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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要當心!

2022年02月07日 14:35????信息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集成改革,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本次行動共檢查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10家、銷售單位2233家、維修單位1105家,立案128件,已結案45件,累計罰沒款25.32萬元,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典型案件

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鋰電池案

2021年8月26日,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在對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存在質量問題的電動車鋰電池。經國家動力及儲能電池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浙江)進行檢驗檢測,判定規格型號為72V85Ah的三元鋰電池I2(A)“放電”“過充電”項目不符合GB/T 36972-2018《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規定要求。當事人在上述產品上未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對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罰款14016元。對當事人未在產品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奉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奉化某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1年10月19日,奉化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檢驗發現寧波奉化某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某型號電動自行車的車速提示音;某型號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以及某型號電動自行車的反射器項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11000元,違法所得4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奉化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3輛、沒收違法所得460元、罰款16500元的行政處罰。

慈溪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滸山某自行車店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1年11月22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檢發現,對滸山某自行車店涉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某型號電動自行車,經檢驗不符合《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為“產品合格證”“尺寸限值”共兩項。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抽樣基數3輛,涉案貨值8040元。對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慈溪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10050元的行政處罰。

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鋰電池案

2021年8月26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抽查中從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隨機抽取3臺鋰電池(含備樣1臺),并送檢驗機構檢驗。經國家動力及儲能電池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浙江)檢測,上述批次的鋰電池的“室溫放電容量(模塊)”“低溫放電容量(模塊)”“高溫放電容量(模塊)”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經查明,當事人依據GB/T36672-201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電池》執行標準生產上述抽檢批次的鋰電池10臺(生產日期:2021.8.21,型號:7260),至檢驗報告送達之日,7臺已銷售,獲利3905.3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生產者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鋰電池;2、沒收涉案的1臺鋰電池(備樣);3、處罰款19500元,沒收違法所得3905.3元,共計罰沒234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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