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走向末路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判決了一樁淘寶起訴買家的案件。淘寶買家周某一個月內在淘寶網下了633單,之后申請退款624單,而且只退款不退貨。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周某惡意退款行為“明顯不符合常人的購物習慣,損害了平臺正常運營秩序”,判決周某賠償淘寶網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被稱為淘寶起訴“職業吃貨”第一案,再次引起人們對“職業打假”現象的關注。
“職業打假”出現之初,尚有遏制假冒偽劣商品流通,打擊制假售假不良商家,凈化市場的作用,公眾對其也持積極態度。然而,到了現階段,“職業打假”逐漸變了味道,套路越來越深。
從主觀上看,“職業打假”的出發點并非維護消費者權益,而是利用懲罰性制度,借維權知名,行牟利之實,呈現出商業化、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式化趨勢,具體表現為師徒傳幫帶、培訓產出一條龍、專盯包裝宣傳瑕疵等,其帶來的客觀效果與相關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因為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假一賠三”,還是《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承擔10倍賠償,立法的本意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更重要的問題是,“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對正常商家的經營造成了困擾。一些“職業打假人”為了向商家進行“打假”,不惜“造假”。對于規模較大的商家而言,惡意索賠帶來的或許還只是經濟的損失;而對于規模較小的商家而言,則可能帶來關店的重創。
“職業打假人”的頻繁投訴或起訴,也大大增加了第三方平臺及職能部門的工作量。數據顯示,“職業打假”案件所耗費的資源是一般正常投訴的4倍至5倍,是對公共資源的肆意揮霍。目前,“職業打假”帶來的危害已經被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2019年互聯網法律大會發布的《惡意索賠行業觀察報告》指出,“職業索賠”影響到商家、平臺、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多方,破壞了市場營商環境,侵占了消費者正當維權的司法執法資源。
毫無疑問,消費者的權益需要保護,但正常商家的權益同樣需要關注。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這表明,從明年開始,“職業打假”索賠牟利之門將關閉。必須提出的是,暫行辦法要取得實際效果還需要更多的配套舉措。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表示:對于臉上沒有標記的自然人的投訴,如何認定其是以生活需要為目的,還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在實踐操作中或存在難度,建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判決了一樁淘寶起訴買家的案件。淘寶買家周某一個月內在淘寶網下了633單,之后申請退款624單,而且只退款不退貨。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周某惡意退款行為“明顯不符合常人的購物習慣,損害了平臺正常運營秩序”,判決周某賠償淘寶網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被稱為淘寶起訴“職業吃貨”第一案,再次引起人們對“職業打假”現象的關注。
“職業打假”出現之初,尚有遏制假冒偽劣商品流通,打擊制假售假不良商家,凈化市場的作用,公眾對其也持積極態度。然而,到了現階段,“職業打假”逐漸變了味道,套路越來越深。
從主觀上看,“職業打假”的出發點并非維護消費者權益,而是利用懲罰性制度,借維權知名,行牟利之實,呈現出商業化、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式化趨勢,具體表現為師徒傳幫帶、培訓產出一條龍、專盯包裝宣傳瑕疵等,其帶來的客觀效果與相關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因為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假一賠三”,還是《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承擔10倍賠償,立法的本意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更重要的問題是,“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對正常商家的經營造成了困擾。一些“職業打假人”為了向商家進行“打假”,不惜“造假”。對于規模較大的商家而言,惡意索賠帶來的或許還只是經濟的損失;而對于規模較小的商家而言,則可能帶來關店的重創。
“職業打假人”的頻繁投訴或起訴,也大大增加了第三方平臺及職能部門的工作量。數據顯示,“職業打假”案件所耗費的資源是一般正常投訴的4倍至5倍,是對公共資源的肆意揮霍。目前,“職業打假”帶來的危害已經被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2019年互聯網法律大會發布的《惡意索賠行業觀察報告》指出,“職業索賠”影響到商家、平臺、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多方,破壞了市場營商環境,侵占了消費者正當維權的司法執法資源。
毫無疑問,消費者的權益需要保護,但正常商家的權益同樣需要關注。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這表明,從明年開始,“職業打假”索賠牟利之門將關閉。必須提出的是,暫行辦法要取得實際效果還需要更多的配套舉措。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表示:對于臉上沒有標記的自然人的投訴,如何認定其是以生活需要為目的,還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在實踐操作中或存在難度,建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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