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1993)農(檢疫)字第3號)
農業部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1993)農(檢疫)字第3號)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局、動物檢疫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隨著國內飼養犬、貓等寵物熱的興起,進境旅客(含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下同)從境外帶進犬、貓愈來愈多。為了加強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惡性傳染病傳入我國,保障農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農業部、海關部署聯合制訂了《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請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由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分別對外公布實施。現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每人限一只。
二、海關接受旅客帶進伴侶犬、貓的申報后,應驗明有關證書,并通知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將有關犬、貓進行隔離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向旅客出具“截留檢疫憑證”。檢疫時間一律為三十天。
三、旅客申報攜帶進境伴侶犬、貓,不能交驗輸出國(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狂犬病免疫證書或超出規定限量的,海關通知口岸動植物物檢疫機關將有關犬、貓暫時扣留,旅客應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退運境外手續。逾期未辦理或旅客聲明自動放棄的,視同無人認領物品,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進行檢疫處理。
四、旅客攜帶伴侶犬、貓不向海關申報者,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對沒收的犬、貓,由海關移交給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隔離檢疫。檢疫合格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作拍賣處理,所得價款扣除檢疫、預防接種、海關監管、動物飼養,管理及其他有關費用后,余款上繳國庫;檢疫不合格或檢疫期間死亡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按規定處罰后準予退運的犬、貓,按本通知第三條處理。
五、各口岸海關和動植物檢疫機關要相互配合,加強對旅客帶進伴侶犬、貓的監管和檢疫,共同做好把關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
附件: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總署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狂犬病等惡性傳染病傳入我國,保障農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須持有輸出國(或地區)官方獸醫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狂犬病免疫證書向海關申報,并由海關通知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旅客所攜帶的動物實施隔離檢疫。沒有上述證書者,一律不準攜帶伴侶犬、貓入境。
第三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有關伴侶犬、貓在指定場所進行為期三十天的隔離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犬、貓,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準予進境;檢疫不合格的由檢疫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隔離檢疫期內有關伴侶犬、貓的飼養管理由物主負責,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代理。檢疫、飼養、管理等所涉費用,由物主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繳納。
第五條 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違反本規定者,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農業部 海關總署關于實施《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1993)農(檢疫)字第3號)
近年來,隨著國內飼養犬、貓等寵物熱的興起,進境旅客(含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下同)從境外帶進犬、貓愈來愈多。為了加強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惡性傳染病傳入我國,保障農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農業部、海關部署聯合制訂了《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請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由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分別對外公布實施。現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每人限一只。
二、海關接受旅客帶進伴侶犬、貓的申報后,應驗明有關證書,并通知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將有關犬、貓進行隔離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向旅客出具“截留檢疫憑證”。檢疫時間一律為三十天。
三、旅客申報攜帶進境伴侶犬、貓,不能交驗輸出國(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狂犬病免疫證書或超出規定限量的,海關通知口岸動植物物檢疫機關將有關犬、貓暫時扣留,旅客應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退運境外手續。逾期未辦理或旅客聲明自動放棄的,視同無人認領物品,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進行檢疫處理。
四、旅客攜帶伴侶犬、貓不向海關申報者,海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對沒收的犬、貓,由海關移交給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隔離檢疫。檢疫合格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作拍賣處理,所得價款扣除檢疫、預防接種、海關監管、動物飼養,管理及其他有關費用后,余款上繳國庫;檢疫不合格或檢疫期間死亡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按規定處罰后準予退運的犬、貓,按本通知第三條處理。
五、各口岸海關和動植物檢疫機關要相互配合,加強對旅客帶進伴侶犬、貓的監管和檢疫,共同做好把關工作。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
附件: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總署關于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狂犬病等惡性傳染病傳入我國,保障農牧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須持有輸出國(或地區)官方獸醫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和狂犬病免疫證書向海關申報,并由海關通知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旅客所攜帶的動物實施隔離檢疫。沒有上述證書者,一律不準攜帶伴侶犬、貓入境。
第三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有關伴侶犬、貓在指定場所進行為期三十天的隔離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犬、貓,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證書準予進境;檢疫不合格的由檢疫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隔離檢疫期內有關伴侶犬、貓的飼養管理由物主負責,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代理。檢疫、飼養、管理等所涉費用,由物主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繳納。
第五條 旅客攜帶伴侶犬、貓進境違反本規定者,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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