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22號)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六、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名單。
一、進境運輸工具動物檢疫疫區名單(以下簡稱疫區名單),主要依照農業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近期內發生一類傳染病和蘭耳病的疫區,并結合我國與世界各國和地區通商通航情況而定。由于疫情是不斷變化的,今后本名單將根據疫情變化,作必要的修改補充。
二、由于動物疫情變化頻繁,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
三、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
四、本名單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動物疫區國家和地區名單
亞洲
日本 泰國 老撾 韓國 香港 澳門 臺灣 緬甸 印度 菲律賓 孟加拉國 馬來西亞 新加坡 越南 巴基斯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斯里蘭卡
尼泊爾 不丹 文萊 以色列 柬埔寨 阿富汗 蒙古 吉爾吉斯 塔吉克斯坦 烏茲別克 哈薩克 科威特 巴林 也門 沙特阿拉伯 阿聯酋 約旦 黎巴嫩 阿曼 敘利亞
歐洲
俄羅斯 烏克蘭 意大利 土耳其 保加利亞 德國 奧地利 比利時 法國
捷克 斯洛伐克 南斯拉夫 西班牙 葡萄牙 英國 愛爾蘭 荷蘭 馬爾他 瑞士 阿爾巴尼亞 丹麥 挪威 波蘭 匈牙利
非洲各國
美洲
巴拉圭 墨西哥 阿根廷 哥倫比亞 厄瓜多爾 巴西 烏拉圭 玻利維亞 秘魯 美國 加拿大 巴拿馬 古巴
大洋洲
澳大利亞 新西蘭 巴布亞新幾內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的通知
(總檢動字〔1992〕22號)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運輸工具動植物檢疫疫區名單(動檢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六、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名單。
一、進境運輸工具動物檢疫疫區名單(以下簡稱疫區名單),主要依照農業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近期內發生一類傳染病和蘭耳病的疫區,并結合我國與世界各國和地區通商通航情況而定。由于疫情是不斷變化的,今后本名單將根據疫情變化,作必要的修改補充。
二、由于動物疫情變化頻繁,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
三、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
四、本名單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動物疫區國家和地區名單
亞洲
日本 泰國 老撾 韓國 香港 澳門 臺灣 緬甸 印度 菲律賓 孟加拉國 馬來西亞 新加坡 越南 巴基斯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斯里蘭卡
尼泊爾 不丹 文萊 以色列 柬埔寨 阿富汗 蒙古 吉爾吉斯 塔吉克斯坦 烏茲別克 哈薩克 科威特 巴林 也門 沙特阿拉伯 阿聯酋 約旦 黎巴嫩 阿曼 敘利亞
歐洲
俄羅斯 烏克蘭 意大利 土耳其 保加利亞 德國 奧地利 比利時 法國
捷克 斯洛伐克 南斯拉夫 西班牙 葡萄牙 英國 愛爾蘭 荷蘭 馬爾他 瑞士 阿爾巴尼亞 丹麥 挪威 波蘭 匈牙利
非洲各國
美洲
巴拉圭 墨西哥 阿根廷 哥倫比亞 厄瓜多爾 巴西 烏拉圭 玻利維亞 秘魯 美國 加拿大 巴拿馬 古巴
大洋洲
澳大利亞 新西蘭 巴布亞新幾內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10-28)
- 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債務沉重地區違規興建樓堂館所問題的通報(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