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來華外國人提供健康證明問題的若干規定
((87)衛防檢字第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衛生廳(局),各駐外使、領館、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來華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提供健康證明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要求提供健康證明的對象:
1.申請來華定居,或任職、就業、學習在華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包括其隨行家屬);
2.持F、L字簽證等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在中國停留期間要求改變身份,在華定居、就業、留學,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需向公安機關申辦居留證的;
3.其他按規定須進行健康檢查或復查的外國人;
4.下列在華常住的外國人,除有特殊規定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不需提供健康證明:
各國駐華使、領館、處和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機構人員及其隨行家屬;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公布之前已取得居留證的;
已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要求延長其在華居留期限的;
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
二、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和復查的要求,除鑒別鼠疫、霍亂、黃熱病外,主要是:
1.性病,包括軟下疳、淋病、性病性淋巴肉芽瘤、傳染期梅毒;
2.傳染性麻風病;
3.開放性肺結核;
4.艾滋病;
5.精神病。
三、對于須交驗健康證明的外國人,我簽證機關在受理其入境申請時,須要求其提交所在國公立醫院簽發的、包括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內容的健康證明書。如果該證明書系私立醫院簽發,則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
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有效。
四、外國人入境后向我公安機關申請居留證時,必須提交健康證明書的復印件。如公安機關不能確認該健康證明書是否有效,應讓申請人去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確認。
本規定第一條2款所列外國人申請居留證,公安機關應讓其到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負責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復查、對健康證明書確認的衛生醫療部門,是當地的衛生檢疫所;沒有衛生檢疫所的,是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指定的縣以上衛生醫療部門。
五、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和復查的適用范圍:
1.根據醫學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判斷,鑒別是否患有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疾病或者是處于這種疾病潛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2.對實施健康檢查或復查的外國人,必須進行胸部X線檢查和血清學試驗;
3.負責健康檢查單位在檢查完畢后應立即出具“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附件一),并經醫師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4.外國人持有所在國家衛生檢疫機關或者有關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健康證明,需要經我負責體格檢查的單位確認的,經驗證合格者,應予承認,并出具證明(附件二),不再進行胸部X線檢查和血清學試驗。
六、衛生醫療部門如發現在中國的外國人患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疾病,應立即采取監護或者隔離措施,并報告衛生部決定是否應提請公安機關讓其離境。需立即令其出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縮短其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資格,當地衛生醫療部門和有關接待單位負責督監其出境,公安機關給予協助。
對于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機關可以按規定直接決定令其提前出境,衛生醫療部門給予協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已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
附件:1.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式樣(統一印制)
2.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式樣(統一印制)
衛生部衛生防疫司
公安部外國人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87)衛防檢字第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來華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提供健康證明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要求提供健康證明的對象:
1.申請來華定居,或任職、就業、學習在華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包括其隨行家屬);
2.持F、L字簽證等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在中國停留期間要求改變身份,在華定居、就業、留學,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需向公安機關申辦居留證的;
3.其他按規定須進行健康檢查或復查的外國人;
4.下列在華常住的外國人,除有特殊規定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不需提供健康證明:
各國駐華使、領館、處和聯合國系統組織代表機構人員及其隨行家屬;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公布之前已取得居留證的;
已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要求延長其在華居留期限的;
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
二、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和復查的要求,除鑒別鼠疫、霍亂、黃熱病外,主要是:
1.性病,包括軟下疳、淋病、性病性淋巴肉芽瘤、傳染期梅毒;
2.傳染性麻風病;
3.開放性肺結核;
4.艾滋病;
5.精神病。
三、對于須交驗健康證明的外國人,我簽證機關在受理其入境申請時,須要求其提交所在國公立醫院簽發的、包括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內容的健康證明書。如果該證明書系私立醫院簽發,則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
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有效。
四、外國人入境后向我公安機關申請居留證時,必須提交健康證明書的復印件。如公安機關不能確認該健康證明書是否有效,應讓申請人去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確認。
本規定第一條2款所列外國人申請居留證,公安機關應讓其到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負責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復查、對健康證明書確認的衛生醫療部門,是當地的衛生檢疫所;沒有衛生檢疫所的,是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指定的縣以上衛生醫療部門。
五、對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和復查的適用范圍:
1.根據醫學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判斷,鑒別是否患有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疾病或者是處于這種疾病潛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2.對實施健康檢查或復查的外國人,必須進行胸部X線檢查和血清學試驗;
3.負責健康檢查單位在檢查完畢后應立即出具“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附件一),并經醫師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4.外國人持有所在國家衛生檢疫機關或者有關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健康證明,需要經我負責體格檢查的單位確認的,經驗證合格者,應予承認,并出具證明(附件二),不再進行胸部X線檢查和血清學試驗。
六、衛生醫療部門如發現在中國的外國人患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疾病,應立即采取監護或者隔離措施,并報告衛生部決定是否應提請公安機關讓其離境。需立即令其出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縮短其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資格,當地衛生醫療部門和有關接待單位負責督監其出境,公安機關給予協助。
對于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機關可以按規定直接決定令其提前出境,衛生醫療部門給予協助。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已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
附件:1.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式樣(統一印制)
2.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式樣(統一印制)
衛生部衛生防疫司
公安部外國人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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