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關于印發《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關于印發《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
(動植檢綜字〔1998〕5號
各有關直屬口岸局:
為了規范和完善保稅區動植物檢疫工作,現將《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國家局。
附件:《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促進保稅區健康發展,加強與完善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檢疫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保稅區的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以下簡稱應檢物),依照本辦法實施檢疫。
第三條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對本轄區所設保稅區的進出境應檢物檢疫工作。
口岸動植物檢疫人員根據需要可進入保稅區實施檢疫、監督管理和疫情監測;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在保稅區設置動植物檢疫辦事機構。
第四條 進入保稅區的進境動物及其繁殖材料以及禁止進境物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進境后在保稅區內存放、加工復出境的植物繁殖材料,不需辦理審批手續。
其他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產品,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委托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一)在保稅區內加工、存放復出境的;
(二)傳播病蟲害危險性小的;
(三)加工、存放過程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要求的。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根據上述原則,制訂委托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產品名單。
凡從保稅區進入國內其他地區的應檢物,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進入保稅區的進境應檢物,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需調入保稅區實施檢疫的,需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其運輸、裝卸過程應當采取防疫措施,在保稅區的加工、存放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保稅區內進境應檢物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督制度;并根據需要可在保稅區內倉庫、加工廠等加工存放應檢物的場所實施疫情監測。
第七條 進入保稅區的進境應檢物,原則上只在進境時實施檢疫,復出境或進入國內其他地區時,不再實施檢疫;如有下列情況時,須重新實施檢疫(一)進境應檢物復境時,輸入國或貨主有檢疫要求的;(二)進境應檢物進入國內其他地區時,檢疫部門有特殊檢疫要求的。
第八條 進入保稅區存放的進境應檢物原包裝出境,包密封條件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只做外包裝檢疫,或據情況進行防疫消毒處理,復出境時不再檢疫;若因其原因需進入國內其他地區時,須對貨物本身實施檢疫,
第九條 從國內其他地區進入保稅區的應檢物,再辦理關手續前,應辦理有關檢疫手續;進入保稅區后,對應檢物進行監督管理,在應檢物出境時實施檢疫。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關于印發《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的通知
(動植檢綜字〔1998〕5號
為了規范和完善保稅區動植物檢疫工作,現將《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國家局。
附件:《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促進保稅區健康發展,加強與完善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檢疫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保稅區的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以下簡稱應檢物),依照本辦法實施檢疫。
第三條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對本轄區所設保稅區的進出境應檢物檢疫工作。
口岸動植物檢疫人員根據需要可進入保稅區實施檢疫、監督管理和疫情監測;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在保稅區設置動植物檢疫辦事機構。
第四條 進入保稅區的進境動物及其繁殖材料以及禁止進境物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進境后在保稅區內存放、加工復出境的植物繁殖材料,不需辦理審批手續。
其他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產品,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委托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一)在保稅區內加工、存放復出境的;
(二)傳播病蟲害危險性小的;
(三)加工、存放過程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要求的。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根據上述原則,制訂委托辦理檢疫審批的動植物產品名單。
凡從保稅區進入國內其他地區的應檢物,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進入保稅區的進境應檢物,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需調入保稅區實施檢疫的,需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其運輸、裝卸過程應當采取防疫措施,在保稅區的加工、存放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保稅區內進境應檢物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督制度;并根據需要可在保稅區內倉庫、加工廠等加工存放應檢物的場所實施疫情監測。
第七條 進入保稅區的進境應檢物,原則上只在進境時實施檢疫,復出境或進入國內其他地區時,不再實施檢疫;如有下列情況時,須重新實施檢疫(一)進境應檢物復境時,輸入國或貨主有檢疫要求的;(二)進境應檢物進入國內其他地區時,檢疫部門有特殊檢疫要求的。
第八條 進入保稅區存放的進境應檢物原包裝出境,包密封條件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只做外包裝檢疫,或據情況進行防疫消毒處理,復出境時不再檢疫;若因其原因需進入國內其他地區時,須對貨物本身實施檢疫,
第九條 從國內其他地區進入保稅區的應檢物,再辦理關手續前,應辦理有關檢疫手續;進入保稅區后,對應檢物進行監督管理,在應檢物出境時實施檢疫。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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