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斷“李鬼”APP背后的利益鏈
有媒體調查發現,在手機應用市場中,一些通過相近名稱、類似圖標制作的高仿APP令人難辨真假,給不少用戶造成財產損失。 (據《成都商報》)
其實,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李鬼”手機APP泛濫,是“李鬼”電商網站猖獗的延續。而且,“李鬼”APP泛濫現象由來已久,已經形成了利益鏈。360安全大腦發布的《2018年雙11購物安全生態報告》也顯示,根據2018年10月的檢測數據,虛假仿冒主流購物App的數量接近4000個,覆蓋設備超過30萬個。
保障手機用戶的網絡安全、財產安全,就必須得讓“李鬼”APP失去生存土壤,關鍵是要強化源頭治理,斬斷“李鬼”APP背后的利益鏈,讓“李鬼”APP無門可入。
首先,手機應用商店要發揮“門神”功能,完善審核機制,履行審查義務,對“李鬼”APP設置“防火墻”,不能為了收費而放任“李鬼”APP順利入駐應用商店。從法律角度說,手機應用商店中充斥著大量的“李鬼”APP,給用戶造成損失,歸根結底是手機應用商店顯然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要強化聯合執法,需將“李鬼”APP利益鏈上各個環節受益者一網打盡,切實提高研發、經營、推廣“李鬼”APP的違法犯罪成本。一方面,要依法嚴懲“李鬼”APP的研發者、經營者。輕則,要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追求其責任;重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盜竊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對應用商店要予以處罰。
有媒體調查發現,在手機應用市場中,一些通過相近名稱、類似圖標制作的高仿APP令人難辨真假,給不少用戶造成財產損失。 (據《成都商報》)
其實,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李鬼”手機APP泛濫,是“李鬼”電商網站猖獗的延續。而且,“李鬼”APP泛濫現象由來已久,已經形成了利益鏈。360安全大腦發布的《2018年雙11購物安全生態報告》也顯示,根據2018年10月的檢測數據,虛假仿冒主流購物App的數量接近4000個,覆蓋設備超過30萬個。
保障手機用戶的網絡安全、財產安全,就必須得讓“李鬼”APP失去生存土壤,關鍵是要強化源頭治理,斬斷“李鬼”APP背后的利益鏈,讓“李鬼”APP無門可入。
首先,手機應用商店要發揮“門神”功能,完善審核機制,履行審查義務,對“李鬼”APP設置“防火墻”,不能為了收費而放任“李鬼”APP順利入駐應用商店。從法律角度說,手機應用商店中充斥著大量的“李鬼”APP,給用戶造成損失,歸根結底是手機應用商店顯然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要強化聯合執法,需將“李鬼”APP利益鏈上各個環節受益者一網打盡,切實提高研發、經營、推廣“李鬼”APP的違法犯罪成本。一方面,要依法嚴懲“李鬼”APP的研發者、經營者。輕則,要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追求其責任;重則,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盜竊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對應用商店要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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