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進口廢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衛生部(88)衛防字第47號發布)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現將《進口廢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廳(局)所屬各衛生檢疫所認真執行,并把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報送我部。
進口廢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的規定,為保證人體健康,對進口的廢舊物品實施衛生管理。
第二條本規定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廢舊物品為附件所列物品。
第三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必須對進口的廢舊物品實施衛生檢查或者衛生處理。
第四條國家不允許進口的廢舊物品禁止入境。對這類廢舊物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與有關部門應就地銷毀或令其立即離境。
第五條進口廢舊物品的貨主、承運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廢舊物品的名稱、數量;
(二)廢舊物品的來源地、經途港;
(三)廢舊物品的用途;
(四)廢舊物品的接收單位和地址;
(五)入境前是否實施過衛生處理;
(六)預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時間;
(七)申報人簽字。
第六條進口廢舊物品必須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檢查或者衛生處理,取得衛生證書后方準入境。
第七條入境前已實施衛生處理的進口廢舊物品,貨主、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交驗衛生處理證件,經檢查認為滿意,予以簽發衛生證書后方準入境。否則,重新實施衛生處理。
第八條凡違反本規定,逃避衛生檢查、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傳染病發生和傳播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九條進口廢舊物品實施衛生處理,根據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廢舊物品種類和名稱
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廢舊物品種類和名稱
一、廢紙、舊輪胎、廢舊交通工具、舊電器、廢塑料、動物皮、毛、骨、人頭發、廢棉、廢五金、布絮、皮絮、廢木料。
二、舊家俱、舊玩具、舊茶餐具、舊地毯、舊床上用品。
三、糞便、垃圾。
四、禁止進口的廢舊物品
廢舊服裝、舊麻包。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它種類和名稱。
(1988年5月14日衛生部(88)衛防字第47號發布)
現將《進口廢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廳(局)所屬各衛生檢疫所認真執行,并把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報送我部。
進口廢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的規定,為保證人體健康,對進口的廢舊物品實施衛生管理。
第二條本規定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廢舊物品為附件所列物品。
第三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必須對進口的廢舊物品實施衛生檢查或者衛生處理。
第四條國家不允許進口的廢舊物品禁止入境。對這類廢舊物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與有關部門應就地銷毀或令其立即離境。
第五條進口廢舊物品的貨主、承運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廢舊物品的名稱、數量;
(二)廢舊物品的來源地、經途港;
(三)廢舊物品的用途;
(四)廢舊物品的接收單位和地址;
(五)入境前是否實施過衛生處理;
(六)預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時間;
(七)申報人簽字。
第六條進口廢舊物品必須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檢查或者衛生處理,取得衛生證書后方準入境。
第七條入境前已實施衛生處理的進口廢舊物品,貨主、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交驗衛生處理證件,經檢查認為滿意,予以簽發衛生證書后方準入境。否則,重新實施衛生處理。
第八條凡違反本規定,逃避衛生檢查、隱瞞真實情況造成傳染病發生和傳播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九條進口廢舊物品實施衛生處理,根據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廢舊物品種類和名稱
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廢舊物品種類和名稱
一、廢紙、舊輪胎、廢舊交通工具、舊電器、廢塑料、動物皮、毛、骨、人頭發、廢棉、廢五金、布絮、皮絮、廢木料。
二、舊家俱、舊玩具、舊茶餐具、舊地毯、舊床上用品。
三、糞便、垃圾。
四、禁止進口的廢舊物品
廢舊服裝、舊麻包。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它種類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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