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例背后的一貫之“利”
近日,一位學法律的大學生因被禁止自帶食品進園及遭搜包而狀告上海迪士尼樂園一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從新聞跟帖和媒體評論看,大多數人是站在這位學生一邊,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之規定是“霸王條款”,而園方工作人員對游客進行翻包查檢,更是侵犯游客隱私權。
迪士尼樂園對此辯稱,關于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的大部分主題樂園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至于為何有此規定,其解釋為游客自帶食品或“存在安全隱患”,并且隨意丟棄垃圾影響園內衛生。但這種解釋并不能服眾。有評論者表示,若考慮安全隱患及衛生問題,顯然不能只關注食品飲料,因為幾乎所有東西都可能造成這方面問題,迪士尼樂園單拿自帶食品說事,顯然是在找借口。最重要的是,這樣的規定只針對上海和東京兩個迪士尼樂園,而美國、法國的3個迪士尼樂園卻并無此規定。
這種明顯帶有“雙標”意味的做法,讓許多人反感。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文化和旅游產業研究院副教授吳麗認為,迪士尼樂園雙重標準之舉,對于亞洲地區的游客是一種歧視。客觀上,亞洲區域游客選擇自帶食物的比例要比歐美游客更高一些,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樂園的收益,但這不能成為其定立歧視性規定的理由。迪斯尼樂園應該根據亞洲游客的消費習慣去改進服務和管理方式,以更適應并激發亞洲游客的關聯產品和服務消費需求,而不是通過雙重標準,用簡單粗暴的方式強迫游客消費。
不過,哪怕有雙標之嫌,只要不違法,企業仍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經營規則。事實上,飯店、影院等經營場所也有謝絕自帶酒水的類似規定,這仿佛已成一些服務行業的慣例。然而,在一些法律人士看來,迪士尼樂園的規則涉嫌違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游客作為消費者與樂園之間建立的是以游樂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合同。樂園一方面并不禁止游客在樂園進食,一方面卻禁止他們自帶飲食,這屬于限制游客自由選擇的權利;樂園禁止游客自帶飲食卻高價銷售自家飲食,這種行為屬于濫用自己的地位,強迫消費者高價購買商品,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選擇權。
顯然,禁止消費者自帶飲食的行業慣例,其所依據者,其實并不是什么國家法律法規,說白了,只有一個“利”字。游客為什么要自帶食物飲料進園?原因很簡單:一是園內提供的飲食種類有限,不能滿足其需求;二是這些飲食價格太高,“宰人”太狠。媒體調查發現,在上海迪士尼樂園內售賣的雪糕40元/根,牛肉漢堡85元/個,爆米花65元/桶,小瓶可樂20元/瓶。如此高的價格讓不少網友吐槽“買得起門票,吃不起飯”。
有了這個“利”字,上海迪士尼樂園所謂“衛生”“安全”等理由,就顯得沒有什么說服力了。或許是意識到“禁止自帶飲食”并不合理合法,更可能是擔心失掉人氣人心,現在越來越多的服務經營場所開始放松對這條“行業慣例”的堅守,或“部分禁止”“指定禁止”,或有規定卻不實際執行,睜一眼閉一眼,或干脆“百無禁忌”,吃的喝的消費者愛帶什么帶什么。
有一位律師說得好:在法律手段維權不可取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只能通過市場競爭來調節,只有市場競爭達到一定程度了,這種情況才能得到徹底根治。的確,不是有“用腳投票”這一說么,消費者可以通過自己的選擇來表明態度,如果不滿意商家服務,長點志氣,不去它那里不就得了!久而久之,商家會為了利,為了生存,向消費者妥協。
近日,一位學法律的大學生因被禁止自帶食品進園及遭搜包而狀告上海迪士尼樂園一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從新聞跟帖和媒體評論看,大多數人是站在這位學生一邊,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之規定是“霸王條款”,而園方工作人員對游客進行翻包查檢,更是侵犯游客隱私權。
迪士尼樂園對此辯稱,關于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的大部分主題樂園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至于為何有此規定,其解釋為游客自帶食品或“存在安全隱患”,并且隨意丟棄垃圾影響園內衛生。但這種解釋并不能服眾。有評論者表示,若考慮安全隱患及衛生問題,顯然不能只關注食品飲料,因為幾乎所有東西都可能造成這方面問題,迪士尼樂園單拿自帶食品說事,顯然是在找借口。最重要的是,這樣的規定只針對上海和東京兩個迪士尼樂園,而美國、法國的3個迪士尼樂園卻并無此規定。
這種明顯帶有“雙標”意味的做法,讓許多人反感。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文化和旅游產業研究院副教授吳麗認為,迪士尼樂園雙重標準之舉,對于亞洲地區的游客是一種歧視。客觀上,亞洲區域游客選擇自帶食物的比例要比歐美游客更高一些,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樂園的收益,但這不能成為其定立歧視性規定的理由。迪斯尼樂園應該根據亞洲游客的消費習慣去改進服務和管理方式,以更適應并激發亞洲游客的關聯產品和服務消費需求,而不是通過雙重標準,用簡單粗暴的方式強迫游客消費。
不過,哪怕有雙標之嫌,只要不違法,企業仍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經營規則。事實上,飯店、影院等經營場所也有謝絕自帶酒水的類似規定,這仿佛已成一些服務行業的慣例。然而,在一些法律人士看來,迪士尼樂園的規則涉嫌違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游客作為消費者與樂園之間建立的是以游樂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合同。樂園一方面并不禁止游客在樂園進食,一方面卻禁止他們自帶飲食,這屬于限制游客自由選擇的權利;樂園禁止游客自帶飲食卻高價銷售自家飲食,這種行為屬于濫用自己的地位,強迫消費者高價購買商品,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選擇權。
顯然,禁止消費者自帶飲食的行業慣例,其所依據者,其實并不是什么國家法律法規,說白了,只有一個“利”字。游客為什么要自帶食物飲料進園?原因很簡單:一是園內提供的飲食種類有限,不能滿足其需求;二是這些飲食價格太高,“宰人”太狠。媒體調查發現,在上海迪士尼樂園內售賣的雪糕40元/根,牛肉漢堡85元/個,爆米花65元/桶,小瓶可樂20元/瓶。如此高的價格讓不少網友吐槽“買得起門票,吃不起飯”。
有了這個“利”字,上海迪士尼樂園所謂“衛生”“安全”等理由,就顯得沒有什么說服力了。或許是意識到“禁止自帶飲食”并不合理合法,更可能是擔心失掉人氣人心,現在越來越多的服務經營場所開始放松對這條“行業慣例”的堅守,或“部分禁止”“指定禁止”,或有規定卻不實際執行,睜一眼閉一眼,或干脆“百無禁忌”,吃的喝的消費者愛帶什么帶什么。
有一位律師說得好:在法律手段維權不可取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只能通過市場競爭來調節,只有市場競爭達到一定程度了,這種情況才能得到徹底根治。的確,不是有“用腳投票”這一說么,消費者可以通過自己的選擇來表明態度,如果不滿意商家服務,長點志氣,不去它那里不就得了!久而久之,商家會為了利,為了生存,向消費者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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