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8管發第166號)
北京、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廣東、深圳、廣西外經貿委(廳、局),部駐廣州、深圳特派員辦事處,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廣東省動植物檢疫局,深圳市動植物檢疫局,各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局,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香港粵海(集團)有限公司:
為維護供應香港活家禽出口經營秩序,保證出口產品衛生質量,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制訂了《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供應香港活家禽的出口管理工作,維護出口經營秩序,提高產品質量,根據外經貿部《關于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雞(包括竹絲雞、珍珠雞)、活鴨(包括野鴨)、活鵝、活乳鴿。冰鮮家禽出口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出口配額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外經貿部根據香港市場需求和國內貨源供應情況,安排供港活家禽年度配額。
(二)外經貿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廣辦”)依據外經貿部下達的年度配額和市場需求情況,安排分月出口配額。
(三)廣辦在代理機構提出的每周及每日要貨建議的基礎上,根據貨源情況、市場需求和價格水平確定供港活家禽日配額總量,按比例下達給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并抄報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等部門。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深圳市貿易發展局根據廣辦下達的日配額總量,分別負責本地管轄范圍內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額的安排,并報廣辦備案,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其他省市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額安排由廣辦下達。
(四)廣辦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商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制訂活家禽日配額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外經貿部備案;代理機構須將活家禽在港查驗的具體辦法及相關協議報外經貿部和廣辦備案。
第四條 出口配額的分配原則
(一)配額的分配與調整本著“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則進行。
(二)鼓勵規模化、效益型、高質量經營。根據各地方和有關部委直屬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配額使用、出口賣價和商品質量等情況實行獎優罰劣的配額分配機制。
(三)配額的分配按以下依據進行:
1.在確定下年配額總量的基礎上,按各單位在當年年度配額總量中所占比重,計算出各單位的配額基數。
2.年1―8月份配額使用率(代理機構統計,下同)低于全國平均配額使用率的單位,扣減其配額基數的10―30%(具體扣減比例視各單位配額使用總體情況而定)。確定后的扣減比例適用于所有被扣減的單位。扣減的配額按比例獎勵給配額使用率高于全國配額使用率的單位。
各單位的配額使用率均在80%(含80%)以上或均未達到80%時,不再進行配額的獎罰。
3.年1―8月份出口賣價低于活家禽出口價格協調小組商定的賣價的單位,扣減其配額基數的5―10%(具體扣減比例視各單位出口賣價總體情況而定)。確定后的扣減比例適用于所有被扣減的單位。扣減的配額,按比例獎勵給出口賣價等于或高于全國平均賣價的單位。
4.總量如需追加時,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分配給配額使用率高、出口賣價高的單位。
(四)各地外經貿管理部門在進行配額的二次分配時,按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每家出口企業的最低配額數量按下列規定執行:
1.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30萬只;
2.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10萬只;
3.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7萬只;
4.鴿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15萬只;
5.禽年度出口配額低于上述標準的單位,出口經營企業限定為1家;
6.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對1998年已分到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額但未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最低配額數量標準的出口企業,保留其六個月的出口配額,由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指定符合供港活家禽最低分配標準的出口企業代理其出口。到期后不再安排上述企業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額;
7.位的分配結果需及時抄報外經貿部(貿管司)和廣辦。
(五)外經貿部批準的具有活家禽供港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出口的產品必須是自產產品。
(六)外商投資企業向香港出口活家禽,必須是本企業自產產品,出口數量不得超過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并接受有關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駐港代理機構的監督與協調。
第五條 廣辦會同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共同組成由主營出口企業和代理機構參加的活家禽出口協調小組,及時制定和協調市場價格。
第六條 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發放,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1天。
(二)出口企業在申領出口許可證時,須提供活家禽的生產企業注冊登記代號、生產企業出具的保證書及出口合同等文件。
(三)發證機關須審核本條第二款的有關文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四)各出口企業應嚴格按日配額申領出口許可證,不得轉讓或倒賣出口許可證。
第七條 活家禽出口的檢疫
(一)供港活家禽須在經過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注冊登記的生產場生產。
(二)出口的活家禽須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產地檢疫,檢疫合格后簽發動物檢疫證書。有關供港活家禽生產場注冊登記和出口檢疫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另行制定。
(三)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局應定期將其檢疫的有關情況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同時抄報外經貿部、廣辦和有關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海關憑有效出口許可證和動物檢疫證書驗放。
第九條 代理機構的職責
(一)香港華潤(集團)五豐行是內地鮮活冷凍商品在香港的統一代理機構,負責協調管理市場銷售工作。香港粵海(集團)廣南行在接受統一代理機構協調的前提下,負責代理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活家禽出口;香港華潤(集團)五豐行負責代理廣東省和深圳市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活家禽出口。出口企業須接受代理機構的市場協調,并與有關代理機構簽定相應的代理協議,明確雙方各自的責、權、利。
(二)代理機構負責確定香港的經銷商和運輸工具的審定,并將客戶名單和運輸工具登記名錄報外經貿部和廣辦備案。
(三)代理機構應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在廣辦安排的月度配額內,向廣辦提出每周及每日的要貨建議并同時抄報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
(四)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日配額查驗出口企業的到貨數量,并將查驗結果及時報送廣辦。代理機構的工作應接受外經貿部的監督檢查。
(五)對港出口的活家禽須由代理機構統一結匯。代理機構應認真調查、落實有關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狀況,保證安全、及時收匯。
第十條 出口企業應嚴格按本暫行規定做好對港活家禽出口工作。對違反本規定者,一經查實,外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扣減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對港活家禽出口經營資格的處罰。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原我部制訂下發的《進一步加強供港活鵝、活鴨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8管發第166號)
北京、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廣東、深圳、廣西外經貿委(廳、局),部駐廣州、深圳特派員辦事處,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廣東省動植物檢疫局,深圳市動植物檢疫局,各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局,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香港粵海(集團)有限公司:
為維護供應香港活家禽出口經營秩序,保證出口產品衛生質量,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制訂了《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供應香港活家禽的出口管理工作,維護出口經營秩序,提高產品質量,根據外經貿部《關于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主動配額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雞(包括竹絲雞、珍珠雞)、活鴨(包括野鴨)、活鵝、活乳鴿。冰鮮家禽出口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出口配額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外經貿部根據香港市場需求和國內貨源供應情況,安排供港活家禽年度配額。
(二)外經貿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廣辦”)依據外經貿部下達的年度配額和市場需求情況,安排分月出口配額。
(三)廣辦在代理機構提出的每周及每日要貨建議的基礎上,根據貨源情況、市場需求和價格水平確定供港活家禽日配額總量,按比例下達給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并抄報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和海關等部門。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深圳市貿易發展局根據廣辦下達的日配額總量,分別負責本地管轄范圍內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額的安排,并報廣辦備案,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其他省市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額安排由廣辦下達。
(四)廣辦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商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制訂活家禽日配額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外經貿部備案;代理機構須將活家禽在港查驗的具體辦法及相關協議報外經貿部和廣辦備案。
第四條 出口配額的分配原則
(一)配額的分配與調整本著“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則進行。
(二)鼓勵規模化、效益型、高質量經營。根據各地方和有關部委直屬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配額使用、出口賣價和商品質量等情況實行獎優罰劣的配額分配機制。
(三)配額的分配按以下依據進行:
1.在確定下年配額總量的基礎上,按各單位在當年年度配額總量中所占比重,計算出各單位的配額基數。
2.年1―8月份配額使用率(代理機構統計,下同)低于全國平均配額使用率的單位,扣減其配額基數的10―30%(具體扣減比例視各單位配額使用總體情況而定)。確定后的扣減比例適用于所有被扣減的單位。扣減的配額按比例獎勵給配額使用率高于全國配額使用率的單位。
各單位的配額使用率均在80%(含80%)以上或均未達到80%時,不再進行配額的獎罰。
3.年1―8月份出口賣價低于活家禽出口價格協調小組商定的賣價的單位,扣減其配額基數的5―10%(具體扣減比例視各單位出口賣價總體情況而定)。確定后的扣減比例適用于所有被扣減的單位。扣減的配額,按比例獎勵給出口賣價等于或高于全國平均賣價的單位。
4.總量如需追加時,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分配給配額使用率高、出口賣價高的單位。
(四)各地外經貿管理部門在進行配額的二次分配時,按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每家出口企業的最低配額數量按下列規定執行:
1.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30萬只;
2.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10萬只;
3.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7萬只;
4.鴿最低分配數量不得低于15萬只;
5.禽年度出口配額低于上述標準的單位,出口經營企業限定為1家;
6.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對1998年已分到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額但未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最低配額數量標準的出口企業,保留其六個月的出口配額,由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指定符合供港活家禽最低分配標準的出口企業代理其出口。到期后不再安排上述企業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額;
7.位的分配結果需及時抄報外經貿部(貿管司)和廣辦。
(五)外經貿部批準的具有活家禽供港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出口的產品必須是自產產品。
(六)外商投資企業向香港出口活家禽,必須是本企業自產產品,出口數量不得超過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并接受有關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駐港代理機構的監督與協調。
第五條 廣辦會同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共同組成由主營出口企業和代理機構參加的活家禽出口協調小組,及時制定和協調市場價格。
第六條 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發放,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1天。
(二)出口企業在申領出口許可證時,須提供活家禽的生產企業注冊登記代號、生產企業出具的保證書及出口合同等文件。
(三)發證機關須審核本條第二款的有關文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四)各出口企業應嚴格按日配額申領出口許可證,不得轉讓或倒賣出口許可證。
第七條 活家禽出口的檢疫
(一)供港活家禽須在經過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注冊登記的生產場生產。
(二)出口的活家禽須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產地檢疫,檢疫合格后簽發動物檢疫證書。有關供港活家禽生產場注冊登記和出口檢疫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另行制定。
(三)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局應定期將其檢疫的有關情況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同時抄報外經貿部、廣辦和有關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海關憑有效出口許可證和動物檢疫證書驗放。
第九條 代理機構的職責
(一)香港華潤(集團)五豐行是內地鮮活冷凍商品在香港的統一代理機構,負責協調管理市場銷售工作。香港粵海(集團)廣南行在接受統一代理機構協調的前提下,負責代理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活家禽出口;香港華潤(集團)五豐行負責代理廣東省和深圳市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活家禽出口。出口企業須接受代理機構的市場協調,并與有關代理機構簽定相應的代理協議,明確雙方各自的責、權、利。
(二)代理機構負責確定香港的經銷商和運輸工具的審定,并將客戶名單和運輸工具登記名錄報外經貿部和廣辦備案。
(三)代理機構應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在廣辦安排的月度配額內,向廣辦提出每周及每日的要貨建議并同時抄報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
(四)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省市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日配額查驗出口企業的到貨數量,并將查驗結果及時報送廣辦。代理機構的工作應接受外經貿部的監督檢查。
(五)對港出口的活家禽須由代理機構統一結匯。代理機構應認真調查、落實有關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狀況,保證安全、及時收匯。
第十條 出口企業應嚴格按本暫行規定做好對港活家禽出口工作。對違反本規定者,一經查實,外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扣減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對港活家禽出口經營資格的處罰。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原我部制訂下發的《進一步加強供港活鵝、活鴨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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