,違反了我國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普通民眾若要表達對鐘南山等名人的喜愛和崇拜之情,可以為了教育學習等目的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其肖像,但從商家手中購買涉嫌侵犯名人肖像權的手辦等商品,則可能變好事為壞事。正如有學者指出,商家的侵權會給消費者追星挖坑,讓消費者陷入尷尬境地,因為每一次購買都間接地為商家的侵權推波助瀾,都可能構成對鐘南山等名人的失敬。
對于肖像權違法行為,肖像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要求侵權者排除妨害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考慮到像鐘南山這樣有特殊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被“侵權式消費”的問題,某種程度上還涉及輿論影響和社會道德風向,事關公共利益,因此,公權力應當介入。監管部門可依法對上述侵權案件進行調查,用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下架或沒收商品、責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式,維護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警示違法,規范市場。
近日,一則有商家在網上銷售以鐘南山為原型的兵人手辦模型的消息,引起社會關注。據悉,這些手辦模型多為“紀念版”,售價都不低,每件數百元至數千元。但是,當被問及是否獲得過合法授權,賣家坦言“沒有”。
對于網售鐘南山形象手辦模型一事,輿論評價不一。有人認為,鐘南山作為醫學專家,社會知名度很高,網購平臺出現他的手辦模型,說明公眾的追星視野擴大了,醫務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魅力值”得到更多社會認同,這應該說是一個積極信號。但更多的人則認為,鐘南山作為為國家和人民作出巨大貢獻的功勛專家,其形象具有符號化意義,容不得污損,商家利用他的名氣和影響力賺錢,是對鐘南山的不敬,也嚴重傷害公眾感情,背離社會公德。
其實,從媒體提供的圖片資料看,網售鐘南山手辦模型基本是按照真實人物制作,細節刻畫也比較認真,反映出制造商對鐘南山還是心存敬意的,因此說這類手辦是對鐘南山的褻瀆,恐怕有些上綱上線了。考慮到市場上還有許多以各種名人為原型的手辦模型在售,而這在全球范圍內也屬于正常的商業現象,單獨拿鐘南山以“個例”說事,也不符合市場邏輯。這件事最大的問題,并不在鐘南山形象能不能成為商品銷售,而在于鐘南山本人同不同意他的形象被商業化利用。也就是說,相比于道德譴責,法律追問更具現實意義。
從法律視角看,鐘南山手辦模型涉及肖像權問題。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為人格權的一部分,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法律都規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肖像權到侵害,公民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比如,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等。網上銷售以鐘南山為原型的手辦模型,顯然并未涵蓋在上述特定情況內。由此可以判定,商家未經鐘南山本人同意授權而擅自制作銷售關聯著他的姓名、肖像等權益的手辦模型,違反了我國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普通民眾若要表達對鐘南山等名人的喜愛和崇拜之情,可以為了教育學習等目的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其肖像,但從商家手中購買涉嫌侵犯名人肖像權的手辦等商品,則可能變好事為壞事。正如有學者指出,商家的侵權會給消費者追星挖坑,讓消費者陷入尷尬境地,因為每一次購買都間接地為商家的侵權推波助瀾,都可能構成對鐘南山等名人的失敬。
對于肖像權違法行為,肖像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要求侵權者排除妨害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考慮到像鐘南山這樣有特殊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被“侵權式消費”的問題,某種程度上還涉及輿論影響和社會道德風向,事關公共利益,因此,公權力應當介入。監管部門可依法對上述侵權案件進行調查,用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下架或沒收商品、責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式,維護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警示違法,規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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