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關于下發《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關于下發《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檢局空字〔1997〕第64號)
各衛生檢疫局:
為貫徹李嵐清副總理“方便進出,監管有效,衛生檢疫和進口食檢要加強后續管理”的指示精神,適應目前口岸查驗制度改革及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起草制定了《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總結經驗,使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規范。
特此通知。
附件: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
為適應口岸查驗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簡化入出境人員查驗手續,同時又有效地做好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安部《關于來華外國人提供健康證明問題的若干規定》(87)衛防檢字第48號;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游局、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發布<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衛防字第5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衛生部、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證明的通知》(衛檢字(89)第5號)第二條、第三條,特制定本辦法。
一、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的對象是:
在境外停留三個月以上的中國籍公民(短期回國的留學人員除外)和在中國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華僑以及在大陸居留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同胞。
二、上述人員在入境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證書者,均應填寫《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通知單》(附件一),入境后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衛生檢疫機關、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協會認可的門診部、醫院)接受傳染病監測體檢,自愿在入境現場接受檢測者,衛生檢疫機關應提供方便。
三、接受傳染病檢測的異地入境人員,口岸衛生檢疫機關應通過電腦或郵遞方式,將其主要情況告之所在地衛生檢疫機關。
四、對未在《通知單》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傳染病監測的入境人員,當地衛生檢疫機關要追蹤檢測。
五、各衛生檢疫機關應將受檢者的檢測結果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單》的口岸衛生檢疫機關。
六、在口岸現場采取多種形式向入境人員進行宣傳,增強執法透明度。
七、各衛生檢疫機關應主動與地方有關部門(公安、外辦、勞務輸出、旅游等部門)聯系,爭取其支持和配合,以保證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一: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通知單
姓名: 性別: 年齡: 護照號碼: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國性質:因公:勞務 留學 商務 外交 船員 研修 其它
因私:勞務 留學 商務 探親 旅游 研修 其它
來自國家:
工作單位: 電話:
最終住址: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市(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請您在一個月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衛生檢疫局或______________國際旅行衛生保健門診部(口岸醫院)接受傳染病監測體檢。逾期未進行體檢者,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衛生檢疫局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二: 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申請單
___________________衛生檢疫局:
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國家/地區已停留______________個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應接受傳染病監測體檢。為此,特申請在入境現場接受醫學檢查。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此單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口岸衛生檢疫局留存,并輸入全國電腦聯網系統,第二聯交受檢人。)
附件三:
下列人員應排除在監測對象以外:
1、在國內停留不滿30天,同時又能出具有關證明的在外留學人員。
有關證明指:
(1)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及回國期限或任務的證明書;
(2)回國進行學術交流等的邀請書;
(3)一個月以內的返程機票;
(4)外國當局簽發的一個月內再入境的簽證。
2、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者。
3、組團來華觀光、從事商務或其它活動的帶隊者或翻譯。
附件四: 入境人員衛生檢疫須知
尊敬的旅客:
您在境外期間可能感染了某種疾病,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特敬告如下事項:
1、在境外停留三個月以上的中國籍公民,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機關的傳染病監測。在辦理入境手續前,應填寫健康申明卡,并交驗有效健康證書。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證書,必須接受傳染病監測。如您希望在入境現場進行傳染病監測,請填寫傳染病監測體檢申請單,衛生檢疫機關將為您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務;如您希望到您前往的目的地進行傳染病監測,請填寫傳染病監測體檢通知單,并持此單到指定的衛生檢疫機關接受醫學檢查。
2、入境人員如有下列癥狀或疾病,應當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向衛生檢疫官員報告:發燒、吐瀉、鼠疫、黃熱病、霍亂、艾滋病、性病、精神病、肺結核、瘧疾、登革熱及其它傳染病。
3、攜帶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體組織或器官、廢舊物品的入境人員,應當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
衛生檢疫局名稱 地址 電話 郵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關于下發《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檢局空字〔1997〕第64號)
為貫徹李嵐清副總理“方便進出,監管有效,衛生檢疫和進口食檢要加強后續管理”的指示精神,適應目前口岸查驗制度改革及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起草制定了《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總結經驗,使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規范。
特此通知。
附件: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入出境人員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辦法(試行)
為適應口岸查驗制度改革的需要,進一步簡化入出境人員查驗手續,同時又有效地做好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安部《關于來華外國人提供健康證明問題的若干規定》(87)衛防檢字第48號;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游局、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發布<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衛防字第5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衛生部、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證明的通知》(衛檢字(89)第5號)第二條、第三條,特制定本辦法。
一、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的對象是:
在境外停留三個月以上的中國籍公民(短期回國的留學人員除外)和在中國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華僑以及在大陸居留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同胞。
二、上述人員在入境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證書者,均應填寫《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通知單》(附件一),入境后在規定時間內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衛生檢疫機關、國際旅行衛生保健協會認可的門診部、醫院)接受傳染病監測體檢,自愿在入境現場接受檢測者,衛生檢疫機關應提供方便。
三、接受傳染病檢測的異地入境人員,口岸衛生檢疫機關應通過電腦或郵遞方式,將其主要情況告之所在地衛生檢疫機關。
四、對未在《通知單》規定期限內主動接受傳染病監測的入境人員,當地衛生檢疫機關要追蹤檢測。
五、各衛生檢疫機關應將受檢者的檢測結果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單》的口岸衛生檢疫機關。
六、在口岸現場采取多種形式向入境人員進行宣傳,增強執法透明度。
七、各衛生檢疫機關應主動與地方有關部門(公安、外辦、勞務輸出、旅游等部門)聯系,爭取其支持和配合,以保證傳染病監測后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附件一: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通知單
姓名: 性別: 年齡: 護照號碼: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國性質:因公:勞務 留學 商務 外交 船員 研修 其它
因私:勞務 留學 商務 探親 旅游 研修 其它
來自國家:
工作單位: 電話:
最終住址: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市(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請您在一個月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衛生檢疫局或______________國際旅行衛生保健門診部(口岸醫院)接受傳染病監測體檢。逾期未進行體檢者,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衛生檢疫局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二: 入境人員傳染病監測體檢申請單
___________________衛生檢疫局:
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國家/地區已停留______________個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應接受傳染病監測體檢。為此,特申請在入境現場接受醫學檢查。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此單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口岸衛生檢疫局留存,并輸入全國電腦聯網系統,第二聯交受檢人。)
附件三:
下列人員應排除在監測對象以外:
1、在國內停留不滿30天,同時又能出具有關證明的在外留學人員。
有關證明指:
(1)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及回國期限或任務的證明書;
(2)回國進行學術交流等的邀請書;
(3)一個月以內的返程機票;
(4)外國當局簽發的一個月內再入境的簽證。
2、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者。
3、組團來華觀光、從事商務或其它活動的帶隊者或翻譯。
附件四: 入境人員衛生檢疫須知
尊敬的旅客:
您在境外期間可能感染了某種疾病,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特敬告如下事項:
1、在境外停留三個月以上的中國籍公民,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機關的傳染病監測。在辦理入境手續前,應填寫健康申明卡,并交驗有效健康證書。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證書,必須接受傳染病監測。如您希望在入境現場進行傳染病監測,請填寫傳染病監測體檢申請單,衛生檢疫機關將為您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務;如您希望到您前往的目的地進行傳染病監測,請填寫傳染病監測體檢通知單,并持此單到指定的衛生檢疫機關接受醫學檢查。
2、入境人員如有下列癥狀或疾病,應當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向衛生檢疫官員報告:發燒、吐瀉、鼠疫、黃熱病、霍亂、艾滋病、性病、精神病、肺結核、瘧疾、登革熱及其它傳染病。
3、攜帶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體組織或器官、廢舊物品的入境人員,應當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
衛生檢疫局名稱 地址 電話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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