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局關于下發《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檢驗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家商檢局關于下發《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檢驗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檢檢〔1992〕438號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直屬商檢局:
國家商檢局于今年九月在四川召開全國鬃毛類商品檢驗工作會議。會議審定通過了《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檢驗管理規定》。現將該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試行一年,有什么意見,請及時報告我局,以便修訂。
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類商品檢驗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出口鬃毛類商品的管理,統一檢驗做法,認真準確地執行標準,切實把好質量關,以維護國家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三大類商品的出口檢驗工作管理。
1 檢驗依據
1.1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類(以下簡稱“鬃毛類”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檢驗標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檢驗。
上述商品的檢疫工作按照國檢檢〔1992〕221號“關于發布《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1.2合同、信用證對出口鬃毛類商品的品質、獸醫、消毒、規格、重量、數量、包裝有具體規定的,按合同、信用證進行檢驗。
1.3合同、信用證對品質條件沒有具體規定的,出口鬃毛類商品按有關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
1.4合同、信用證規定樣品成交的鬃毛類商品,按照貿易雙方確認的封樣進行檢驗。
2 檢驗方式:在生產部門檢驗合格和經營部門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1商檢局自驗。
2.2商檢局與生產或經營部門共同檢驗。
2.3商檢局抽查檢驗。抽驗率不低于批次的30%。
2.4認可的檢驗機構以及認可檢驗員檢驗。
3 檢驗程序
3.1商檢局檢驗人員接到申報單后,對所附的合同、信用證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審核,將必檢項目列成表格,做好檢驗的準備工作。
3.2檢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8215-87《出口豬鬃檢驗方法》、專業標準ZBB45002-87《出口馬鬃馬尾巴毛檢驗方法》、ZBB45004-87《出口細尾巴毛檢驗方法》或有關規定實施。
3.3依照方法標準規定的程序,將檢驗的實際數據和情況詳細記錄到原始檢驗表格里,并對原始檢驗進行分析和綜合評定,按照3.2所列檢驗方法標準、合同、信用證或有關規定的品質、規格要求判定。
3.4經檢驗的鬃毛類商品,檢驗人員可出具合格檢驗結果單或簽發不合格檢驗結果單。其檢驗結果單經技術負責人審核方可有效。
3.5檢驗條件
3.5.1應具備與所檢商品相適應的3.2項所列標準規定的檢測儀器與設備。
3.5.2在自然光或燈光充足、避風的條件下進行檢驗。
4
4.1檢驗所取樣品以及檢驗原始記錄、查驗記錄應存檔備查。
4.2檢驗質量分析,每年底報國家商檢局。
5 產地局與口岸局的職責
5.1產地局檢驗合格的出口鬃毛類商品,需在口岸商檢局換證出口的,憑產地局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查驗,換證出口。
5.2查驗發現品質、包裝不符合規定,不應放行,應及時聯系產地局協商判定。
6 證書有效期
6.1“檢驗換證憑單”有效期為二個月。在有效期內,查驗合格后,憑單換證。
6.2“檢驗證書”有效期二個月。超過有效期未出口者,在出口時,經營部門應當重新報驗。
7 樣品處理
出口鬃毛類商品的備查樣品和對外成交的簽封樣品,經營部門和商檢應將樣品妥善保存,保存期從出口之日起,一般為半年。
國家商檢局關于下發《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檢驗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檢檢〔1992〕438號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國家商檢局于今年九月在四川召開全國鬃毛類商品檢驗工作會議。會議審定通過了《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檢驗管理規定》。現將該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試行一年,有什么意見,請及時報告我局,以便修訂。
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類商品檢驗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出口鬃毛類商品的管理,統一檢驗做法,認真準確地執行標準,切實把好質量關,以維護國家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三大類商品的出口檢驗工作管理。
1 檢驗依據
1.1出口豬鬃、馬鬃、馬尾細尾巴毛類(以下簡稱“鬃毛類”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檢驗標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檢驗。
上述商品的檢疫工作按照國檢檢〔1992〕221號“關于發布《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1.2合同、信用證對出口鬃毛類商品的品質、獸醫、消毒、規格、重量、數量、包裝有具體規定的,按合同、信用證進行檢驗。
1.3合同、信用證對品質條件沒有具體規定的,出口鬃毛類商品按有關規定的標準進行檢驗。
1.4合同、信用證規定樣品成交的鬃毛類商品,按照貿易雙方確認的封樣進行檢驗。
2 檢驗方式:在生產部門檢驗合格和經營部門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1商檢局自驗。
2.2商檢局與生產或經營部門共同檢驗。
2.3商檢局抽查檢驗。抽驗率不低于批次的30%。
2.4認可的檢驗機構以及認可檢驗員檢驗。
3 檢驗程序
3.1商檢局檢驗人員接到申報單后,對所附的合同、信用證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審核,將必檢項目列成表格,做好檢驗的準備工作。
3.2檢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8215-87《出口豬鬃檢驗方法》、專業標準ZBB45002-87《出口馬鬃馬尾巴毛檢驗方法》、ZBB45004-87《出口細尾巴毛檢驗方法》或有關規定實施。
3.3依照方法標準規定的程序,將檢驗的實際數據和情況詳細記錄到原始檢驗表格里,并對原始檢驗進行分析和綜合評定,按照3.2所列檢驗方法標準、合同、信用證或有關規定的品質、規格要求判定。
3.4經檢驗的鬃毛類商品,檢驗人員可出具合格檢驗結果單或簽發不合格檢驗結果單。其檢驗結果單經技術負責人審核方可有效。
3.5檢驗條件
3.5.1應具備與所檢商品相適應的3.2項所列標準規定的檢測儀器與設備。
3.5.2在自然光或燈光充足、避風的條件下進行檢驗。
4
4.1檢驗所取樣品以及檢驗原始記錄、查驗記錄應存檔備查。
4.2檢驗質量分析,每年底報國家商檢局。
5 產地局與口岸局的職責
5.1產地局檢驗合格的出口鬃毛類商品,需在口岸商檢局換證出口的,憑產地局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查驗,換證出口。
5.2查驗發現品質、包裝不符合規定,不應放行,應及時聯系產地局協商判定。
6 證書有效期
6.1“檢驗換證憑單”有效期為二個月。在有效期內,查驗合格后,憑單換證。
6.2“檢驗證書”有效期二個月。超過有效期未出口者,在出口時,經營部門應當重新報驗。
7 樣品處理
出口鬃毛類商品的備查樣品和對外成交的簽封樣品,經營部門和商檢應將樣品妥善保存,保存期從出口之日起,一般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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