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局關于加強出口水產品衛生檢驗工作的通知 (國檢檢〔1994〕156號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家商檢局關于加強出口水產品衛生檢驗工作的通知
(國檢檢〔1994〕156號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直屬商檢局:
近期,接連接到我駐外使館商務處函告,我出口水產品在法國、德國、日本等國被衛生當局檢出藥物留、放射性、致病菌和細菌數超標等,嚴重影響中國出口水產品的信譽。請各局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出口水產品的衛生項目檢驗,確保出口水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現就出口水產品檢驗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出口水產品是涉及安全衛生的特殊商品,要堅持產地檢驗,口岸查驗放行的做法。未經產地檢驗,口岸商檢局不得出證、放行。遇到問題要與產地商檢局互通情況,密切協作,共同把好出口水產品檢驗質量關。
二、出口水產品的衛生檢驗項目包括細菌、藥殘、農殘、重金屬、放射性等,必須按進口國的規定逐批檢驗,嚴格禁止不做衛生檢驗就出“符合人類食用”衛生證的做法。經衛生檢驗不合格的水產品,一律不準出證放行出口。
三、各局要進一步加強貝類毒素檢測工作,結合日常檢驗工作對貝類捕撈區域進行普查并做好管理。出口貝類加工產品(凍品、干、鮮品、罐頭產品)要嚴格按進口國的規定,批批檢測貝類毒素(DSP.PSP);出口活貝類按國家商檢局對江蘇商檢局的《關于對日出口貝類毒素的緊急請示的復函》(國檢檢〔1991〕590號)執行,每15天為一周期檢測一次。
四、出口鰻魚藥殘控制、檢驗問題。為了有效地控制鰻魚中的藥殘,請各局加強對出口養鰻場的用藥管理,加強養鰻飼料中的藥物添加劑的監控檢測,將問題解決在飼養過程中。從明年2月1日起,在各養鰻場實施用藥登記制度,在鰻魚飼養過程中使用藥物按要求做好用藥記錄,并填寫養鰻用藥登記表(附后),養鰻場交售活成鰻時必須附帶養鰻用藥登記表。
用于出口或加工烤鰻必須來自經商檢局登記的養鰻場并帶有養鰻場的養鰻用藥登記表,沒有帶養鰻用藥登記表的,烤鰻加工廠或外貿出口公司不得收購。
商檢在進行烤鰻或活鰻出口檢驗時,要認真檢查附帶的養鰻用藥登記表,對用藥不符合規定或沒有附帶養鰻用藥登記表的,不接受檢驗,如果接受檢驗,要按規定擴大抽樣進行所有藥殘項目檢測,檢驗合格后出證放行出口。
五、各局要加強對出口水產品的批次管理,對管理混亂的加工廠、冷藏庫要嚴格整頓,確保檢驗、發運的貨物一致、貨證相符。
上述規定請各局認真貫徹執行。并請對1994年出口水產品檢驗工作做出總結和質量分析,于1995年3月1日前報國家商檢局檢驗科技司。
附件:養鰻用藥登記表
養鰻用藥登記表
養鰻場名稱
養鰻場登記編號
養鰻過程用藥登記
最后一次用藥時間
用藥時間
用藥品種
交收活鰻數量 噸
養鰻場場長簽字:
養鰻場蓋章:
填表日期:
出口公司或烤鰻廠驗收員簽字:
公司或烤鰻廠負責人簽字:
驗收日期:
注:此表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必須攜帶
國家商檢局關于加強出口水產品衛生檢驗工作的通知
(國檢檢〔1994〕156號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近期,接連接到我駐外使館商務處函告,我出口水產品在法國、德國、日本等國被衛生當局檢出藥物留、放射性、致病菌和細菌數超標等,嚴重影響中國出口水產品的信譽。請各局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出口水產品的衛生項目檢驗,確保出口水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現就出口水產品檢驗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出口水產品是涉及安全衛生的特殊商品,要堅持產地檢驗,口岸查驗放行的做法。未經產地檢驗,口岸商檢局不得出證、放行。遇到問題要與產地商檢局互通情況,密切協作,共同把好出口水產品檢驗質量關。
二、出口水產品的衛生檢驗項目包括細菌、藥殘、農殘、重金屬、放射性等,必須按進口國的規定逐批檢驗,嚴格禁止不做衛生檢驗就出“符合人類食用”衛生證的做法。經衛生檢驗不合格的水產品,一律不準出證放行出口。
三、各局要進一步加強貝類毒素檢測工作,結合日常檢驗工作對貝類捕撈區域進行普查并做好管理。出口貝類加工產品(凍品、干、鮮品、罐頭產品)要嚴格按進口國的規定,批批檢測貝類毒素(DSP.PSP);出口活貝類按國家商檢局對江蘇商檢局的《關于對日出口貝類毒素的緊急請示的復函》(國檢檢〔1991〕590號)執行,每15天為一周期檢測一次。
四、出口鰻魚藥殘控制、檢驗問題。為了有效地控制鰻魚中的藥殘,請各局加強對出口養鰻場的用藥管理,加強養鰻飼料中的藥物添加劑的監控檢測,將問題解決在飼養過程中。從明年2月1日起,在各養鰻場實施用藥登記制度,在鰻魚飼養過程中使用藥物按要求做好用藥記錄,并填寫養鰻用藥登記表(附后),養鰻場交售活成鰻時必須附帶養鰻用藥登記表。
用于出口或加工烤鰻必須來自經商檢局登記的養鰻場并帶有養鰻場的養鰻用藥登記表,沒有帶養鰻用藥登記表的,烤鰻加工廠或外貿出口公司不得收購。
商檢在進行烤鰻或活鰻出口檢驗時,要認真檢查附帶的養鰻用藥登記表,對用藥不符合規定或沒有附帶養鰻用藥登記表的,不接受檢驗,如果接受檢驗,要按規定擴大抽樣進行所有藥殘項目檢測,檢驗合格后出證放行出口。
五、各局要加強對出口水產品的批次管理,對管理混亂的加工廠、冷藏庫要嚴格整頓,確保檢驗、發運的貨物一致、貨證相符。
上述規定請各局認真貫徹執行。并請對1994年出口水產品檢驗工作做出總結和質量分析,于1995年3月1日前報國家商檢局檢驗科技司。
附件:養鰻用藥登記表
養鰻用藥登記表
養鰻場名稱 | 養鰻場登記編號 | ||||
養鰻過程用藥登記 | |||||
最后一次用藥時間 | 用藥時間 | 用藥品種 | |||
交收活鰻數量 噸 | |||||
養鰻場場長簽字:
養鰻場蓋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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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公司或烤鰻廠驗收員簽字:
公司或烤鰻廠負責人簽字:
驗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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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必須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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