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鬼秤、遙控秤!這里發布典型案例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揮市場監管執法職責,著力解決群眾身邊急難愁盼問題。于2023年開展了“四季守護 鐵拳出擊”專項行動,聚焦民生關切的重點問題,按照季節特色,突出不同重點,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有力維護市場秩序。在已結束的“夏季清風”整治市場交易缺斤短兩專項行動中,督促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配備了公平秤,開展了誠信計量自我承諾活動,對發現的缺斤短兩、鬼秤、遙控秤等計量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現將查處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盛運通綜合市場某水果店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2023年7月6日,小店區市場監管局通過抖音用戶“@強哥(正義聯盟)招收學徒”發布視頻中的線索,發現位于太原市小店區龍城北街小馬社區盛運通綜合市場的某水果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計量用具。執法人員立即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河西批發市場西門門口購買了一臺九兩秤并使用至7月3日這臺秤損壞,這期間使用這臺秤取得的營業額共計3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小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1300元。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海鮮行經營店鋪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2023年5月17日,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陽曲分局在城東利民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某海鮮行店鋪門口擺放著一臺電子計價臺秤,該不合格電子計價秤設置了程序密碼,在輸入密碼后,同一砝碼根據按鍵不同顯示不同重量,執法人員進行了執法檢查。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涉事電子秤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陽曲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罰款2000元。
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萇池鎮東萇池某某超市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6月25日,盂縣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盂縣萇池鎮東萇池某某超市使用的電子秤未按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罰款100元。
長治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兩家流動商販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2023年8月7日,長治市市場監管局對壺關縣20余家商戶的計量器具進行了檢查時發現,兩家商戶使用的電子臺秤稱同量重物時顯示不同的稱量結果。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長治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計量器具。
長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定電子秤案
長子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5臺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長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
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鄭某流動攤販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對位于高平市市區錦華街交叉口西北角鄭某經營的流動水果攤位進行現場檢查,某商販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高平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罰款200元。
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鹽湖區北城某電子秤經銷部涉嫌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4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運城市鹽湖區北城某電子秤經銷部涉嫌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當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電子秤型號為HY-612 ,無合格證。經調查,該店在2023年6月4日購進兩臺可作弊調試的電子秤,已售出一臺,售價為140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運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2000元。
孝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宋某流動食品攤位使用未經檢定電子秤案
2023年2月1日,孝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劉某、宋某流動食品攤位進行檢查,發現該攤位使用的電子秤未按規定進行檢定,無檢定合格印證。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孝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宋某使用未經檢定電子秤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500元。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揮市場監管執法職責,著力解決群眾身邊急難愁盼問題。于2023年開展了“四季守護 鐵拳出擊”專項行動,聚焦民生關切的重點問題,按照季節特色,突出不同重點,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有力維護市場秩序。在已結束的“夏季清風”整治市場交易缺斤短兩專項行動中,督促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配備了公平秤,開展了誠信計量自我承諾活動,對發現的缺斤短兩、鬼秤、遙控秤等計量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現將查處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盛運通綜合市場某水果店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2023年7月6日,小店區市場監管局通過抖音用戶“@強哥(正義聯盟)招收學徒”發布視頻中的線索,發現位于太原市小店區龍城北街小馬社區盛運通綜合市場的某水果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計量用具。執法人員立即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河西批發市場西門門口購買了一臺九兩秤并使用至7月3日這臺秤損壞,這期間使用這臺秤取得的營業額共計3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小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1300元。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海鮮行經營店鋪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2023年5月17日,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陽曲分局在城東利民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某海鮮行店鋪門口擺放著一臺電子計價臺秤,該不合格電子計價秤設置了程序密碼,在輸入密碼后,同一砝碼根據按鍵不同顯示不同重量,執法人員進行了執法檢查。2023年5月26日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涉事電子秤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陽曲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罰款2000元。
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萇池鎮東萇池某某超市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6月25日,盂縣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盂縣萇池鎮東萇池某某超市使用的電子秤未按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罰款100元。
長治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兩家流動商販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2023年8月7日,長治市市場監管局對壺關縣20余家商戶的計量器具進行了檢查時發現,兩家商戶使用的電子臺秤稱同量重物時顯示不同的稱量結果。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長治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計量器具。
長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定電子秤案
長子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5臺電子計價秤未經檢定。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長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
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鄭某流動攤販使用不合格電子秤案
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對位于高平市市區錦華街交叉口西北角鄭某經營的流動水果攤位進行現場檢查,某商販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高平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罰款200元。
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鹽湖區北城某電子秤經銷部涉嫌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4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運城市鹽湖區北城某電子秤經銷部涉嫌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當日運城市市場監管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電子秤型號為HY-612 ,無合格證。經調查,該店在2023年6月4日購進兩臺可作弊調試的電子秤,已售出一臺,售價為140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運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2000元。
孝義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宋某流動食品攤位使用未經檢定電子秤案
2023年2月1日,孝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劉某、宋某流動食品攤位進行檢查,發現該攤位使用的電子秤未按規定進行檢定,無檢定合格印證。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孝義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宋某使用未經檢定電子秤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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