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禁業”這道緊箍咒要常念
因在飯菜中非法添加罌粟殼,湖南省漣源市一家飯館的老板梁某被當地檢察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日前,漣源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這是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5條關于“食品犯罪終身禁業”規定的一個典型案例。事實上,回顧《食品安全法》實施近5年來,各地加大相關食品安全司法和執法力度,適用該條款的案例不斷增多。這表明了我國從嚴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
就像交通安全領域推行“終身禁駕”、競技體育領域實施“終身禁賽”,食品安全領域將“終身禁業”寫入法律,也是著眼于信用懲戒,意圖給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通上“高壓電”。“終身禁業”的警示作用不言而喻,它如同一把高懸于食品生產經營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時無刻不在告誡這些人要守法經營,否則就會一失足成千古恨。有人評價稱,“終身禁業”等于是加大了違法成本,將食品安全違法者打入了死牢,這是從退出機制和準入機制兩頭同時把關,打擊與防范并舉,強化了法律的威懾力,把準了食品安全的命門。
不過,從“終身禁業”的執行情況看,其懲戒和威懾作用還遠沒有完全發揮出來。一方面,由于食品行業市場涉及范圍廣,門類眾多,除上千萬家獲得許可的生產經營主體,還存在大量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加之網購食品規模不斷擴張,進行全覆蓋監管,難度非常大;另一方面,許多食品企業規模較小,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若跨區域經營,會給監管執法造成麻煩困擾。基于行政區劃的限制,市場監管往往帶有區域性、地方性。如果有食品經營者在一省違法受到“終身禁業”的處罰,但他跑到另一省,很可能因省際監管聯系不足而逃過處罰,還能重起爐灶。
除了鞭長莫及之憾,“終身禁業”還存在行政執法和司法相互銜接的糾結。“終身禁業”作為一項行政處罰,應由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行使,但該規定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管是《食品安全法》還是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法規條例,對“終身禁業”的規定都有一個前置性的表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這就是說,“終身禁業”必須以法院的有罪判決為前提,只有在法院判決食品生產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犯罪后,才能由監管部門作出“終身禁業”的決定。可是,法院判決前的監管、執行怎么辦,這就成了一個問題。程序正當性和合法性問題不是一個小問題,要高度重視。
顯然,要真正發揮“終身禁業”這把利劍的威力,一方面要抓緊制定《食品安全法》配套條例及地方性法規,合理劃分市場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厘清各自邊界,形成相互咬合的立體化監管體系,確保監管無縫隙,不留任何死角;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將“終身禁業”與社會誠信體系掛鉤,把包括被禁入者的基本情況甚至DNA、指紋等不易篡改的個人信息載入個人誠信檔案等,真正做到讓違法者一處被禁、處處受禁、終身受禁。當然,“終身禁業”還要體現司法公正、公平,要求監管部門一定程度上要收權,讓第三方——專門法庭進行裁決,既避免監管部門濫用職權,又能保障“終身禁業”的公正性。
因在飯菜中非法添加罌粟殼,湖南省漣源市一家飯館的老板梁某被當地檢察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日前,漣源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這是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5條關于“食品犯罪終身禁業”規定的一個典型案例。事實上,回顧《食品安全法》實施近5年來,各地加大相關食品安全司法和執法力度,適用該條款的案例不斷增多。這表明了我國從嚴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
就像交通安全領域推行“終身禁駕”、競技體育領域實施“終身禁賽”,食品安全領域將“終身禁業”寫入法律,也是著眼于信用懲戒,意圖給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通上“高壓電”。“終身禁業”的警示作用不言而喻,它如同一把高懸于食品生產經營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時無刻不在告誡這些人要守法經營,否則就會一失足成千古恨。有人評價稱,“終身禁業”等于是加大了違法成本,將食品安全違法者打入了死牢,這是從退出機制和準入機制兩頭同時把關,打擊與防范并舉,強化了法律的威懾力,把準了食品安全的命門。
不過,從“終身禁業”的執行情況看,其懲戒和威懾作用還遠沒有完全發揮出來。一方面,由于食品行業市場涉及范圍廣,門類眾多,除上千萬家獲得許可的生產經營主體,還存在大量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加之網購食品規模不斷擴張,進行全覆蓋監管,難度非常大;另一方面,許多食品企業規模較小,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若跨區域經營,會給監管執法造成麻煩困擾。基于行政區劃的限制,市場監管往往帶有區域性、地方性。如果有食品經營者在一省違法受到“終身禁業”的處罰,但他跑到另一省,很可能因省際監管聯系不足而逃過處罰,還能重起爐灶。
除了鞭長莫及之憾,“終身禁業”還存在行政執法和司法相互銜接的糾結。“終身禁業”作為一項行政處罰,應由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行使,但該規定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管是《食品安全法》還是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法規條例,對“終身禁業”的規定都有一個前置性的表述:“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這就是說,“終身禁業”必須以法院的有罪判決為前提,只有在法院判決食品生產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犯罪后,才能由監管部門作出“終身禁業”的決定。可是,法院判決前的監管、執行怎么辦,這就成了一個問題。程序正當性和合法性問題不是一個小問題,要高度重視。
顯然,要真正發揮“終身禁業”這把利劍的威力,一方面要抓緊制定《食品安全法》配套條例及地方性法規,合理劃分市場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厘清各自邊界,形成相互咬合的立體化監管體系,確保監管無縫隙,不留任何死角;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將“終身禁業”與社會誠信體系掛鉤,把包括被禁入者的基本情況甚至DNA、指紋等不易篡改的個人信息載入個人誠信檔案等,真正做到讓違法者一處被禁、處處受禁、終身受禁。當然,“終身禁業”還要體現司法公正、公平,要求監管部門一定程度上要收權,讓第三方——專門法庭進行裁決,既避免監管部門濫用職權,又能保障“終身禁業”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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