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電腦有問題 因開具企業發票無法退貨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據《北京晨報》報道,消費者姚先生于10月6日在戴爾官網下單,花費33137元購買了最新產品,并開具了企業發票。因對方延遲發貨,他在11月10日才收到電腦,滿心歡喜打開使用卻發現電腦存在硬件問題。姚先生說:“新機器還沒用就有問題了,我覺得靠不住,就向售后提出退貨。結果對方說因為我開的是企業發票,無法享受7天退貨、15天換貨的相關服務。”
這讓姚先生十分苦惱,原本只是隨手要求開具企業發票,沒想到這一個舉動引來不小的麻煩。戴爾官方客服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因為開具的是企業發票,姚先生可通過售后流程要求技術部門上門檢修,“一般都是只支持維修和換貨,不能退貨。”
《北京晨報》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撥通了多家企業官網的客服電話,但得到的回答并不統一?;萜蘸腿A為客服人員表示,消費者可以自己選擇開具發票的性質,并不會影響“三包”政策及其他售后服務。但是,聯想官方客服人員和戴爾一樣,表示“三包”服務只針對個人消費者,并不包含企業在內,如消費者開具企業發票,則不享受7天內退貨服務。
那么,個人購買還是企業購買,跟退換貨有沒有關系?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表示:“這涉及到合同的主體是誰,也就意味著我們要來判斷一下買方是消費者個人還是所在的單位。如果是個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是企業,恐怕只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我們不能夠憑發票上抬頭來判斷合同的主體,首先姚先生是個人下了單,第二是個人付的款,第三你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是向我個人履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是由個體來完成的,而這個個體如果不是開發票抬頭上的企業法人代表,如果沒有企業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他去戴爾官網買這樣一個電腦產品,那很顯然買方就是個人,而不應當認定為是企業。
退一步說,如果認定是單位買的,那這個時候我能不能要求退貨就取決于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假設你交付的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我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我適用有理由退貨,可不可以呢?如果質量問題影響到我的正常使用,那我這個電腦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論是根據合同法94條的規定還是根據111條,是有一個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如果你的產品本身不能正常使用,我有權要求減價、修理、重做、更換,甚至退貨,也就是解除合同。
所以,無論從消法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的規定,作為賣方對于產品質量不承擔法定三包責任的說辭都是不能成立的。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產品質量法有規定,銷售者賦有法定的“三包”服務,也就意味著維修、更換、退貨服務,它的適用前提是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問題的輕重來做相應的處理,這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而不是說根據發票抬頭開的是誰就適用不同的規則,甚至于不進行退貨,只能修理檢測,這都沒有法律依據的。”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據《北京晨報》報道,消費者姚先生于10月6日在戴爾官網下單,花費33137元購買了最新產品,并開具了企業發票。因對方延遲發貨,他在11月10日才收到電腦,滿心歡喜打開使用卻發現電腦存在硬件問題。姚先生說:“新機器還沒用就有問題了,我覺得靠不住,就向售后提出退貨。結果對方說因為我開的是企業發票,無法享受7天退貨、15天換貨的相關服務。”
這讓姚先生十分苦惱,原本只是隨手要求開具企業發票,沒想到這一個舉動引來不小的麻煩。戴爾官方客服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因為開具的是企業發票,姚先生可通過售后流程要求技術部門上門檢修,“一般都是只支持維修和換貨,不能退貨。”
《北京晨報》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撥通了多家企業官網的客服電話,但得到的回答并不統一?;萜蘸腿A為客服人員表示,消費者可以自己選擇開具發票的性質,并不會影響“三包”政策及其他售后服務。但是,聯想官方客服人員和戴爾一樣,表示“三包”服務只針對個人消費者,并不包含企業在內,如消費者開具企業發票,則不享受7天內退貨服務。
那么,個人購買還是企業購買,跟退換貨有沒有關系?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表示:“這涉及到合同的主體是誰,也就意味著我們要來判斷一下買方是消費者個人還是所在的單位。如果是個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是企業,恐怕只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我們不能夠憑發票上抬頭來判斷合同的主體,首先姚先生是個人下了單,第二是個人付的款,第三你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是向我個人履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是由個體來完成的,而這個個體如果不是開發票抬頭上的企業法人代表,如果沒有企業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他去戴爾官網買這樣一個電腦產品,那很顯然買方就是個人,而不應當認定為是企業。
退一步說,如果認定是單位買的,那這個時候我能不能要求退貨就取決于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假設你交付的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我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我適用有理由退貨,可不可以呢?如果質量問題影響到我的正常使用,那我這個電腦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論是根據合同法94條的規定還是根據111條,是有一個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如果你的產品本身不能正常使用,我有權要求減價、修理、重做、更換,甚至退貨,也就是解除合同。
所以,無論從消法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的規定,作為賣方對于產品質量不承擔法定三包責任的說辭都是不能成立的。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產品質量法有規定,銷售者賦有法定的“三包”服務,也就意味著維修、更換、退貨服務,它的適用前提是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問題的輕重來做相應的處理,這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而不是說根據發票抬頭開的是誰就適用不同的規則,甚至于不進行退貨,只能修理檢測,這都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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