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關于對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技監量函〔1996〕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技術監督局: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996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技術監督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重點抽查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準確性和凈含量標識。檢查中發現,多數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凈含量標注方式符合《規定》的要求。但在執行《規定》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部分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的企業存有不同數量的在《規定》實施之前已印制的標識不符合《規定》對凈含量標注方式的要求或沒有標注商品的凈含量,完全將其棄之不用會給企業造成很大浪費;對一些水份易散失的商品(如香皂、肥皂等)的凈含量判定方法不夠明確等等。為順利貫徹實施《規定》,經研究和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上述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商品標識中沒有凈含量標注的,即沒有具體的“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的,應按《規定》的要求限期整改。對已印制好的標識,可以采取另外粘貼標簽或另附加說明性材料的方法對凈含量進行增補性說明。
二、商品標識中有凈含量標注,但沒有按《規定》的要求正確、清晰地標注的,如:缺少“凈含量”三字、字符過小等等,應按《規定》的要求責令立即改正。對剩余的標識,本著為企業著想,盡量減小損失的原則,可繼續使用到1997年9月底。從1997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必須使用完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標識。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對標簽標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正確判定商品的凈含量。特別是對一些水份易散失的商品,如:香皂、肥皂等,應該考慮貯存過程中水份易散失的實際情況,檢驗商品凈含量時,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之內的含水量的散失不應計入商品的負偏差。對此類商品應以生產企業為主要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四、鑒于《規定》實施時間較短,各地在執法中必須注意要以宣傳《規定》為主,指導幫助生產和銷售企業理解、貫徹《規定》,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護企業的利益。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年11月22日
關于對實施《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
技監量函〔1996〕053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996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技術監督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進行了監督檢查。重點抽查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準確性和凈含量標識。檢查中發現,多數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凈含量標注方式符合《規定》的要求。但在執行《規定》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部分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的企業存有不同數量的在《規定》實施之前已印制的標識不符合《規定》對凈含量標注方式的要求或沒有標注商品的凈含量,完全將其棄之不用會給企業造成很大浪費;對一些水份易散失的商品(如香皂、肥皂等)的凈含量判定方法不夠明確等等。為順利貫徹實施《規定》,經研究和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上述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商品標識中沒有凈含量標注的,即沒有具體的“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的,應按《規定》的要求限期整改。對已印制好的標識,可以采取另外粘貼標簽或另附加說明性材料的方法對凈含量進行增補性說明。
二、商品標識中有凈含量標注,但沒有按《規定》的要求正確、清晰地標注的,如:缺少“凈含量”三字、字符過小等等,應按《規定》的要求責令立即改正。對剩余的標識,本著為企業著想,盡量減小損失的原則,可繼續使用到1997年9月底。從1997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必須使用完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標識。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對標簽標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正確判定商品的凈含量。特別是對一些水份易散失的商品,如:香皂、肥皂等,應該考慮貯存過程中水份易散失的實際情況,檢驗商品凈含量時,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之內的含水量的散失不應計入商品的負偏差。對此類商品應以生產企業為主要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四、鑒于《規定》實施時間較短,各地在執法中必須注意要以宣傳《規定》為主,指導幫助生產和銷售企業理解、貫徹《規定》,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護企業的利益。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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