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南省技術監督局“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問題請示”的復函
湖南省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加強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執行中兩個問題的請示”(湘技監局量函[1999]41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印發“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考核規范”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1999]130號)中對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法人資格的要求,與《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1號)中對公正計量行(站)法人資格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中所稱“具有法人資格”,是指“能夠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并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資格”。
三、《關于加強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1999]131號)中關于“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是指從該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在該通知發布以前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其有效期仍按證書上的規定執行。
此復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你局“關于‘加強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執行中兩個問題的請示”(湘技監局量函[1999]41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印發“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考核規范”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1999]130號)中對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法人資格的要求,與《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1號)中對公正計量行(站)法人資格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中所稱“具有法人資格”,是指“能夠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并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資格”。
三、《關于加強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的通知》(質技監局量發[1999]131號)中關于“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是指從該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在該通知發布以前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其有效期仍按證書上的規定執行。
此復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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