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幫人運輸收發偽劣卷煙被判刑
近日獲悉,外省三男子因幫人運輸、收發偽劣卷煙在我市境內被查獲,三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掇刀區法院分別判處3到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判刑的三人分別是46歲的四川男子熊某某、29歲的河南男子李某和29歲的河北男子韓某。
2019年6月,廣西人林某某(另案處理)與他人合伙,從越南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銷售給四川女子趙某某(另案處理),趙某某在廣西南寧租賃倉庫,安排熊某某等人在倉庫收發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
2020年1月1日,李某和韓某駕車送貨到深圳。1月3日,李某聯系曾雇傭過他的張某某(另案處理),對方要其到南寧等通知。1月6日,張某某通知李某下午可以裝貨,李某指使韓某駕駛貨車到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候,自己則駕駛另一輛貨車于當晚到達南寧市西塘鄉某處。熊某某確認李某身份后,將假煙裝上李某的貨車。
李某駕車在高速公路收費站與韓某匯合,李某擔心自己托運的假煙被警察查獲,告知韓某自己車上運輸的是假煙,要韓某駕車在前面探路,自己在后面駕車跟隨。
7日18時許,李某在二廣高速荊門服務區休息時被高速公路民警和荊門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查獲,韓某在荊門北高速公路出口被查獲。荊門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現場從李某駕駛的貨車車廂內查獲用印有“土雞蛋”“防護手套”字樣的164個紙箱封裝的3個品種卷煙,數量共計8558條,其中“小熊貓(專供出口)”卷煙2500條、“中華(大中華)”卷煙2258條、“大前門(專供出口)”卷煙3800條。經對3個品牌的卷煙抽樣送至湖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涉案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湖北省煙草專賣局確認,被查獲的8558條香煙的市場價值為332.9736萬元。
另外,李某還分別于2019年6月、7月、12月從南寧運輸偽劣卷煙到天津,非法獲利運輸費共計21200元。
2020年1月16日,熊某某被抓獲歸案。截至案發,熊某某共計發送偽劣卷煙15次,共計2500箱左右,參與共同銷售金額共計821.7255萬元;領取趙某某發放的4個月底薪和發貨提成,獲利共計約21500元。
掇刀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韓某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偽劣卷煙的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銷售偽劣卷煙金額約166.4868萬元;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偽劣卷煙的行為,而為其提供倉儲,參與共同銷售偽劣卷煙金額共計821.7255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某、韓某在幫助銷售偽劣卷煙運輸途中被查獲,系犯罪未遂,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受雇協助從事非法銷售偽劣產品活動,在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減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6萬元;判處韓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2萬元;判處熊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0萬元;追繳李某和熊某某的違法所得,沒收查獲的假冒偽劣卷煙。
近日獲悉,外省三男子因幫人運輸、收發偽劣卷煙在我市境內被查獲,三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掇刀區法院分別判處3到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判刑的三人分別是46歲的四川男子熊某某、29歲的河南男子李某和29歲的河北男子韓某。
2019年6月,廣西人林某某(另案處理)與他人合伙,從越南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銷售給四川女子趙某某(另案處理),趙某某在廣西南寧租賃倉庫,安排熊某某等人在倉庫收發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
2020年1月1日,李某和韓某駕車送貨到深圳。1月3日,李某聯系曾雇傭過他的張某某(另案處理),對方要其到南寧等通知。1月6日,張某某通知李某下午可以裝貨,李某指使韓某駕駛貨車到高速公路收費站等候,自己則駕駛另一輛貨車于當晚到達南寧市西塘鄉某處。熊某某確認李某身份后,將假煙裝上李某的貨車。
李某駕車在高速公路收費站與韓某匯合,李某擔心自己托運的假煙被警察查獲,告知韓某自己車上運輸的是假煙,要韓某駕車在前面探路,自己在后面駕車跟隨。
7日18時許,李某在二廣高速荊門服務區休息時被高速公路民警和荊門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查獲,韓某在荊門北高速公路出口被查獲。荊門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現場從李某駕駛的貨車車廂內查獲用印有“土雞蛋”“防護手套”字樣的164個紙箱封裝的3個品種卷煙,數量共計8558條,其中“小熊貓(專供出口)”卷煙2500條、“中華(大中華)”卷煙2258條、“大前門(專供出口)”卷煙3800條。經對3個品牌的卷煙抽樣送至湖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涉案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湖北省煙草專賣局確認,被查獲的8558條香煙的市場價值為332.9736萬元。
另外,李某還分別于2019年6月、7月、12月從南寧運輸偽劣卷煙到天津,非法獲利運輸費共計21200元。
2020年1月16日,熊某某被抓獲歸案。截至案發,熊某某共計發送偽劣卷煙15次,共計2500箱左右,參與共同銷售金額共計821.7255萬元;領取趙某某發放的4個月底薪和發貨提成,獲利共計約21500元。
掇刀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韓某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偽劣卷煙的行為,而為其提供運輸,銷售偽劣卷煙金額約166.4868萬元;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銷售偽劣卷煙的行為,而為其提供倉儲,參與共同銷售偽劣卷煙金額共計821.7255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某、韓某在幫助銷售偽劣卷煙運輸途中被查獲,系犯罪未遂,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某受雇協助從事非法銷售偽劣產品活動,在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減輕處罰。三被告人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6萬元;判處韓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2萬元;判處熊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0萬元;追繳李某和熊某某的違法所得,沒收查獲的假冒偽劣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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