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運動中心鬧矛盾健身卡失效 消費者維權遭遇“踢皮球”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如今,各大商家都以充值送禮的形式吸引顧客辦會員卡,在很多人的錢包里,會員卡都是厚厚的一沓。這些會員卡包括健身卡、美容美發卡、洗車卡等。
為吸引消費者,商家經常會推出五花八門的預付卡優惠活動,有的提供超低折扣優惠,有的贈送免費體驗或禮品。在理想狀態下,消費者使用預付卡消費不僅便利,還能享受到更多服務。
不過,也有不少消費者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卡內余額還沒消費完,店就“黃”了;店還在,卻改名易主,之前發的卡新店主不承認了;使用預付卡消費時遭遇店家的“霸王條款”。
健身房里一旦會員數量過多,健身體驗就會下降,比如當一條泳道里有七八個人游泳、更衣間變得擁擠、洗澡需要等待許久時,新會員的增加幅度會下降,老會員也會流失,反而資金鏈受到影響,形成惡性循環。
如果資金鏈發生斷裂,關店在所難免,而由于目前對預付卡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不僅企業聲譽掃地,會員將面臨“退卡難、維權難”。
家住北京馬駒橋的龐女士向《天天315》節目爆料說,自己在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體育館內的合聯勝運動中心辦了會員卡,結果突然這卡就不能用了。龐女士說,她辦的是一張游泳卡,是2016年年底辦的,一共200次。還有一個她女兒的私教卡,里面包含50次游泳課,這兩個卡加一起一共一萬兩千元錢左右。從2016年到2017年底都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到了2018年1月3日,當時辦卡的顧問給她發了一條微信,告訴她因為游泳館機房漏水,所以游泳館先暫停使用。
龐女士從他們的健身微信群里得知,學校和這家合聯勝運動中心都在游泳館的門口張貼了通知,讓會員繼續等待。
天氣漸漸熱起來,近日龐女士又來到這家游泳館看看能不能用卡消費,卻被學校告知,會員不能再在這里游泳健身了。龐女士說:“我們當時去問學校為什么,學校說他們這個游泳館當時是委托給了合聯勝集團去運營,所以我們當時簽的合同也是跟合聯勝公司簽的,他們現在正在與合聯勝打官司,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他們要和合聯勝解約,所以我們這些會員也不能繼續在這個游泳館里游泳了。”
學校表示,自己和合聯勝沒關系,讓龐女士覺得很詫異。龐女士說,當時自己選擇在這里游泳健身,就是因為相信學校,當時也沒人提醒自己,學校和這家企業沒有關系。
既然學校不管,那么龐女士等30多名會員又找到合聯勝,沒想到合聯勝也有自己的理由,他們說是學校不再和他們續約了,責任并不在自己這一方,并表示,要等他們與學校打完官司再說。
聽到合聯勝這樣的答復,30多名會員又再次找到學校,想就這件事情和學校談一談,沒想到學校又把他們推給了合聯勝。
據龐女士介紹,學校曾在2017年11月通知與合聯勝解約,可是合聯勝仍然在12月辦了優惠活動,吸引了好多會員。龐女士等會員認為,學校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天天315》節目記者多次聯系合聯勝法人和前臺,卻都無人接聽。龐女士說,合聯勝方面表示自己并不想和學校解約。
《天天315》節目記者又致電北京電子科技職業技術學院,但是無人接聽的狀態。龐女士等消費者擔心學校與合聯勝打官司需要較長時間,等到自己的預付卡到期了,權益就更無法得到保障了。
消費者應如何防范預付卡消費陷阱呢?首先是謹慎選擇商家。查看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確認經營主體資格,看商家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址是否一致。盡量選擇證照齊全、信譽度高的商家。
第二,做到理性充值。不要因商家的各種優惠而沖動消費,盡量不要一次充入過多的錢,以免商家停業走人導致損失。
第三,不要輕信承諾。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務必簽訂合同。事先約定權利義務,為日后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供依據,對不合理的條款內容要及時糾正。
第四,保存發票證據。妥善保管好發票和消費憑證,一旦發生問題便于向有關部門申訴。每次消費后注意核對余額動態,以防余額缺失。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可根據相關證據追索賠償,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目前,大部分健身房采取的都是會員制,也就是會員以季度或年購買會員卡后方可入內,健身卡也就成了預付卡,并且使用期較長,一般都是一個季度、半年,甚至是一年。健身房為了獲得持續性收入,以應對不斷上漲的房租、人力、器械、水電成本,不得不長期大量售卡,招徠新會員。在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蘆云看來,合聯勝健身中心不能持續營業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夠繼續與學校續約。這其中出現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合聯勝與學校的租賃關系,二是消費者與合聯勝之間的預付費服務關系。第二種關系在實踐中尤其常見,很多都是因為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導致承租的經營者不能夠繼續履約,最后使得消費者不能夠繼續享受預付費服務。不過本案例的一個特別之處在于,消費者之前對學校與合聯勝之間的關系并不知情,很多消費者以為就是學校開辦的游泳館,可見學校或者合聯勝健身中心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
就目前的情況,蘆云建議消費者,一是要積極與學校、合聯勝進行溝通,特別是與合聯勝進行溝通,因為其是合同的相對主體。而學校與合聯勝之間的糾紛,不管將來是什么樣的結果,都不應當將不利的后果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二是要及時了解訴訟的情況,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介入該訴訟中,及時獲取最新的消息,保證將該訴訟判決生效后,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據龐女士說,這家健身中心在學校通知解約之后還在舉辦活動,學校通知是在去年的10月份,但在12月份合聯勝還舉辦了優惠活動,吸引了大批會員。記者多次致電合聯勝法人和前臺,但都沒有人接聽電話。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認為,如果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相關經營者的行為涉嫌消費欺詐。從法律上來說,所謂欺詐一般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訂立合同,并且發生交費的行為。簡單而言,消費欺詐,一是瞞,二是騙,無論瞞騙行為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在客觀上都對消費者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損失。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欺詐行為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退一賠三,最低500元罰款的懲罰性賠償。就本案例來看,所謂游泳館的實際所有人和經營人雙方已經發生了履行合同方面的重大變故,但雙方都沒有考慮眾多消費者的利益,并沒有將雙方的解約行為等情況告知消費者。因此,無論是實際經營者,還是游泳場館的所有人,雙方在這方面都存在重大過錯,都有相應的責任。胡鋼也建議,消費者可以以適當的途徑介入學校和合聯勝的法律訴訟中,或者另行提起訴訟。
另外,消費者目前面臨的情況是,第一,無法進入游泳場館繼續游泳;第二,相關經營者稱不退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規定,對于消費者提出的退還貨款、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可以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比如工商機關進行舉報。因此胡鋼還建議消費者,除了采取向警方報警這種應急舉措外,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機關或者類似的市場監管機關,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進行投訴,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蘆云認為,學校和合聯勝之間的矛盾導致大批會員不能正常使用健身預付卡,顯然不應當由消費者為雙方的矛盾買單,因為消費者沒有過錯,反而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了損害。她分析指出,學校方面有相應的過錯,在最初時點,學校應當有一個相應的信息披露,告知消費者學校與機構之間的關系。在發生糾紛的第二個時間點,學校應當進行公告,但其并沒有在公共場所向消費者進行有效告知。合聯勝方面,當與學校出現糾紛,而且在學校已經提出解約的情況下,其在12月份仍繼續大肆招募會員,舉辦優惠活動,首先這種行為非常可疑,其次這種行為意味著其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因此無論是從《合同法》,還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看,合聯勝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預付卡消費出現問題、甚至商家跑路的話題并不罕見,胡鋼表示,類似的消費行為本質上是消費者對商家的一種信用消費。遺憾的是,有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費者的信任,以及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事情。針對消費者怎樣規避預付卡消費陷阱的問題,胡鋼建議,首先,消費者所選擇的一定要是其熟悉的、誠信度較高的經營者。其次,消費者要與之簽訂清晰、準確的合同,對于價款、服務項目等內容合同中應有準確約定。第三,簽訂合同時消費者務必注意簽訂合同的對象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和提供服務的為同一人,如果涉及特殊行業,除工商營業執照外,還要有特殊行業的特殊行政許可,相關信息都應完全一致。最后,胡鋼提醒,突然出現力度非常大的優惠可能是商家卷款而逃的前兆之一,請消費者務必小心。
那么嚴重失信的經營者是否可以被列入“黑名單”,以限制其日后采用預付卡形式經營?對此,蘆云介紹,5月1日起,北京開始施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將原來各個部門所獲取或發布的所謂“黑名單”統一起來,織起整個社會信用的網,意味著如果某人在飛機上出現失信行為,或者出現不履行、不執行法院判決等行為,將來可能影響其各個方面,比如就業、考取公務員、出國、投資,甚至孩子上學、社保等。因此,嚴重失信的經營者會受到這種信用懲戒,包括針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也有相應的個人懲戒措施。蘆云指出,《辦法》一方面是要懲戒失信,另一方面要獎勵守信,在建立社會信用這張大網的同時,也警示違法違規或是抱有僥幸心理的機構和個人趕快收手,盡快規范經營,建立自己的誠信檔案。
頻頻出現問題的預付卡消費,應該由誰來監管?胡鋼認為,對預付卡消費的監管主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工商機關有法定職責,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也從行政監管的角度出臺了相關部門規章,建立了事前監管體系。在胡鋼看來,應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的良好契機,織密織嚴相關監管網,使對預付卡消費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的監管模式逐漸清晰,使消費者不再懼怕這種消費模式。同時,對于違法違規的經營者,除承擔相關責任外,還要進一步將相關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大力推進聯合懲戒制度,使不法經營者寸步難行。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如今,各大商家都以充值送禮的形式吸引顧客辦會員卡,在很多人的錢包里,會員卡都是厚厚的一沓。這些會員卡包括健身卡、美容美發卡、洗車卡等。
為吸引消費者,商家經常會推出五花八門的預付卡優惠活動,有的提供超低折扣優惠,有的贈送免費體驗或禮品。在理想狀態下,消費者使用預付卡消費不僅便利,還能享受到更多服務。
不過,也有不少消費者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卡內余額還沒消費完,店就“黃”了;店還在,卻改名易主,之前發的卡新店主不承認了;使用預付卡消費時遭遇店家的“霸王條款”。
健身房里一旦會員數量過多,健身體驗就會下降,比如當一條泳道里有七八個人游泳、更衣間變得擁擠、洗澡需要等待許久時,新會員的增加幅度會下降,老會員也會流失,反而資金鏈受到影響,形成惡性循環。
如果資金鏈發生斷裂,關店在所難免,而由于目前對預付卡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不僅企業聲譽掃地,會員將面臨“退卡難、維權難”。
家住北京馬駒橋的龐女士向《天天315》節目爆料說,自己在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體育館內的合聯勝運動中心辦了會員卡,結果突然這卡就不能用了。龐女士說,她辦的是一張游泳卡,是2016年年底辦的,一共200次。還有一個她女兒的私教卡,里面包含50次游泳課,這兩個卡加一起一共一萬兩千元錢左右。從2016年到2017年底都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到了2018年1月3日,當時辦卡的顧問給她發了一條微信,告訴她因為游泳館機房漏水,所以游泳館先暫停使用。
龐女士從他們的健身微信群里得知,學校和這家合聯勝運動中心都在游泳館的門口張貼了通知,讓會員繼續等待。
天氣漸漸熱起來,近日龐女士又來到這家游泳館看看能不能用卡消費,卻被學校告知,會員不能再在這里游泳健身了。龐女士說:“我們當時去問學校為什么,學校說他們這個游泳館當時是委托給了合聯勝集團去運營,所以我們當時簽的合同也是跟合聯勝公司簽的,他們現在正在與合聯勝打官司,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他們要和合聯勝解約,所以我們這些會員也不能繼續在這個游泳館里游泳了。”
學校表示,自己和合聯勝沒關系,讓龐女士覺得很詫異。龐女士說,當時自己選擇在這里游泳健身,就是因為相信學校,當時也沒人提醒自己,學校和這家企業沒有關系。
既然學校不管,那么龐女士等30多名會員又找到合聯勝,沒想到合聯勝也有自己的理由,他們說是學校不再和他們續約了,責任并不在自己這一方,并表示,要等他們與學校打完官司再說。
聽到合聯勝這樣的答復,30多名會員又再次找到學校,想就這件事情和學校談一談,沒想到學校又把他們推給了合聯勝。
據龐女士介紹,學校曾在2017年11月通知與合聯勝解約,可是合聯勝仍然在12月辦了優惠活動,吸引了好多會員。龐女士等會員認為,學校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天天315》節目記者多次聯系合聯勝法人和前臺,卻都無人接聽。龐女士說,合聯勝方面表示自己并不想和學校解約。
《天天315》節目記者又致電北京電子科技職業技術學院,但是無人接聽的狀態。龐女士等消費者擔心學校與合聯勝打官司需要較長時間,等到自己的預付卡到期了,權益就更無法得到保障了。
消費者應如何防范預付卡消費陷阱呢?首先是謹慎選擇商家。查看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確認經營主體資格,看商家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址是否一致。盡量選擇證照齊全、信譽度高的商家。
第二,做到理性充值。不要因商家的各種優惠而沖動消費,盡量不要一次充入過多的錢,以免商家停業走人導致損失。
第三,不要輕信承諾。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務必簽訂合同。事先約定權利義務,為日后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供依據,對不合理的條款內容要及時糾正。
第四,保存發票證據。妥善保管好發票和消費憑證,一旦發生問題便于向有關部門申訴。每次消費后注意核對余額動態,以防余額缺失。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可根據相關證據追索賠償,主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目前,大部分健身房采取的都是會員制,也就是會員以季度或年購買會員卡后方可入內,健身卡也就成了預付卡,并且使用期較長,一般都是一個季度、半年,甚至是一年。健身房為了獲得持續性收入,以應對不斷上漲的房租、人力、器械、水電成本,不得不長期大量售卡,招徠新會員。在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蘆云看來,合聯勝健身中心不能持續營業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夠繼續與學校續約。這其中出現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合聯勝與學校的租賃關系,二是消費者與合聯勝之間的預付費服務關系。第二種關系在實踐中尤其常見,很多都是因為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導致承租的經營者不能夠繼續履約,最后使得消費者不能夠繼續享受預付費服務。不過本案例的一個特別之處在于,消費者之前對學校與合聯勝之間的關系并不知情,很多消費者以為就是學校開辦的游泳館,可見學校或者合聯勝健身中心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
就目前的情況,蘆云建議消費者,一是要積極與學校、合聯勝進行溝通,特別是與合聯勝進行溝通,因為其是合同的相對主體。而學校與合聯勝之間的糾紛,不管將來是什么樣的結果,都不應當將不利的后果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二是要及時了解訴訟的情況,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介入該訴訟中,及時獲取最新的消息,保證將該訴訟判決生效后,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
據龐女士說,這家健身中心在學校通知解約之后還在舉辦活動,學校通知是在去年的10月份,但在12月份合聯勝還舉辦了優惠活動,吸引了大批會員。記者多次致電合聯勝法人和前臺,但都沒有人接聽電話。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認為,如果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相關經營者的行為涉嫌消費欺詐。從法律上來說,所謂欺詐一般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訂立合同,并且發生交費的行為。簡單而言,消費欺詐,一是瞞,二是騙,無論瞞騙行為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在客觀上都對消費者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損失。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消費欺詐行為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即退一賠三,最低500元罰款的懲罰性賠償。就本案例來看,所謂游泳館的實際所有人和經營人雙方已經發生了履行合同方面的重大變故,但雙方都沒有考慮眾多消費者的利益,并沒有將雙方的解約行為等情況告知消費者。因此,無論是實際經營者,還是游泳場館的所有人,雙方在這方面都存在重大過錯,都有相應的責任。胡鋼也建議,消費者可以以適當的途徑介入學校和合聯勝的法律訴訟中,或者另行提起訴訟。
另外,消費者目前面臨的情況是,第一,無法進入游泳場館繼續游泳;第二,相關經營者稱不退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規定,對于消費者提出的退還貨款、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可以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比如工商機關進行舉報。因此胡鋼還建議消費者,除了采取向警方報警這種應急舉措外,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機關或者類似的市場監管機關,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進行投訴,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蘆云認為,學校和合聯勝之間的矛盾導致大批會員不能正常使用健身預付卡,顯然不應當由消費者為雙方的矛盾買單,因為消費者沒有過錯,反而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了損害。她分析指出,學校方面有相應的過錯,在最初時點,學校應當有一個相應的信息披露,告知消費者學校與機構之間的關系。在發生糾紛的第二個時間點,學校應當進行公告,但其并沒有在公共場所向消費者進行有效告知。合聯勝方面,當與學校出現糾紛,而且在學校已經提出解約的情況下,其在12月份仍繼續大肆招募會員,舉辦優惠活動,首先這種行為非常可疑,其次這種行為意味著其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因此無論是從《合同法》,還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看,合聯勝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預付卡消費出現問題、甚至商家跑路的話題并不罕見,胡鋼表示,類似的消費行為本質上是消費者對商家的一種信用消費。遺憾的是,有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費者的信任,以及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事情。針對消費者怎樣規避預付卡消費陷阱的問題,胡鋼建議,首先,消費者所選擇的一定要是其熟悉的、誠信度較高的經營者。其次,消費者要與之簽訂清晰、準確的合同,對于價款、服務項目等內容合同中應有準確約定。第三,簽訂合同時消費者務必注意簽訂合同的對象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和提供服務的為同一人,如果涉及特殊行業,除工商營業執照外,還要有特殊行業的特殊行政許可,相關信息都應完全一致。最后,胡鋼提醒,突然出現力度非常大的優惠可能是商家卷款而逃的前兆之一,請消費者務必小心。
那么嚴重失信的經營者是否可以被列入“黑名單”,以限制其日后采用預付卡形式經營?對此,蘆云介紹,5月1日起,北京開始施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將原來各個部門所獲取或發布的所謂“黑名單”統一起來,織起整個社會信用的網,意味著如果某人在飛機上出現失信行為,或者出現不履行、不執行法院判決等行為,將來可能影響其各個方面,比如就業、考取公務員、出國、投資,甚至孩子上學、社保等。因此,嚴重失信的經營者會受到這種信用懲戒,包括針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也有相應的個人懲戒措施。蘆云指出,《辦法》一方面是要懲戒失信,另一方面要獎勵守信,在建立社會信用這張大網的同時,也警示違法違規或是抱有僥幸心理的機構和個人趕快收手,盡快規范經營,建立自己的誠信檔案。
頻頻出現問題的預付卡消費,應該由誰來監管?胡鋼認為,對預付卡消費的監管主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工商機關有法定職責,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也從行政監管的角度出臺了相關部門規章,建立了事前監管體系。在胡鋼看來,應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的良好契機,織密織嚴相關監管網,使對預付卡消費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的監管模式逐漸清晰,使消費者不再懼怕這種消費模式。同時,對于違法違規的經營者,除承擔相關責任外,還要進一步將相關處罰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大力推進聯合懲戒制度,使不法經營者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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