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印發《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印發《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12號)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總所以(89)總檢動字第11號文印發了《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管轄范圍》。自該文下發以來,部分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被合并或改變了隸屬關系;有的新增口岸機構;有的新增分支機構在其毗鄰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管理范圍內;部分行政區劃發生了變化。因此,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一九九0年底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資料,總所針對上述變化情況,對相關各所的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進行了相應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見附件)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請相關動植物檢疫機關主動聯系,自動協商并移交相關檢疫及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如對登記注冊單位、進出口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等的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并請向有關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所有交接工作應于七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二、請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根據有關動物植物檢疫法規,認真做好本局(所)管轄范圍內進出口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及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三、今后,動植物檢疫機關有新建、撤銷、合并或行政區劃的變更與管轄范圍有聯系的,總所將及時對相關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做相應調整。
附件: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印發《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12號)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總所以(89)總檢動字第11號文印發了《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管轄范圍》。自該文下發以來,部分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被合并或改變了隸屬關系;有的新增口岸機構;有的新增分支機構在其毗鄰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管理范圍內;部分行政區劃發生了變化。因此,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一九九0年底全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資料,總所針對上述變化情況,對相關各所的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進行了相應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見附件)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請相關動植物檢疫機關主動聯系,自動協商并移交相關檢疫及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如對登記注冊單位、進出口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等的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并請向有關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所有交接工作應于七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二、請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根據有關動物植物檢疫法規,認真做好本局(所)管轄范圍內進出口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及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三、今后,動植物檢疫機關有新建、撤銷、合并或行政區劃的變更與管轄范圍有聯系的,總所將及時對相關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做相應調整。
附件: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動物檢疫工作管轄范圍(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10-28)
- 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債務沉重地區違規興建樓堂館所問題的通報(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