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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農牧漁業部、中國專利局關于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入境檢疫暫行規定

2012年01月29日 15:07????信息來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wxjg/gjwsjy/200610/t20061027_17013.htm

(1985年9月10日)

一、外國申請人向我國提出涉及微生物的專利申請,將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交中國專利局指定的保藏單位保藏的,應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向衛生部或農牧漁業部辦理入境許可審批手續。

與人、環境衛生有關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由衛生部審批;與動物、植物有關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由農牧漁業部審批;與人畜共患性疾病有關的,應由衛生部和農牧漁業部協商后聯合審批。審批單位一般應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入境申請后一周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二、審批單位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令、條例進行審批。對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進口時,要求包裝絕對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在辦理入境許可審批手續時,應向審批單位提交申請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用途,對人和動植物有否危害等簡要資料。

四、經審批單位同意,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方可通知外國專利申請人將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寄入我國或攜帶入境。進口時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應將外國委托人的有關證明及審批單位的許可單向進口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接受報檢后,應及時查檢,放行。若發現進口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與證件不符,或包裝不符合要求,即予以退回或沒收銷毀。

五、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保藏單位應對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妥善保藏,確保安全,嚴防擴散。

六、任何人要求獲取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樣品供國內使用的,除按中國專利局《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辦法》辦理外,均應經衛生部或農牧漁業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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