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局關于下發《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和《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檢檢〔1992〕124號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屬商檢局:
為了適應國際貿易市場需要和出口罐頭工業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出口罐頭檢驗工作質量,國家商檢局多次組織召開會議,在總結執行《出口罐頭檢驗工作細則》工作基礎上,制定了《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會自1986-1991年已召開了五次,在此基礎上,我局組織多次討論和修改,完善了《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
現將《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和《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一并下發你局,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建議和意見也請及時告國家局。
原《出口罐頭檢驗工作細則》和原《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附件:1.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
2.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
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出口罐頭檢驗工作,保證出口罐頭質量,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出口罐頭工業的發展,制定本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
一、檢驗依據
1.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如無上述標準,按企業標準進行檢驗。
2.合同或信用證中有明確品質規定及檢驗方法規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證進行檢驗。
3.按國家商檢部門或會同有關單位聯合下達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4.屬于安全衛生質量項目,進口國有特殊要求者,應按進口國衛生當局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營部門應提供國外有關規定。
二、檢驗
(一)檢驗方式
抽驗:商檢機構受理檢驗以后,自行抽樣進行感官,商業無菌等項目檢驗。
自驗:商檢機構受理檢驗以后,自行抽樣進行全項目檢驗。
出口罐頭加工廠按罐頭廠分類標準分為三種類型。一類廠采取抽驗方式,抽驗率不得少于生產批次的10%;二類廠采取抽驗、自驗結合方式,其中抽驗率不得少于生產批次的30%,自驗率不得少于生產批次的20%;三類廠均采取自驗方式。
根據罐頭廠產品質量情況可酌情采取加嚴措施,也可調整罐頭廠類別,罐頭廠分類標準見附件。
(二)檢驗程序
1.商檢機構應在工廠品質、包裝檢驗合格及經營部門驗收合格的基礎上接受報驗,報驗人提供有關單證及表格。
2.商檢機構檢驗前,必須審核申報單、廠檢合格單、經營部門驗收證明,肉禽類原料獸醫證明、封口、殺菌、冷卻水余氯等檢測記錄和廢次品分析表等。
2.1單證、表格、記錄不全或單證、表格、記錄不真實,商檢機構拒絕檢驗。
2.2凡發現罐頭胖聽,漏聽數超過0.3%,商檢機構拒絕檢驗。
若工廠查明原因,并對該產品進行適當延長保溫或常溫處理。經此處理,罐頭胖聽、漏聽數超過0.1%時,該批產品商檢機構不得再接受報驗。
3.取樣:按國家現行標準或有關標準執行,對質量不穩定的產品可加嚴抽樣并抽取適量樣品備查。
4.檢驗項目及方法:
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方法及商檢部門認可的方法。
5.檢驗結果評定:
5.1經檢驗各項指標合格者,簽發商檢合格單證。
5.2經檢驗發現屬于安全衛生質量問題,如內容物有異味,酸敗、變質、惡性雜質,罐內壁腐蝕嚴重,腐蝕污染內容物,非商業無菌,重金屬,農殘,抗生素和添加劑等超過有關規定等,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復驗,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惡性雜質指:蚊、蠅、蟲(外來的)、玻璃碎屑、橡膠、塑料。漆片、頭發、指甲、金屬物及其它污穢物。
6.檢驗有效期:
6.1用素鐵罐裝的肉類、禽類、水產類。蔬菜類、果汁類罐頭和用涂料罐裝的蕃茄制品類,酸竦菜類罐頭等為期4個月;
6.2用素鐵罐裝的糖水類,果醬類等為期6個月;
6.3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裝或瓶裝罐頭為期8個月。
檢驗有效期自產地商檢機構品質驗訖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驗
出口查驗指商檢機構在罐頭保質期以內對出口罐頭在出口前的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出口報驗時,應審核報驗人提供的產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商檢合格換證憑單,合同或信用證等。單證齊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報驗。
(一)包裝查驗
1.查驗方式:按報驗批逐批查驗。視實際情況采取預驗或隨報隨驗方式進行查驗。
2.查驗數量:每報驗批在1000箱以內者開3箱以上,1001-5000箱開5箱以上,5001-10000箱開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開1箱,每報驗批每生產廠不少于3箱。
如進口國有特殊要求,可按進口國特殊要求執行。
3.查驗項目:箱外品名、規格、批號、箱外嘜頭等標志是否正確、字跡是否清楚。包裝箱是否完好整潔,干燥,有無發霉,標簽是否整潔,貼緊,長短和印刷有無差錯。印鐵有無劃傷,罐體有無缺陷等。
4.查驗有效期:一般掌握為2個月,但可視儲存條件延長為3個月。
5.查驗結果評定:
5.1經查驗包裝質量符合規定,可簽發商檢合格單證。
5.2包裝,商標,罐體霉、癟、銹等項目不符合有關規定,評定初驗不合格,簽發不合格通知單,允許返工整理一次。
5.3經查驗發現有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其罐數未超過查驗數1%,則評定為不合格。允許返工整理一次,經復驗仍然發現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則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再復驗。
經查驗發現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超過查驗數1%,應立即加倍擴大查驗,發現仍超過1%,則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復驗;不超過1%,則評定為不合格,允許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個月觀察而后復驗,經復驗發現有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再復驗。
5.4經返工整理的出口罐頭,在申請復驗時,必須提供詳細的返工整理結果報告。
(二)品質檢驗
品質檢驗是指對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出口罐頭進行重新抽樣開罐檢驗。
因故不能在生產后馬上進行檢驗的,或發現產品質量不穩定時,商檢機構可以酌情縮短檢驗有效期。
在口岸凡經品質檢驗合格而不能及時出口的罐頭,展期為2個月。超過2個月的須進行抽樣,重新檢驗。
1.品質檢驗數量及項目
品質檢驗抽樣數量按每報驗批1/5000,每批中每個生產廠抽樣罐數不少于3罐。
品質檢驗項目以感官和安全衛生項目為主。必要時可抽驗適量樣品備查。
2.品質檢驗結果判定
2.1 經品質檢驗,品質符合有關規定,可評定為合格,簽發商檢合格單證。
2.2 經品質檢驗,品質不符合有關規定,按本文“二、檢驗,(二)檢驗程序,5檢驗結果評定”執行。
2.3 凡經品質檢驗評定不合格的產品,原則上按批次處理。如能分清生產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產日期或班次檢驗,交按生產日期或班次處理。
四、分工協作
(一)出口罐頭經由其它省(市、區)口岸出口,必須有產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商檢合格換證憑單。出口前口岸商檢機構按規定進行查驗。
(二)各商檢機構應加強聯系,互通情況。產地商檢機構應向口岸商檢機構通告出口罐頭質量的特殊情況。口岸商檢機構應向產地商檢機構通告在口岸發現的罐頭質量特殊情況,在處理較大數量產品時,應與產地商檢機構協商,必要時報國家商檢部門備案。
(三)罐頭出口前國外有特殊項目要求檢驗,口岸商檢機構應按生產批次抽樣檢驗。
五、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內容:
1.工廠執行《商檢法》、《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情況,包括衛生狀況、設備條件、工藝技術和管理、檢驗工作的原始記錄,重點是直接影響罐頭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的關鍵因素。具體內容見附表(一)、(五)。
2.對已在國外注冊的罐頭廠還應按進口國有關衛生法規要求,監督檢查工廠執行情況。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廠監督檢查。下廠時間不少于工廠當月生產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2.下廠后要深入到生產、檢驗現場,采取看(現場)、問(情況)、查(記錄或留樣),必要時還可用召開座談會等辦法了解情況、發現問題。
對經審查過的工廠的有關記錄,商檢人員應簽字。對不符合要求的記錄應批注,并提出處理意見。
3.作好監管記錄。監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寫一次。平時下廠發現嚴重問題或有明顯變化項目也應在相應表欄內填寫。
4.對發現的問題經整理后,填寫《監督管理結果通知單》(見附表),及時通知工廠。
(三)問題的處理
按照國家商檢局國檢監〔1992〕24號《關于印發〈出口肉類、罐頭、水產品注冊廠問題的檢查處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六、資料積累和報表
(一)商檢機構檢驗應做好詳細檢驗記錄。各項檢驗記錄及實物,照片、錄像等應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檔案:包括各項報表,質量分析報告,國外反映,工作總結,有關會議文件,罐頭廠基本情況以及國外有關法規,標準和檢測技術等資料。
七、總結報告
(一)各商檢機構每半年填報一次質量檢驗結果匯總表和口岸查驗匯總表,于七月底前報國家商檢部門。全年匯總填報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報國家商檢部門。報表格式見附件。
(二)各商檢機構每年至少向國家商檢部門上報一次質量分析報告,年度報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報。
在檢驗工作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隨時上報國家商檢部門。
(三)對國家商檢部門(包括國家商檢部門會同其它單位聯合)下達的政策性,技術性規定及涉及統一對外等問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時,必須報請國家商檢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執行。
出口罐頭廠分類標準
一類廠應具有以下條件:
1.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能嚴格監督落實。
2.罐頭廠的質量檢驗機構有質量否決權,并且能夠獨立行使職責不受干擾。質量檢驗機構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設備,檢驗工作規范化。
3.至少連續三年出口罐頭合格率98%以上,連續二次在國家商檢部門組織的全國出口罐頭檢查評比中無不合格(四類產品),并且三年內未發生質量事故。
4.連續生產出口罐頭三年以上。
二類廠應具有以下條件:
1.有較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能監督落實。
2.罐頭廠的質量檢驗機構能夠嚴格檢驗把關,檢驗機構人員、設備與檢驗工作基本相適應。檢驗基本規范化。
3.至少連續三年出口罐頭合格率不低于97%,當年在國家商檢部門組織的全國出口罐頭檢查評比中無不合格產品(四類產品),并且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
4.連續生產出口罐頭三年以上。
三類廠:
已獲得商檢部門衛生注冊證書和批準編號,但未達到一、二類罐頭廠條件的罐頭廠均為三類廠。
監督管理記錄表(一)
廠名:
檢查日期:
生產品種、規格、班產量:
衛 生 狀 況 ───────────
1.廠區及周圍環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廁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空罐車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輔材料庫(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冷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常)溫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成品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原輔材料進廠驗收。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二)
實罐車間衛生 (每個車間填寫一張)
─────────────────────
清潔衛生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蠅蟲設施是否嚴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有無蠅蟲_________________。
洗手、鞋、車輪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車間 __________________。
△工器具操作臺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竹、木、鐵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與生產無關雜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藝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無積壓___________。
有無同時加工葷素兩種以上類別產品_________________。
裝罐量抽查:罐數_______凈重平均誤差±__________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誤差±________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三)
一、空罐密封質量抽查 使用封口機臺數
罐號
罐型
外觀
迭接率
緊密度
完整率
焊錫
1
2
3
4
5
6
罐內壁損傷
抽查數_____罐,損傷_____罐,占____%。
原始記錄情況
停機校車情況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四)
*殺菌 使用立式鍋__臺,臥式鍋__臺,其他___臺。
1.裝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殺菌間蒸汽總壓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冷卻水使用___水,有無加氯處理__,抽測___號鍋(冷卻池),余氯量為______PPM。
5.記錄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
△保溫(常溫)處理
庫號
品種
堆碼是否合理
有無強制通風
庫 溫(℃)
上層
中層
下層
原始記錄情況
領導簽字: 檢查: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五)
廠檢項目
有無廠檢結果記錄
抽檢項目
商檢抽查結果
原輔材料
原輔材料
生產用水
生產用水
感官項目
感官項目
理化項目
理化項目
微生物
微生物
罐體結構
罐體結構
包裝
包裝
工藝衛生測檢情況
項目
有無廠檢結果記錄
商檢抽查結果
工器具帶菌情況
操作臺帶菌情況
操作手帶菌情況
半成品帶菌情況
車間質量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結果通知單(一式二聯)
廠名
日期
主要問題
處理意見
廠方意見
廠方簽字: 檢查員:
領導審核:
注:此通知單一式兩聯,一份交工廠,一份由商檢局(處)自留
出口罐頭檢驗結果匯總表
罐頭
類別
檢驗
最終
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有涉及數量
批數
噸數
批數
噸數
A
B
C
D
E
F
批
噸
批
噸
批
噸
批
噸
批
噸
批
噸
A:胖聽 B:銹(癟)聽 C:密封不良 D:酸敗異味 E:品質 F:其它
表
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把好出口罐頭質量關,促進出口罐頭質量的提高,維護國家信譽,國家商檢部門對每二年舉辦一次的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的管理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檢查評比人員:由評委及評比代表組成。
1.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委員會由十五名評委組成。評委委員的任務是負責領導、組織、開展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工作;對每屆的檢查評比加以總結;對下屆檢查評比作出具體布置。評委委員必須是長期從事罐檢工作、身體健康,有豐富的罐檢工作經驗,能秉公辦事,有一定的職稱的技術專業人員。評委由各商檢局推薦,國家商檢部門指定。評委應保持相對穩定,但必要時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個別調整不宜超過三人。
2.檢查評比代表:參加檢查評比的代表要求是參加罐檢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檢驗標準,掌握檢驗技術并能對產品質量做出準確評價的罐檢專業人員。
3.評比組的劃分:
(1)評委組:由評委委員組成(當地無參評品種的評委委員不參加評委組)。
(2)代表組:由當地有參評品種的代表組成。
(3)觀察組:由當地無參評品種的代表、評委委員組成。
4.感官評分計算:評委組占總分60%
代表組占總分40%
二、評比樣品:
限于當年生產的產品;生產數量較大、創匯較高、生產廠較多的大宗產品;產品質量不穩定、國外銷售質量反映強烈的產品。參加檢查評比的具體品種由國家局提前一年作出規定并下達通知。
三、抽樣要求:
1.對象:凡擬定參加檢查評比的樣品所涉及的全國所有的出口罐頭廠,都必須由各省、市(直轄市)商檢局負責。就近交叉抽取商檢檢驗合格的產品,無部頒出口廠代號和衛生注冊編號的罐頭廠,不參加質量評比。
2.數量:每個廠每個評比品種抽取12罐,三個不同生產日期各抽4罐。
3.封樣:抽取樣品后要加封商檢標識,由抽樣人簽字封樣,并填寫抽樣清單一式二份,一份寄送國家局,一份隨樣寄送,樣品及清單應于評比前一個月寄送。
四、檢查評比方法:
1.評比項目:感官檢驗、物理檢驗、罐體密封檢測三項。
2.評比標準:感官評定參照輕工部食品局頒發的《全國罐頭質量評比文件匯編》和國家局有關規定為依據。
物理檢驗標準以合同明確規定的要求,輕工部標準及補充規定為依據。罐體密封檢測標準按對加、美出口罐頭的檢測規定為依據。
3.評比方法:采用“密碼編號、小組議論、分類排隊、獨立思考、各自記分”的方法。
(1)感官質量評分采用分項評分,總分分類。平均分截取小數點下一位為度,以下四舍五入。劃類時折成整數。
(2)感官評定由各組按品種匯總得分,匯總時去掉組內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取得組內平均分。評委在綜合評定時再根據小組得分,取得該樣品的平均分為感官得分,最后按標準劃類。
物理、罐體密封項目另設專人檢查記錄,綜合評定時作為劃類依據。
(3)凡打上星號的感官項目為限制性的因素,該項目被列為某一類之后,不論其總分多少,均不得列入更高一類。
(4)評委綜合評定劃類時應考慮以下五個影響因素:
a.雜質:在參評樣品中,有二罐樣品發現一般雜質,作降類處理,有半數以上樣品發現一般雜質或發現有害雜質均作四類產品處理,一類品的參評樣品不得發現一般雜質。
b.發現涂料脫落、硫化鐵明顯污染內容物,硫化斑色澤較深,布滿罐壁者,均作四類產品處理。
c.發現固形物平均低于要求和糖水濃度,脂肪含量平均未達到標準要求,或國外合同有明確規定的物理指標,平均達不到要求者,均作四類產品處理。個別罐達不到以上規定的,不能評為一類產品。
d.空罐密封檢測二罐,其中一罐發現主要缺陷降類處理,二罐發現主要缺陷或一罐發現嚴重缺陷均作四類產品處理。
e.發現樣品有胖聽、漏聽作四類產品處理。
五、檢查評比的處理:
1.全國通報表揚:該廠評比樣品連續三年被列為一、二類產品、廠年度出口罐頭合格率連續三年在97%以上,國際市場質量享有良好信譽的出口罐頭廠。
2.批評、處罰: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批評、處罰;
(1)對無故不抽樣的商檢局予以全國通報批評。
(2)罐頭廠參加檢查評比的品種連續三次被列為四類產品,則給予該出口罐頭廠吊銷出口罐頭廠注冊證書和編號。
(3)連續參加四次評比中,四類產品占五個以上的出口罐頭廠,予以吊銷出口罐頭廠注冊證書和編號。
(4)評比原始記錄(包括照片、實物等)應保存兩年備查。
(5)對評比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國家局提出申訴意見,由國家局征求半數以上評委意見后,作出裁決。
(國檢檢〔1992〕124號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了適應國際貿易市場需要和出口罐頭工業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出口罐頭檢驗工作質量,國家商檢局多次組織召開會議,在總結執行《出口罐頭檢驗工作細則》工作基礎上,制定了《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會自1986-1991年已召開了五次,在此基礎上,我局組織多次討論和修改,完善了《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
現將《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和《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一并下發你局,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建議和意見也請及時告國家局。
原《出口罐頭檢驗工作細則》和原《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附件:1.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
2.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
出口罐頭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出口罐頭檢驗工作,保證出口罐頭質量,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出口罐頭工業的發展,制定本檢驗和監管工作規定。
一、檢驗依據
1.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如無上述標準,按企業標準進行檢驗。
2.合同或信用證中有明確品質規定及檢驗方法規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證進行檢驗。
3.按國家商檢部門或會同有關單位聯合下達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4.屬于安全衛生質量項目,進口國有特殊要求者,應按進口國衛生當局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營部門應提供國外有關規定。
二、檢驗
(一)檢驗方式
抽驗:商檢機構受理檢驗以后,自行抽樣進行感官,商業無菌等項目檢驗。
自驗:商檢機構受理檢驗以后,自行抽樣進行全項目檢驗。
出口罐頭加工廠按罐頭廠分類標準分為三種類型。一類廠采取抽驗方式,抽驗率不得少于生產批次的10%;二類廠采取抽驗、自驗結合方式,其中抽驗率不得少于生產批次的30%,自驗率不得少于生產批次的20%;三類廠均采取自驗方式。
根據罐頭廠產品質量情況可酌情采取加嚴措施,也可調整罐頭廠類別,罐頭廠分類標準見附件。
(二)檢驗程序
1.商檢機構應在工廠品質、包裝檢驗合格及經營部門驗收合格的基礎上接受報驗,報驗人提供有關單證及表格。
2.商檢機構檢驗前,必須審核申報單、廠檢合格單、經營部門驗收證明,肉禽類原料獸醫證明、封口、殺菌、冷卻水余氯等檢測記錄和廢次品分析表等。
2.1單證、表格、記錄不全或單證、表格、記錄不真實,商檢機構拒絕檢驗。
2.2凡發現罐頭胖聽,漏聽數超過0.3%,商檢機構拒絕檢驗。
若工廠查明原因,并對該產品進行適當延長保溫或常溫處理。經此處理,罐頭胖聽、漏聽數超過0.1%時,該批產品商檢機構不得再接受報驗。
3.取樣:按國家現行標準或有關標準執行,對質量不穩定的產品可加嚴抽樣并抽取適量樣品備查。
4.檢驗項目及方法:
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方法及商檢部門認可的方法。
5.檢驗結果評定:
5.1經檢驗各項指標合格者,簽發商檢合格單證。
5.2經檢驗發現屬于安全衛生質量問題,如內容物有異味,酸敗、變質、惡性雜質,罐內壁腐蝕嚴重,腐蝕污染內容物,非商業無菌,重金屬,農殘,抗生素和添加劑等超過有關規定等,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復驗,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惡性雜質指:蚊、蠅、蟲(外來的)、玻璃碎屑、橡膠、塑料。漆片、頭發、指甲、金屬物及其它污穢物。
6.檢驗有效期:
6.1用素鐵罐裝的肉類、禽類、水產類。蔬菜類、果汁類罐頭和用涂料罐裝的蕃茄制品類,酸竦菜類罐頭等為期4個月;
6.2用素鐵罐裝的糖水類,果醬類等為期6個月;
6.3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裝或瓶裝罐頭為期8個月。
檢驗有效期自產地商檢機構品質驗訖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驗
出口查驗指商檢機構在罐頭保質期以內對出口罐頭在出口前的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出口報驗時,應審核報驗人提供的產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商檢合格換證憑單,合同或信用證等。單證齊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報驗。
(一)包裝查驗
1.查驗方式:按報驗批逐批查驗。視實際情況采取預驗或隨報隨驗方式進行查驗。
2.查驗數量:每報驗批在1000箱以內者開3箱以上,1001-5000箱開5箱以上,5001-10000箱開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開1箱,每報驗批每生產廠不少于3箱。
如進口國有特殊要求,可按進口國特殊要求執行。
3.查驗項目:箱外品名、規格、批號、箱外嘜頭等標志是否正確、字跡是否清楚。包裝箱是否完好整潔,干燥,有無發霉,標簽是否整潔,貼緊,長短和印刷有無差錯。印鐵有無劃傷,罐體有無缺陷等。
4.查驗有效期:一般掌握為2個月,但可視儲存條件延長為3個月。
5.查驗結果評定:
5.1經查驗包裝質量符合規定,可簽發商檢合格單證。
5.2包裝,商標,罐體霉、癟、銹等項目不符合有關規定,評定初驗不合格,簽發不合格通知單,允許返工整理一次。
5.3經查驗發現有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其罐數未超過查驗數1%,則評定為不合格。允許返工整理一次,經復驗仍然發現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則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再復驗。
經查驗發現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超過查驗數1%,應立即加倍擴大查驗,發現仍超過1%,則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復驗;不超過1%,則評定為不合格,允許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個月觀察而后復驗,經復驗發現有胖聽、漏聽、假胖聽及其它罐體結構嚴重缺陷罐評定為不合格,不允許再復驗。
5.4經返工整理的出口罐頭,在申請復驗時,必須提供詳細的返工整理結果報告。
(二)品質檢驗
品質檢驗是指對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出口罐頭進行重新抽樣開罐檢驗。
因故不能在生產后馬上進行檢驗的,或發現產品質量不穩定時,商檢機構可以酌情縮短檢驗有效期。
在口岸凡經品質檢驗合格而不能及時出口的罐頭,展期為2個月。超過2個月的須進行抽樣,重新檢驗。
1.品質檢驗數量及項目
品質檢驗抽樣數量按每報驗批1/5000,每批中每個生產廠抽樣罐數不少于3罐。
品質檢驗項目以感官和安全衛生項目為主。必要時可抽驗適量樣品備查。
2.品質檢驗結果判定
2.1 經品質檢驗,品質符合有關規定,可評定為合格,簽發商檢合格單證。
2.2 經品質檢驗,品質不符合有關規定,按本文“二、檢驗,(二)檢驗程序,5檢驗結果評定”執行。
2.3 凡經品質檢驗評定不合格的產品,原則上按批次處理。如能分清生產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產日期或班次檢驗,交按生產日期或班次處理。
四、分工協作
(一)出口罐頭經由其它省(市、區)口岸出口,必須有產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商檢合格換證憑單。出口前口岸商檢機構按規定進行查驗。
(二)各商檢機構應加強聯系,互通情況。產地商檢機構應向口岸商檢機構通告出口罐頭質量的特殊情況。口岸商檢機構應向產地商檢機構通告在口岸發現的罐頭質量特殊情況,在處理較大數量產品時,應與產地商檢機構協商,必要時報國家商檢部門備案。
(三)罐頭出口前國外有特殊項目要求檢驗,口岸商檢機構應按生產批次抽樣檢驗。
五、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內容:
1.工廠執行《商檢法》、《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情況,包括衛生狀況、設備條件、工藝技術和管理、檢驗工作的原始記錄,重點是直接影響罐頭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的關鍵因素。具體內容見附表(一)、(五)。
2.對已在國外注冊的罐頭廠還應按進口國有關衛生法規要求,監督檢查工廠執行情況。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廠監督檢查。下廠時間不少于工廠當月生產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2.下廠后要深入到生產、檢驗現場,采取看(現場)、問(情況)、查(記錄或留樣),必要時還可用召開座談會等辦法了解情況、發現問題。
對經審查過的工廠的有關記錄,商檢人員應簽字。對不符合要求的記錄應批注,并提出處理意見。
3.作好監管記錄。監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寫一次。平時下廠發現嚴重問題或有明顯變化項目也應在相應表欄內填寫。
4.對發現的問題經整理后,填寫《監督管理結果通知單》(見附表),及時通知工廠。
(三)問題的處理
按照國家商檢局國檢監〔1992〕24號《關于印發〈出口肉類、罐頭、水產品注冊廠問題的檢查處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六、資料積累和報表
(一)商檢機構檢驗應做好詳細檢驗記錄。各項檢驗記錄及實物,照片、錄像等應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檔案:包括各項報表,質量分析報告,國外反映,工作總結,有關會議文件,罐頭廠基本情況以及國外有關法規,標準和檢測技術等資料。
七、總結報告
(一)各商檢機構每半年填報一次質量檢驗結果匯總表和口岸查驗匯總表,于七月底前報國家商檢部門。全年匯總填報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報國家商檢部門。報表格式見附件。
(二)各商檢機構每年至少向國家商檢部門上報一次質量分析報告,年度報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報。
在檢驗工作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隨時上報國家商檢部門。
(三)對國家商檢部門(包括國家商檢部門會同其它單位聯合)下達的政策性,技術性規定及涉及統一對外等問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時,必須報請國家商檢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執行。
出口罐頭廠分類標準
一類廠應具有以下條件:
1.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能嚴格監督落實。
2.罐頭廠的質量檢驗機構有質量否決權,并且能夠獨立行使職責不受干擾。質量檢驗機構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設備,檢驗工作規范化。
3.至少連續三年出口罐頭合格率98%以上,連續二次在國家商檢部門組織的全國出口罐頭檢查評比中無不合格(四類產品),并且三年內未發生質量事故。
4.連續生產出口罐頭三年以上。
二類廠應具有以下條件:
1.有較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能監督落實。
2.罐頭廠的質量檢驗機構能夠嚴格檢驗把關,檢驗機構人員、設備與檢驗工作基本相適應。檢驗基本規范化。
3.至少連續三年出口罐頭合格率不低于97%,當年在國家商檢部門組織的全國出口罐頭檢查評比中無不合格產品(四類產品),并且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
4.連續生產出口罐頭三年以上。
三類廠:
已獲得商檢部門衛生注冊證書和批準編號,但未達到一、二類罐頭廠條件的罐頭廠均為三類廠。
監督管理記錄表(一)
廠名: | 檢查日期: |
生產品種、規格、班產量: | |
衛 生 狀 況 ─────────── 1.廠區及周圍環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廁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空罐車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輔材料庫(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冷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常)溫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成品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原輔材料進廠驗收。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二)
實罐車間衛生 (每個車間填寫一張) ───────────────────── 清潔衛生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防蠅蟲設施是否嚴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有無蠅蟲_________________。 洗手、鞋、車輪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車間 __________________。 △工器具操作臺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竹、木、鐵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與生產無關雜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藝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無積壓___________。 有無同時加工葷素兩種以上類別產品_________________。 裝罐量抽查:罐數_______凈重平均誤差±__________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誤差±________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三)
一、空罐密封質量抽查 使用封口機臺數
罐號 | 罐型 | 外觀 | 迭接率 | 緊密度 | 完整率 | 焊錫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罐內壁損傷 | 抽查數_____罐,損傷_____罐,占____%。 | |||||
原始記錄情況 | ||||||
停機校車情況 |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四)
*殺菌 使用立式鍋__臺,臥式鍋__臺,其他___臺。 1.裝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殺菌間蒸汽總壓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冷卻水使用___水,有無加氯處理__,抽測___號鍋(冷卻池),余氯量為______PPM。 5.記錄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 |
||||||
△保溫(常溫)處理 |
||||||
庫號 | 品種 | 堆碼是否合理 | 有無強制通風 | 庫 溫(℃) | ||
上層 | 中層 | 下層 | ||||
原始記錄情況 |
領導簽字: 檢查: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記錄表(五)
廠檢項目 | 有無廠檢結果記錄 | 抽檢項目 | 商檢抽查結果 |
原輔材料 | 原輔材料 | ||
生產用水 | 生產用水 | ||
感官項目 | 感官項目 | ||
理化項目 | 理化項目 | ||
微生物 | 微生物 | ||
罐體結構 | 罐體結構 | ||
包裝 | 包裝 |
工藝衛生測檢情況
項目 | 有無廠檢結果記錄 | 商檢抽查結果 |
工器具帶菌情況 | ||
操作臺帶菌情況 | ||
操作手帶菌情況 | ||
半成品帶菌情況 | ||
車間質量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
領導簽字: 檢查員:
日期: 日期:
監督管理結果通知單(一式二聯)
廠名 | 日期 | ||
主要問題 | |||
處理意見 | |||
廠方意見 |
廠方簽字: 檢查員:
領導審核:
注:此通知單一式兩聯,一份交工廠,一份由商檢局(處)自留
出口罐頭檢驗結果匯總表
罐頭 類別 |
檢驗 |
最終 不合格 |
不合格原因有涉及數量 |
|||||||||||||
批數 |
噸數 |
批數 |
噸數 |
A |
B |
C |
D |
E |
F |
|||||||
批 |
噸 |
批 |
噸 |
批 |
噸 |
批 |
噸 |
批 |
噸 |
批 |
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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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胖聽 B:銹(癟)聽 C:密封不良 D:酸敗異味 E:品質 F:其它
表
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把好出口罐頭質量關,促進出口罐頭質量的提高,維護國家信譽,國家商檢部門對每二年舉辦一次的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的管理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檢查評比人員:由評委及評比代表組成。
1.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委員會由十五名評委組成。評委委員的任務是負責領導、組織、開展全國出口罐頭質量檢查評比工作;對每屆的檢查評比加以總結;對下屆檢查評比作出具體布置。評委委員必須是長期從事罐檢工作、身體健康,有豐富的罐檢工作經驗,能秉公辦事,有一定的職稱的技術專業人員。評委由各商檢局推薦,國家商檢部門指定。評委應保持相對穩定,但必要時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個別調整不宜超過三人。
2.檢查評比代表:參加檢查評比的代表要求是參加罐檢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檢驗標準,掌握檢驗技術并能對產品質量做出準確評價的罐檢專業人員。
3.評比組的劃分:
(1)評委組:由評委委員組成(當地無參評品種的評委委員不參加評委組)。
(2)代表組:由當地有參評品種的代表組成。
(3)觀察組:由當地無參評品種的代表、評委委員組成。
4.感官評分計算:評委組占總分60%
代表組占總分40%
二、評比樣品:
限于當年生產的產品;生產數量較大、創匯較高、生產廠較多的大宗產品;產品質量不穩定、國外銷售質量反映強烈的產品。參加檢查評比的具體品種由國家局提前一年作出規定并下達通知。
三、抽樣要求:
1.對象:凡擬定參加檢查評比的樣品所涉及的全國所有的出口罐頭廠,都必須由各省、市(直轄市)商檢局負責。就近交叉抽取商檢檢驗合格的產品,無部頒出口廠代號和衛生注冊編號的罐頭廠,不參加質量評比。
2.數量:每個廠每個評比品種抽取12罐,三個不同生產日期各抽4罐。
3.封樣:抽取樣品后要加封商檢標識,由抽樣人簽字封樣,并填寫抽樣清單一式二份,一份寄送國家局,一份隨樣寄送,樣品及清單應于評比前一個月寄送。
四、檢查評比方法:
1.評比項目:感官檢驗、物理檢驗、罐體密封檢測三項。
2.評比標準:感官評定參照輕工部食品局頒發的《全國罐頭質量評比文件匯編》和國家局有關規定為依據。
物理檢驗標準以合同明確規定的要求,輕工部標準及補充規定為依據。罐體密封檢測標準按對加、美出口罐頭的檢測規定為依據。
3.評比方法:采用“密碼編號、小組議論、分類排隊、獨立思考、各自記分”的方法。
(1)感官質量評分采用分項評分,總分分類。平均分截取小數點下一位為度,以下四舍五入。劃類時折成整數。
(2)感官評定由各組按品種匯總得分,匯總時去掉組內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取得組內平均分。評委在綜合評定時再根據小組得分,取得該樣品的平均分為感官得分,最后按標準劃類。
物理、罐體密封項目另設專人檢查記錄,綜合評定時作為劃類依據。
(3)凡打上星號的感官項目為限制性的因素,該項目被列為某一類之后,不論其總分多少,均不得列入更高一類。
(4)評委綜合評定劃類時應考慮以下五個影響因素:
a.雜質:在參評樣品中,有二罐樣品發現一般雜質,作降類處理,有半數以上樣品發現一般雜質或發現有害雜質均作四類產品處理,一類品的參評樣品不得發現一般雜質。
b.發現涂料脫落、硫化鐵明顯污染內容物,硫化斑色澤較深,布滿罐壁者,均作四類產品處理。
c.發現固形物平均低于要求和糖水濃度,脂肪含量平均未達到標準要求,或國外合同有明確規定的物理指標,平均達不到要求者,均作四類產品處理。個別罐達不到以上規定的,不能評為一類產品。
d.空罐密封檢測二罐,其中一罐發現主要缺陷降類處理,二罐發現主要缺陷或一罐發現嚴重缺陷均作四類產品處理。
e.發現樣品有胖聽、漏聽作四類產品處理。
五、檢查評比的處理:
1.全國通報表揚:該廠評比樣品連續三年被列為一、二類產品、廠年度出口罐頭合格率連續三年在97%以上,國際市場質量享有良好信譽的出口罐頭廠。
2.批評、處罰: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批評、處罰;
(1)對無故不抽樣的商檢局予以全國通報批評。
(2)罐頭廠參加檢查評比的品種連續三次被列為四類產品,則給予該出口罐頭廠吊銷出口罐頭廠注冊證書和編號。
(3)連續參加四次評比中,四類產品占五個以上的出口罐頭廠,予以吊銷出口罐頭廠注冊證書和編號。
(4)評比原始記錄(包括照片、實物等)應保存兩年備查。
(5)對評比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國家局提出申訴意見,由國家局征求半數以上評委意見后,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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