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局就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及考評員培訓、考核、聘任籌有關問題發出通知
1999年4月23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針對日前發布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首批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見質技監局政發[1999]41號,以下簡稱“目錄”)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
一、“目錄”中所列加油機,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考核發證。電能表、水表、煤氣表、衡器(不含桿秤)、出租汽車計價器、加油機稅控裝置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二、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目錄”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的計量器具,有計劃地組織復查換證,1999年年底前完成復查換證工作。復查換證完成后,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本地區換證后的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清單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在“辦法”實施前頒發的修理許可證和“目錄”以外的制造許可證繼續有效,到期換證時按“辦法”執行。
四、“辦法”規定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執行。
五、從2000年1月1日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全部采用考評員制度。在此之前仍可采用原考核方式,逐步過渡。國家局將盡快制定考評員培訓、考核及聘任的有關規定。
六、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做如下調整:
1.制造許可證的編號樣式為:A制B號;修理許可證的編號樣式為:A修B號。其中:
“A”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國家簡稱“國”;
“B”為地、市、縣的行政區代碼和許可證的順序號,共八位數字,其中1~4位填寫國家標準GB/T2260 1995規定的地、市、縣行政區代碼,5~8位填寫許可證的順序號。如國家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證,前四位數字為0000。
2.發證部門對每個制造或修理計量器具企業只給一個編號。
3.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編號與標志必須在一起使用,編號標注在標志的下側或右側。
4.制造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必須制作在產品上或產品的銘牌上,產品說明書和外包裝上也必須有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修理許可證的標志和編號應印制在修理合格證上。
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要按以上要求,逐步過渡到采用新編號方法。
5月17日,國家局又頒布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培訓、考核、聘任規定”,并要求自該“規定”印發之日起,“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評審員的聘任規定(試行)”(技監量發[1990]89號)停止執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培訓、考核、聘任規定”是根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的。《規定》的內容包括: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資格:
(一)具有相當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三)熟悉計量法律、法規;
(四)熟悉計量考核評審工作規定;
(五)從事計量技術或計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申請考評員資格的人員,必須填寫“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登記表”,并經所在單位批準同意。
三、申請考評員資格的人員,必須參加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培訓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編寫的統一教材,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計量法律、法規、規章;
(二)計量學基礎知識、法定計量單位、誤差理論;
(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
(四)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工作相關的知識。
四、申請考評員資格的人員,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后,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考評員培訓時,應事先將培訓計劃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公室。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經復查合格,可以延長5年。
五、獲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內還應接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不斷充實、更新與考核相關的知識。
六、受理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并指定組長。考核組對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現場考核,并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考核結果的書面報告。
考核組一般由3~4人組成。產品種類較多時,可適當增加考評員人數。
七、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評員資格,并注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一)對考核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執行考核規范;
(二)在考核工作中違反廉政建設規正;
(三)所在單位要求取消其考評員資格。
八、考評員的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實施。
1999年4月23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針對日前發布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首批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見質技監局政發[1999]41號,以下簡稱“目錄”)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
一、“目錄”中所列加油機,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考核發證。電能表、水表、煤氣表、衡器(不含桿秤)、出租汽車計價器、加油機稅控裝置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二、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目錄”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的計量器具,有計劃地組織復查換證,1999年年底前完成復查換證工作。復查換證完成后,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本地區換證后的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名單和產品清單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在“辦法”實施前頒發的修理許可證和“目錄”以外的制造許可證繼續有效,到期換證時按“辦法”執行。
四、“辦法”規定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執行。
五、從2000年1月1日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全部采用考評員制度。在此之前仍可采用原考核方式,逐步過渡。國家局將盡快制定考評員培訓、考核及聘任的有關規定。
六、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編號方法做如下調整:
1.制造許可證的編號樣式為:A制B號;修理許可證的編號樣式為:A修B號。其中:
“A”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國家簡稱“國”;
“B”為地、市、縣的行政區代碼和許可證的順序號,共八位數字,其中1~4位填寫國家標準GB/T2260 1995規定的地、市、縣行政區代碼,5~8位填寫許可證的順序號。如國家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證,前四位數字為0000。
2.發證部門對每個制造或修理計量器具企業只給一個編號。
3.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編號與標志必須在一起使用,編號標注在標志的下側或右側。
4.制造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必須制作在產品上或產品的銘牌上,產品說明書和外包裝上也必須有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修理許可證的標志和編號應印制在修理合格證上。
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要按以上要求,逐步過渡到采用新編號方法。
5月17日,國家局又頒布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培訓、考核、聘任規定”,并要求自該“規定”印發之日起,“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評審員的聘任規定(試行)”(技監量發[1990]89號)停止執行。“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培訓、考核、聘任規定”是根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的。《規定》的內容包括: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資格:
(一)具有相當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三)熟悉計量法律、法規;
(四)熟悉計量考核評審工作規定;
(五)從事計量技術或計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申請考評員資格的人員,必須填寫“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評員登記表”,并經所在單位批準同意。
三、申請考評員資格的人員,必須參加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培訓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編寫的統一教材,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計量法律、法規、規章;
(二)計量學基礎知識、法定計量單位、誤差理論;
(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
(四)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工作相關的知識。
四、申請考評員資格的人員,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后,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考評員培訓時,應事先將培訓計劃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公室。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經復查合格,可以延長5年。
五、獲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內還應接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不斷充實、更新與考核相關的知識。
六、受理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并指定組長。考核組對申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現場考核,并向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考核結果的書面報告。
考核組一般由3~4人組成。產品種類較多時,可適當增加考評員人數。
七、考評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評員資格,并注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一)對考核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執行考核規范;
(二)在考核工作中違反廉政建設規正;
(三)所在單位要求取消其考評員資格。
八、考評員的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全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10-28)
- 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債務沉重地區違規興建樓堂館所問題的通報(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