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機號存潛在風險 專家提醒用戶:注銷號碼時主動善后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二手手機號,又稱重啟手機號,是指曾經出售給用戶使用,用戶銷號后,運營商回收再投入市場的號碼。這樣的號碼除了不能注冊一些APP賬號,還存在潛在風險,被發騷擾短信等。
2018年1月,工信部要求,在用戶終止使用服務后,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用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表示,盡管工信部對用戶的注冊、刪除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當有一定的困難。現在的局面是,注冊容易,刪除難,比如用戶用手機號注冊了一個APP或其它賬號,即使手機號碼已經停用,但是附加在其他的賬號還沒有動。這樣一來,可能會涉及隱私、財產安全等問題。這其中涉及到遷入方、遷出方,公民個人對數據信息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所以緊靠工信部的一個規定可能還不夠,尤其涉及APP用戶的注冊和刪除等,還應有一個更精準化的規定。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也指出,手機號不可能無窮翻新,因為從0到9這十個數字進行各種排列組合,以號碼數和人口數的比較來看,一些曾經被用戶用過、注銷的手機號碼需要重新出售一次,可以理解,因為資源是稀缺的。但問題在于,新用戶拿到手機號之后,對于前一個用戶手機號綁定的相關信息能不能夠接收到,對前用戶的隱私、財產安全能不能進到切實的保護。另外,拿到手機號之后,新用戶會莫名其妙地收到一些信息的騷擾,確保生活安寧的權利能否到維護。由此來看,因此工信部出臺這樣的規定完全正確。
具體到落實上,李斌認為,個人應該有這樣的意識:比如手機號不用了,停機、消號,同時要對于手機號所捆綁的各種APP等應用程序辦理注銷,要主動善后。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如果用戶不再接受某項服務,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終止之后,作為合同的相對方,還有一個后合同的附隨義務,要做好相關的后續清理。即使用戶沒有申請,但只要號碼注銷掉,機主換人,前一機主所綁定的各項服務都應該立刻隔絕開來,新的機主如果想再申請,要用自己的真實身份再去綁定各種服務。做到兩相隔離,是最安全也是最妥當的,但這需要更高層次的強制性規定。
對于如何將工信部的要求更有效地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上的問題,李斌認為,首先責任主體、服務提供方、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其次,消費者個人一定要切實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再者,監管部門要定期動態地進行監督檢查,看運營商是否嚴格執行這樣的規定,如果沒有執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馬上約談、要求整改,甚至處罰、通報。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二手手機號,又稱重啟手機號,是指曾經出售給用戶使用,用戶銷號后,運營商回收再投入市場的號碼。這樣的號碼除了不能注冊一些APP賬號,還存在潛在風險,被發騷擾短信等。
2018年1月,工信部要求,在用戶終止使用服務后,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用戶提供注銷賬號的服務。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表示,盡管工信部對用戶的注冊、刪除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當有一定的困難。現在的局面是,注冊容易,刪除難,比如用戶用手機號注冊了一個APP或其它賬號,即使手機號碼已經停用,但是附加在其他的賬號還沒有動。這樣一來,可能會涉及隱私、財產安全等問題。這其中涉及到遷入方、遷出方,公民個人對數據信息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所以緊靠工信部的一個規定可能還不夠,尤其涉及APP用戶的注冊和刪除等,還應有一個更精準化的規定。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也指出,手機號不可能無窮翻新,因為從0到9這十個數字進行各種排列組合,以號碼數和人口數的比較來看,一些曾經被用戶用過、注銷的手機號碼需要重新出售一次,可以理解,因為資源是稀缺的。但問題在于,新用戶拿到手機號之后,對于前一個用戶手機號綁定的相關信息能不能夠接收到,對前用戶的隱私、財產安全能不能進到切實的保護。另外,拿到手機號之后,新用戶會莫名其妙地收到一些信息的騷擾,確保生活安寧的權利能否到維護。由此來看,因此工信部出臺這樣的規定完全正確。
具體到落實上,李斌認為,個人應該有這樣的意識:比如手機號不用了,停機、消號,同時要對于手機號所捆綁的各種APP等應用程序辦理注銷,要主動善后。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如果用戶不再接受某項服務,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終止之后,作為合同的相對方,還有一個后合同的附隨義務,要做好相關的后續清理。即使用戶沒有申請,但只要號碼注銷掉,機主換人,前一機主所綁定的各項服務都應該立刻隔絕開來,新的機主如果想再申請,要用自己的真實身份再去綁定各種服務。做到兩相隔離,是最安全也是最妥當的,但這需要更高層次的強制性規定。
對于如何將工信部的要求更有效地落實到具體操作層面上的問題,李斌認為,首先責任主體、服務提供方、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其次,消費者個人一定要切實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再者,監管部門要定期動態地進行監督檢查,看運營商是否嚴格執行這樣的規定,如果沒有執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馬上約談、要求整改,甚至處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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