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蹭疫情熱點的虛假廣告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對防疫用品和藥品需求急劇增長。這種需求被一些別有用心的商家當成“商機”,為了擴大營銷,他們宣稱其產品可以殺滅病毒,具有治療或預防新冠肺炎功效。這種廣告并不可信,多屬虛假宣傳,需引起警惕。
藥品、防疫用品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這類產品廣告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廣告。一些不良商家和服務機構利用人們急于防疫治病的心態,在廣告中使用“抗擊病毒”“預防新冠肺炎”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誤導消費。
正是考慮到此類虛假宣傳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后果,我國《廣告法》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12月審議通過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也明確規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事實上,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的藥物尚在研發過程中,已有藥物是否具有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療效,也在篩選測試中,目前尚無權威結論。
當然,對待發“疫情財”的虛假宣傳行為,僅僅提醒消費者警惕是不夠的,還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對其進行嚴厲打擊。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厲打擊發“疫情財”的虛假宣傳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不可或缺,作用突出。我們看到,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履職盡責,查處了一些蹭疫情熱度發布虛假廣告的案例。如天津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天津綠之源大藥房虛假宣傳案例就比較典型——該藥房在其櫥窗內張貼海報,宣稱普通藥品“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具有“預防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功效。市場監管部門對該藥房作出處以20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將該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治理疫情期間虛假宣傳行為需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速從嚴查處。只有這樣才能以儆效尤,凈化市場,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打下良好基礎。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對防疫用品和藥品需求急劇增長。這種需求被一些別有用心的商家當成“商機”,為了擴大營銷,他們宣稱其產品可以殺滅病毒,具有治療或預防新冠肺炎功效。這種廣告并不可信,多屬虛假宣傳,需引起警惕。
藥品、防疫用品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這類產品廣告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廣告。一些不良商家和服務機構利用人們急于防疫治病的心態,在廣告中使用“抗擊病毒”“預防新冠肺炎”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誤導消費。
正是考慮到此類虛假宣傳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后果,我國《廣告法》對此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12月審議通過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也明確規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事實上,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的藥物尚在研發過程中,已有藥物是否具有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療效,也在篩選測試中,目前尚無權威結論。
當然,對待發“疫情財”的虛假宣傳行為,僅僅提醒消費者警惕是不夠的,還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對其進行嚴厲打擊。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依法嚴厲打擊發“疫情財”的虛假宣傳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不可或缺,作用突出。我們看到,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履職盡責,查處了一些蹭疫情熱度發布虛假廣告的案例。如天津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天津綠之源大藥房虛假宣傳案例就比較典型——該藥房在其櫥窗內張貼海報,宣稱普通藥品“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具有“預防和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功效。市場監管部門對該藥房作出處以20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將該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治理疫情期間虛假宣傳行為需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速從嚴查處。只有這樣才能以儆效尤,凈化市場,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打下良好基礎。
- AI無界,法律有邊(2025-02-13)
- 警惕網紅產品裹挾青少年(2024-10-29)
- 福建省消委會開展滅蚊燈比較試驗 木之林、澳柯瑪等15款樣品蚊蟲捕殺率較低(2024-10-25)
- 眼部按摩儀效果到底怎么樣?浙江省消保委發布眼部按摩儀比較試驗結果(2024-09-25)
- 遇臺風列車停運、車禍受傷沒去成演唱會,貓眼平臺不退費合理嗎? (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