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錫山查處一銷售假冒侵權白酒食品店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東亭分局近期根據消費者舉報的線索,對轄區內某食品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店內存有4瓶“洋河天之藍綿柔型”白酒、17瓶“劍南春濃香型”白酒、23瓶“國緣”白酒,經聯系廠家現場鑒定,現場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商品。
經查,上述總計44瓶白酒均為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無法查實購進的具體數量與時間。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購進侵權白酒未履行進貨查驗的義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另查明,2020年10月,當事人曾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洋河系列白酒)被行政處罰,一年未滿,再次因為銷售侵權白酒被錫山區市監局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等待當事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東亭分局近期根據消費者舉報的線索,對轄區內某食品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店內存有4瓶“洋河天之藍綿柔型”白酒、17瓶“劍南春濃香型”白酒、23瓶“國緣”白酒,經聯系廠家現場鑒定,現場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商品。
經查,上述總計44瓶白酒均為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進,無法查實購進的具體數量與時間。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購進侵權白酒未履行進貨查驗的義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另查明,2020年10月,當事人曾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洋河系列白酒)被行政處罰,一年未滿,再次因為銷售侵權白酒被錫山區市監局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等待當事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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