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對解決部分動物產品出口檢疫管理問題意見的函((1991)農(檢疫)函字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對解決部分
動物產品出口檢疫管理問題意見的函
((1991)農(檢疫)函字第4號)
國務院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劃定職責分工,我部主管全國對內、對外動植物檢疫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對外動植物檢疫的權力。由于歷史的原因,動物產品出口檢疫的一部分,現在仍由商檢部門兼管。由于商檢部門不具備重大疫病的檢疫條件和不符合國際慣例,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國家不承認商檢證書,使我國部分動物產品出口后被對方扣留或退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同時還造成了動物產品的進口和出口檢疫互相脫節,對外口徑不一致,不能做到動物產品的進出口雙邊貿易對等,使我國肉、蛋類產品的出口受到了影響。
國務院法制局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草案)》過程中,曾于一九九0年六月份對上述問題專門組織過調查。一九九0年九月,國務院法制局又主持召開了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充分論證了將全部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管理的必要性。
一九八八年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下達的“三定”方案,明確了農業部代表國家行使對外動植物檢疫管理的權力。國家商檢局的“三定”方案沒有“檢疫”職能。因此,一九八九年公布實施的《商檢法》也沒有動植物檢疫的內容。在國家立法和體制改革中,已經從根本上解決了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管理的職能問題。在動植物檢疫立法過程中,又重提這個歷史遺留問題,使《動植物檢疫法(草案)》拖了兩年遲遲不能出臺,不僅影響了動植物檢疫事業的發展,給外貿造成損失,而且影響了我國創匯農業的進一步發展。
現將《關于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管理的理由》送上,請審閱,并望予以協調解決。
附件:關于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統一管理的理由(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對解決部分
動物產品出口檢疫管理問題意見的函
((1991)農(檢疫)函字第4號)
國務院辦公廳:
根據國務院劃定職責分工,我部主管全國對內、對外動植物檢疫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對外動植物檢疫的權力。由于歷史的原因,動物產品出口檢疫的一部分,現在仍由商檢部門兼管。由于商檢部門不具備重大疫病的檢疫條件和不符合國際慣例,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國家不承認商檢證書,使我國部分動物產品出口后被對方扣留或退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同時還造成了動物產品的進口和出口檢疫互相脫節,對外口徑不一致,不能做到動物產品的進出口雙邊貿易對等,使我國肉、蛋類產品的出口受到了影響。
國務院法制局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草案)》過程中,曾于一九九0年六月份對上述問題專門組織過調查。一九九0年九月,國務院法制局又主持召開了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充分論證了將全部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管理的必要性。
一九八八年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下達的“三定”方案,明確了農業部代表國家行使對外動植物檢疫管理的權力。國家商檢局的“三定”方案沒有“檢疫”職能。因此,一九八九年公布實施的《商檢法》也沒有動植物檢疫的內容。在國家立法和體制改革中,已經從根本上解決了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管理的職能問題。在動植物檢疫立法過程中,又重提這個歷史遺留問題,使《動植物檢疫法(草案)》拖了兩年遲遲不能出臺,不僅影響了動植物檢疫事業的發展,給外貿造成損失,而且影響了我國創匯農業的進一步發展。
現將《關于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管理的理由》送上,請審閱,并望予以協調解決。
附件:關于動物產品出口檢疫歸農業部統一管理的理由(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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