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修改《計量法》取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第八十六號主席令。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此次計量法修改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在廣東、上海等地試點的基礎上,取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等行政審批事項。新修改的計量法刪去了涉及上述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第四章新增一條監督檢查的規定作為第十八條,并刪去了與其內容重復的個別條款。
此次修改后,質檢部門將嚴格執行計量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依法加強對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明確“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領域;推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建立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下一步,質檢總局還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做好計量法的全面修訂工作。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了第八十六號主席令。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此次計量法修改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在廣東、上海等地試點的基礎上,取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等行政審批事項。新修改的計量法刪去了涉及上述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第四章新增一條監督檢查的規定作為第十八條,并刪去了與其內容重復的個別條款。
此次修改后,質檢部門將嚴格執行計量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依法加強對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明確“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領域;推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建立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下一步,質檢總局還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做好計量法的全面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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