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關于執行《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關于執行《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的通知
(衛檢局海字[1996]第232號)
各海港衛生檢疫局:
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為進出口貿易和人員往來提供方便,根據國務院令第175號《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和衛生部、交通部衛檢發(1995)第1號關于《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通知要求,使電訊衛生檢疫工作規范化,制定了《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并將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報國家衛生檢疫局。
附件: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
根據國務院令第175號關于《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和衛生部、交通部衛檢發(1995)第1號關于《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電訊衛生檢疫,使電訊衛生檢疫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特制定海港電訊衛生檢疫規程。
一、開展電訊衛生檢疫必要的電訊設備:
1.電話傳真機;
2.電話(有線電話、移動電話、高頻電話);
3.電子計算機(有聯網功能的機型);
4.通訊尋呼機等。
二、建立電訊衛生檢疫業務檔案
全國海港衛生檢疫使用統一的電腦業務軟件,建立統一資料庫,所有業務資料要保留五年以下兩年以上。業務檔案的主要內容為:
1.衛生部、交通部聯合頒布的《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中第四條、第五條及簽發的各種衛生證書的內容:
2.代理電訊衛生檢疫業務的申請書;
3.電訊衛生檢疫入境簽發的意見附本;
4.船舶入境前向衛生檢疫機關電訊報告的內容及傳真件。
三、從事衛生檢疫業務的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和使用電腦的技術。
四、開展電訊衛生檢疫業務必須配備的設備:
1.媒介生物控制設備;
1.1.鼠類監測(粉塊法、鼠夾法、鼠情綜合評價法)所需要的工具設備。
1.2.蟑螂監測(粘蟑螂紙法、藥物驅除法)所需要的工具和設備。
1.3.蚊蠅類監測(公共場所蚊蠅指數、宿倉蚊蠅指數法)所需要的工具和設備。
2.環境衛生監測設備;
環境衛生設備(CO、CO2、風速、濕度、溫度、噪聲、照度、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和空氣中的細菌總數等檢驗、檢測、監測儀器)。
3.食品衛生監測設備(除大型設備外,可裝備使用食品理化檢驗箱、食品摻假檢驗箱、食品微生物檢驗箱、水質理化檢驗箱、水質細菌檢驗箱等)。
4.放射物質監測設備(α、β、γ監測儀)。
五、電訊衛生檢疫操作規程
船舶代理部門按《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第四條內容代理船方填寫船舶入境的“電訊衛生檢疫申請書”并傳遞給衛生檢疫機關,衛生檢疫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申報的內容依法和有關規定作出在錨地、靠泊或隨船衛生檢疫的決定和處理意見及時通知船舶代理部門,并將所有資料輸入電腦,原始資料存檔。
1.入境船舶在錨地實施衛生檢疫的,開展以下工作;
(1)詢問船員健康狀況,要求船方提供船員名單,并審核船員和名單是否相符。
(2)審查船舶的“航海健康申報書”、“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等有關證件。
(3)向船方索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及有關資料。
(4)由船方陪同對船舶進行現場衛生學、流行病學監測調查,填寫工作記錄和檢查意見。
(5)確定衛生處理方案和要求。提交船方辦理書面申請后,衛生檢疫機關予以實施衛生處理。
(6)經衛生檢疫或衛生處理后,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書及有關證件,衛生檢疫完畢。船舶降下檢疫信號。
2.入境船舶靠泊位辦理衛生檢疫手續并接受衛生監督的,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船舶入境前電訊申報的《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第四條的內容。
(2)檢查船舶航海日志,確定船舶不是來自疫區或經停疫區裝卸過貨物。
(3)檢查船員名單,詢問船員健康狀況,排除船上有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體。
(4)向船方索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等資料。
(5)由船方陪同對船舶進行衛生監督,發現問題即刻實施處理,并填寫衛生監督記錄。
(6)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書及有關證件。靠泊衛生檢疫完畢,船舶降下檢疫信號。
3.隨入境船舶實施衛生檢疫的情況有:
(1)特殊情況,如特殊物資的急需裝卸,病人的救治等;
(2)特殊原因,如自然氣候的變化,船舶的搶修等;
(3)特種船舶,如旅游船、軍事艦船、要人訪問所乘船舶等。
衛生檢疫人員與領航員或單獨在指定的水域上船,隨船辦理法定手續,隨船衛生檢疫程序依照錨地衛生檢疫程序辦理。
4.持有《船舶衛生證書》的船舶,入境前通過代理部門電訊報告《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第五條(一)至(六)款的內容,符合規定的,準許進港,入境衛生檢疫完畢。在此前后,衛生檢疫工作人員要進行以下工作:
(1)核對《船舶衛生證書》的簽發港、簽發日期等有關內容(電腦聯網的,可通過電腦核實,尚未聯網的核其證書的復印件);
(2)審核代理部門遞交的船舶《航海健康申報書》、《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
(3)審核船員名單及船員預防接種等情況;
(4)收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等;
(5)核辦船舶入境手續;
(6)進行常規的衛生監督。
5.開展電訊衛生檢疫工作中,有的船舶申請辦理《船舶衛生證書》,衛生檢疫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總所衛檢總海字[1995]第91號“關于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補充規定”執行。
6.船舶衛生檢查評分原則:
(1)總分不得低于80分,可以簽發《船舶衛生證書》;
(2)媒介控制的項目總分不得低于16分;
(3)食品衛生的項目總分不得低于24;
(4)傳染病管理的項目總分不得低于24分。
注:評分標準按照衛檢總海便字(95)第12號《下發船舶衛生檢查評分標準》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關于執行《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的通知
(衛檢局海字[1996]第232號)
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為進出口貿易和人員往來提供方便,根據國務院令第175號《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和衛生部、交通部衛檢發(1995)第1號關于《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通知要求,使電訊衛生檢疫工作規范化,制定了《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并將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和改進意見及時報國家衛生檢疫局。
附件: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港電訊衛生檢疫的要求與規程
根據國務院令第175號關于《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和衛生部、交通部衛檢發(1995)第1號關于《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電訊衛生檢疫,使電訊衛生檢疫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特制定海港電訊衛生檢疫規程。
一、開展電訊衛生檢疫必要的電訊設備:
1.電話傳真機;
2.電話(有線電話、移動電話、高頻電話);
3.電子計算機(有聯網功能的機型);
4.通訊尋呼機等。
二、建立電訊衛生檢疫業務檔案
全國海港衛生檢疫使用統一的電腦業務軟件,建立統一資料庫,所有業務資料要保留五年以下兩年以上。業務檔案的主要內容為:
1.衛生部、交通部聯合頒布的《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中第四條、第五條及簽發的各種衛生證書的內容:
2.代理電訊衛生檢疫業務的申請書;
3.電訊衛生檢疫入境簽發的意見附本;
4.船舶入境前向衛生檢疫機關電訊報告的內容及傳真件。
三、從事衛生檢疫業務的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和使用電腦的技術。
四、開展電訊衛生檢疫業務必須配備的設備:
1.媒介生物控制設備;
1.1.鼠類監測(粉塊法、鼠夾法、鼠情綜合評價法)所需要的工具設備。
1.2.蟑螂監測(粘蟑螂紙法、藥物驅除法)所需要的工具和設備。
1.3.蚊蠅類監測(公共場所蚊蠅指數、宿倉蚊蠅指數法)所需要的工具和設備。
2.環境衛生監測設備;
環境衛生設備(CO、CO2、風速、濕度、溫度、噪聲、照度、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和空氣中的細菌總數等檢驗、檢測、監測儀器)。
3.食品衛生監測設備(除大型設備外,可裝備使用食品理化檢驗箱、食品摻假檢驗箱、食品微生物檢驗箱、水質理化檢驗箱、水質細菌檢驗箱等)。
4.放射物質監測設備(α、β、γ監測儀)。
五、電訊衛生檢疫操作規程
船舶代理部門按《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第四條內容代理船方填寫船舶入境的“電訊衛生檢疫申請書”并傳遞給衛生檢疫機關,衛生檢疫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申報的內容依法和有關規定作出在錨地、靠泊或隨船衛生檢疫的決定和處理意見及時通知船舶代理部門,并將所有資料輸入電腦,原始資料存檔。
1.入境船舶在錨地實施衛生檢疫的,開展以下工作;
(1)詢問船員健康狀況,要求船方提供船員名單,并審核船員和名單是否相符。
(2)審查船舶的“航海健康申報書”、“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等有關證件。
(3)向船方索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及有關資料。
(4)由船方陪同對船舶進行現場衛生學、流行病學監測調查,填寫工作記錄和檢查意見。
(5)確定衛生處理方案和要求。提交船方辦理書面申請后,衛生檢疫機關予以實施衛生處理。
(6)經衛生檢疫或衛生處理后,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書及有關證件,衛生檢疫完畢。船舶降下檢疫信號。
2.入境船舶靠泊位辦理衛生檢疫手續并接受衛生監督的,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船舶入境前電訊申報的《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第四條的內容。
(2)檢查船舶航海日志,確定船舶不是來自疫區或經停疫區裝卸過貨物。
(3)檢查船員名單,詢問船員健康狀況,排除船上有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體。
(4)向船方索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等資料。
(5)由船方陪同對船舶進行衛生監督,發現問題即刻實施處理,并填寫衛生監督記錄。
(6)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書及有關證件。靠泊衛生檢疫完畢,船舶降下檢疫信號。
3.隨入境船舶實施衛生檢疫的情況有:
(1)特殊情況,如特殊物資的急需裝卸,病人的救治等;
(2)特殊原因,如自然氣候的變化,船舶的搶修等;
(3)特種船舶,如旅游船、軍事艦船、要人訪問所乘船舶等。
衛生檢疫人員與領航員或單獨在指定的水域上船,隨船辦理法定手續,隨船衛生檢疫程序依照錨地衛生檢疫程序辦理。
4.持有《船舶衛生證書》的船舶,入境前通過代理部門電訊報告《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第五條(一)至(六)款的內容,符合規定的,準許進港,入境衛生檢疫完畢。在此前后,衛生檢疫工作人員要進行以下工作:
(1)核對《船舶衛生證書》的簽發港、簽發日期等有關內容(電腦聯網的,可通過電腦核實,尚未聯網的核其證書的復印件);
(2)審核代理部門遞交的船舶《航海健康申報書》、《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
(3)審核船員名單及船員預防接種等情況;
(4)收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等;
(5)核辦船舶入境手續;
(6)進行常規的衛生監督。
5.開展電訊衛生檢疫工作中,有的船舶申請辦理《船舶衛生證書》,衛生檢疫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總所衛檢總海字[1995]第91號“關于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補充規定”執行。
6.船舶衛生檢查評分原則:
(1)總分不得低于80分,可以簽發《船舶衛生證書》;
(2)媒介控制的項目總分不得低于16分;
(3)食品衛生的項目總分不得低于24;
(4)傳染病管理的項目總分不得低于24分。
注:評分標準按照衛檢總海便字(95)第12號《下發船舶衛生檢查評分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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